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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金融商品转让业务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2017-11-18 21:28 来源:www.xdsyzzs.com 发布:现代商业 阅读:

刘娜 鞍山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摘要:金融商品交易行业的繁荣,使得政府部门出台了专门的管理规定,将增值税的范围覆盖到了金融服务方面,按照服务内容的不同,具体包括金融商品的转染服务、保险及贷款服务、直接收费的金融服务。为此,本文通过对金融了商品的税收范围界定以及会计计算项目的分析,对增值税的具体会计处理方式进行系统的阐述。

关键词;买入价;卖出价;销售额;增值税处理

金融商品在证券市场的转让过程中,会产生一系列的税收、费用,如何区分买入价、卖出价、销售额的范围,以及确定印花税、佣金、手续费的增值税类别,成为当前阶段会计处理的重要问题。为提升会计处理效率,保障金融市场的繁荣发展,相关单位应进行科学的财税处理,从而为金融市场的现代化发展夯实基础。

一、对金融商品转让增值税范围的界定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的规定,确定一项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是否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首先需要判断其转让对象是否为该文件所规定的金融商品。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有价证券是指标有票面金额,用于证明持有人或该证券指定的特定主体对特定财产拥有所有权或债权的凭证。有价证券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有价证券包括商品证券(如提货单、运货单等)、货币证券[如商业汇票(本票)、银行汇票(本票)等]和资本证券(包括股票、债券及其衍生品);而狭义的有价证券则仅指资本证券。根据增值税相关法规及财税[201636号文件的规定,商品证券和货币证券显然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因此,属于“金融商品转让”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有价证券应特指资本证券(狭义的有价证券)。

一般来说,企业取得股票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新公司设立时以认缴方式获得;二是对已经成立的公司以增资方式认购获得;三是通过证券市场以股权转让方式受让获得。对于第一种方式,在被投资企业上市前所获得的股票不属于有价证券,不应作为金融商品,因此,即使该类股票转让前被投资企业股票已实现上市流通,在转让时,其转让收入也不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征税范围。对于第二种方式,企业参与上市公司再融资,以认购(增资)方式获得股票,虽然属于金融商品,但因其取得方式是增资而不是购入,故也不应纳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征税范围。

二、当前阶段金融商品转让过程中销售额的确定方式

销售额确定的关键主要是确定金融商品转让的买入价、卖出价,到目前为止,相关法规未做出具体的规定,造成企业对于该类业务的增值税处理缺乏操作依据。

(一)确定金融商品买入价的方式

股票类别金融商品的购买价格能够直接发映出单位股票投资金融产品的初始投入成本,购买股票的支付金额是金融产品买入价的主要内容。企业在证券交易市场购买金融商品的过程中,会根据实际交易情况产生相应的税款,涉及的税金种类主要有印花税,其他费用的支出包括支付给经纪的雇佣金、办理交易的手续费等。其中,由于金融商品的税金应在确定交易金额的基础上单独向股票卖出方征收,刨除了买入方,其税收金额不计入买入价格中。而经纪佣金与手续费主要由金融商品的投资引起,受股票买入价格影响,根据相关财务处理标准,归属于股票投资的成本内容,计入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在此基础之上,支付的雇佣金与手续费,根本性质属于商务辅助、经纪代理等现代服务,按照36号文件的规定可抵扣一定的进项税款,因此计入买入价格的手续费与雇佣金应事先扣除进项税额的可抵部分。但如果金融商品购买单位属于小规模的纳税人,那么费用应全额计入。

(二)确定金融商品卖出价的方式

相关财务管理规定明确表示金融商品的销售额按转让差价计算,即卖出价格减去买入价格,因此,股票的买入价的构成包括受让方的转让价款以及一些价外支出费用。与此同时,买入价同样涉及印花税、佣金以及手续费等方面的处理问题,为保证买入价的计入准确,应对上述费用的归属进行详细的划分。其中,印花税的法律规定,在转让金融商品的过程中,转让方作为主体,应根据实际交易金额及法律规定的税率,缴纳一定数额的印花税。实质上印花税按照性质来划分属于价内税,属于转让价格的内容构成,因此税金的实际缴纳方为转让方。而转让股票产生的税收属于“金融商品转让”方面的业务,与手续费、经纪佣金等支出属于两种不同的增值税范畴,在进行股票转让的会计处理时,应详细区分。与此同时,增值税对金融商品转让的价款与价外费用进行了明确规定:在进行应税的销售行为时,金融商品的销售额主要包括买方收取的商品全部款项以及价外费用。并没有对允许扣除的税费进行明确的规定。该种情况使得投资方面金融商品的印花税、经纪佣金、手续费等都不包含在股票的卖出价中。

