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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税收:电子商务征税问题探究

2019-12-07 21:07 来源:www.xdsyzzs.com 发布:现代商业 阅读:

王秀雯  德宏职业学院

摘要: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网络交易征税问题愈发成为社会各界的关注焦点。本文基于阐述我国电子商务的现状,分析了对电子商务征税的必要性和难点所在,提出“法治+科技”双管齐下;建立电子商务协作共治长效机制;规范网上交易平台,构建电商信用体系;先试点再推广等对策建议。

关键词:电子商务;征税问题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673-5889201933-0000-02

目前是中国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也是互联网经济蓬勃发展的黄金时代。电子商务已经成为互联网行业增长的主动力。政府“互联网+”概念的提出进一步让已处于时代的风口浪尖上的电子商务再次成为改革和时代关注的对象。201911日我国的首部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开始实行。但对电商的征税问题目前还没有细则出台。恰恰是因为电子商务愈发火爆,对其征税的探索也变得愈发迫切。电子商务征税也因此而成为我国当前新形势、新经济下的热点和难点。

一、我国电子商务现状

互联网和科技的不断发展为电子商务的普及提供了便利,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通讯技术服务的完善和移动终端设备的普及更近一步为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与成熟奠定基础。近年来,电子商务尤其是B2CC2C 模式下的电子商务成为传统市场的最大占有者。

图1 2011年~2018年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

1 2011年~2018年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

          数据来源:《艾瑞咨询2018年度电子商务整体发展情况报告》

    如图1所示,2015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冲破15.0万亿元,增长率达22.3%,到2018年我国的电子商务交易规模将已达到24.2万亿元,再次冲破了20万亿元的大关,并表现出势不可挡的发展势头。

图2 2013年~2020年中国网络购物市场交易规模

2 2013年~2020年中国网络购物市场交易规模

数据来源:《艾瑞咨询2018年度电子商务整体发展情况报告》

如图2所示,2018年中国网络购物市场交易规模达到7.5万亿,较去年增长24.2%,虽然较2013年至2015年增速放缓,但有所回暖,增长水平仍在高位。同时,2018年网络购物交易额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重的渗透率突破的18%。随着线上线下融合的发展,将为网络购物注入新的发展活力。根据艾瑞统计模型的测算,未来三年我国的网络购物市场交易规模仍保持较高速度的增长趋势,到2020年我国的网络购物市场交易规模将突破10万亿元。

二、电子商务征税的必要性分析

(一)公平负税原则的要求

首先,增值税政策并没有排除虚拟经营的电子商务,只要进行货物销售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和服务,无论是实体经济还是虚拟经济都应该依法缴纳增值税。以从事电子商务中最普遍和有代表性的网店为例,高昂的门店房租、水电费、加盟费等运营成本对实体店无可规避,对网店来说基本不存在。所以网店可以实施低价战略,吸引客户群,以低价获得高利润。如果销售同质或接近同质的产品和服务,对网店不征税,而实体店却还要在较高的成本下承担更多的税负,那实体店来说无疑更是雪上加霜,也违反了税收公平原则。同时,这种不公平一旦随着网络购物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而扩大,将会危及整个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其他电子商务形式也同样存在相同的公平税负原则要求。所以随着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的日益增长,电子商务运营模式的不断成熟,电子商务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依法征税,以实现税收公平、市场公平、发展公平。

(二)不征税易造成税源流失

随着网购的日益盛行,网上交易额逐年攀升。正如同前述对电子商务现状的分析显示,我国的电子商务经济今年来日益火爆且势头强劲,已在全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中占据不可小觑的比重,所以如果国家对于这部分的税收持续呈现空白或者漏洞无疑会照成我国大量税收收入的白白流失。