(三)金融商品在转让过程中的分配股息与应收未收红利

不管是购进股票环节还是转让股票环节,企业支付(或收取)的应收未收股息(红利),实质上均属于该类股票在持有期间所实现的增值,不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中“金融服务——金融商品转让”业务的征税对象,因此在确定股票买入价和卖出价时,应该将该类股息(红利)扣除,不计入股票转让销售额。同样,对所转让股票投资在其投资期间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亦不应包含在股票投资转让销售额中。

三、金融商品转让过程中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方式

金融产品主要是指企业单位在证券市场中开展的股票投资交易,按照交易性质的不同可以划范围交易性、可供出售、长期投资三种金融资产,不同性质资产的会计处理方式主要依据CAS22CAS2的规定进行。金融产品的销售额则按照盈亏相抵的余额部分进行计算。因此在进行金融产品转让时,可以采取将含税金额预先并入“投资收益科目”的模式,在期末阶段进行项目调整,对“投资收益”类科目进行借记,对“应交税费”科目的“应交增值税”进行贷记。一旦金融产品本期转让后出现负盈利差,应将其转入下一纳税期限范围内,并与下期金融产品的转让销售额相抵,在这一过程中企业应对具体的数据进行登记造册,方便税收的检验。

(一)会计处理过程中科目的设置

金融商品的转让业务,根据会计处理的实际来看,是对转让过程中“投资收益”的科目计算,但在实际转让过程中,会计处理还会涉及到其他业务,如,在金融商品的企业持有期间对股息的确认,尽管该环节并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过程中涉及的征税范围,但在具体处理过程中,经常会与“投资收益”的科目范围相混淆。为确定会计处理转让业务的范围,使转让商品的应税销售额与实际会计处理金额保持一致,应明确设定该类会计处理的科目,并对科目的性质与类别进行细化。

(二)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方式

股票投资类的产品,在转让过程中增值税的征收对象主要是该类股票的转让销售金额,确定股票卖出额与买进额度的差值。在会计处理环节,转让销售额的业务划归在投资科目中进行核算,在结算转让销售额度的账面价值是,将于是集装涨价的差额计入到“投资收益”中。与此同时,在结转持有股票期间内的损益变动、所有权变动等账目余额时,差额树木也应并入投资科目下。由此可见,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业务主要包括转让销售额的买卖差价,但根据CAS22的有关规定,股权投资的财务处置内容不仅限制在该类股票的初始投资成本与转让价格等方面,还涉及到股票被持有期间其公允价的波动、减值准备以及其他权益的变动内容。如果在实际的增值税财务处理过程中完全按照CAS22、财税[20163627号相关文件的规定内容进行会计处理,极有可能在核实口径与实际金额上存在出入。

针对该金融转让种增值税会计处理问题,相关单位应通过以下两个步骤,提升增值税核算的准确性:首先,根据财税36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对转让销售额进行核定。依据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来确定该类股票的初始价格(税法口径)。对转让股票进行贷记,并在此基础上,通过卖出价格来确定转让股票的款项(借记),将贷差额直接反映到销售额中,计入相应的投资收益科目;其次,将按照36号文件规定核算出的股票买入价与结转之前的成本明细金额进行对比,将差额、除成本之外的明细科目金额、处置损益金额进行结转,并根据损益调整科目进行处理。

结语:金融领域的商品交易市场日渐繁荣,使得转让商品增值税的科学处理成为会计领域现代化发展的重要方向。为此,本文结合相关财政管理文件与现行金融商品的会计处理规定,对金融商品、转让商品过程中销售额、买入价、卖出价以及单位持有股票期间的分配股息的相关概念及计算方式进行界定,并通过细化会计处理科目,确定计入账目差额等方式,提升会计处理的专业化水平,缩短销售额与实际账目之间的差距,从而保证金融商品交易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单祖明.营改增后差额计税业务的会计处理争议分析[J].财会月刊,2017(13):115-118.

[2]荣树新.营改增后以历史成本计量金融资产之会计处理[J].财会月刊,2017(4):48-51.

[3]张欣丽.浅析应税消费品增值税和消费税的账务处理[J].时代金融, 20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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