(三)约束电子商务规范,净化电子商务市场

    B2C模式因为其一端是工商注册的企业或单位,监管较严格,目前也比较规范。而C2C问题就比较突出了,现在很多采用该种模式的电商已经违背了初衷,C成为大规模的具有企业团队性质的一端了,但却没有相应的工商税务登记,仍然以C的身份从事业务,不开发票,更不缴纳税款。此外由于没有税负的压力和长期的监管缺失和漏洞,导致一些制假贩假、刷单等现象屡见不鲜,造成整个子商务环境的不诚信。这时候只有通过严格的纳税监管,使得商家不敢、不愿进行虚假交易,使商家真正完成从被动监管到诚信纳税的转变。同时也通过税收对这一新兴领域起到优胜略汰的作用,促进电子商务市场的良性发展,以税收诚信促进经营诚信最终促进社会诚信。

三、电子商务征税的难点分析

(一)网络虚拟化且现有征税体制落后

电子商务具有网络虚拟性,目前专门针对电子商务的系统的税收法律法规仍旧空白,导致现阶段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问题的各个方面都有较大的难度。加之,落后的涉税服务理念和手段导致电子商务征税从最基本的点上就步履维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纳税人难以界定

首先,大多数从事电子商务的个人或企业性质的组织不是以企业的名义进行活动,没有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也无法使用传统的以票控税,即传统的征税模式已失效。其次,由于电子商务交易的特殊性和非实体性,导致交易双方可以隐匿身份、地址及交易内容等重要涉税信息,特别是跨境电子商务,在交易方主观故意的情形下,税务机关只能查询到服务器、网站、账号等信息,无法准确确定买卖方和交易内容,就对纳税人的确认造成了障碍。

2.纳税地点难以确定

电子商务行为通过互联网交易,没有具体的交易地点,交易涉及的服务器、买家、卖家、物流所在地等都具有很强的主观性和流动性,可以随意变更和隐匿,甚至有可能都不在同一个地方。这使得传统的征管方式无法准确确认纳税行为发生地,从而无法保证税收管辖权划分的准确。

3.征税对象的认定存在模糊性

电子商务的内容往往十分多样,极大的突破了实体经济,而没有专门针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法律使得在征税时难以准确认定征税对象,比如购买电子产品,按现有的税收实体法既可以按服务征税也可以按产品征税。没有一个明确的认定标准,也就无法准确实施征税监管。

4.电子商务的无纸化导致课税凭证不易保管

    电商交易具有电子化特性,没有纸质凭证,使得交易的内容易被篡改或销毁,税务机关无法获得真实交易信息,使得税收征管缺乏可信的“计税依据”,从而制约征税工作的顺利进展。

(二)电子商务征税打击效应

当对电商征税时,苏宁、国美等大平台有多年积累下来的线下渠道和非常成熟的产业链,和应对税务问题和税收筹划的深厚资源和经验。非企业的小卖家和个人就成为了电商中的弱势群体。但小卖家又是许多电子商务平台尤其是C2C 平台的主流,不容忽视。所以在对小电商征税时,在看到税收有利于财政收入的增加时,也应考虑税款征收的成本问题,兼顾公平和效率。此外,要考虑到税负对于电商中的弱势群体在竞争优势上削弱作用和打击效应,权衡电商征税对整个电子商务行业带来的利弊影响。

(三)社会舆论压力

    电子商务以其低价、高效、便利获得了消费者的追捧与青睐。但一旦对电商征税,那么其价格优势必然会受损,卖家势必会将部分或者全部税负转嫁给消费者。那么不但小电商会对征税有抵触,消费者也会对此带来的税负转嫁不满,从而带来消极的社会舆论压力。

四、对电子商务征税的对策建议

(一)“法治+科技”双管齐下

针对电子商务征税问题,必须着眼于“互联网+税收”的新形态,“法治+科技”双管齐下。

1.构建专门的电子商务税收法律体系

加快相应税收法律建立的步伐,使得管理、执法有依据。在构建电子商务税收法律体系时应该兼顾公平与效率,坚持税收中性原则和普遍适用原则。

2.科学制定电子商务征税方案

不同电商在规模和经济实力上不均衡,对税负承担能力也不均衡。如果在对电商征税时采用“一刀切”,那么势必会造成对中小电商的打击,不利于电子商务经济的健康发展,也不符合税收纵向公平的原则。所以制定电子商务征税方案时必须全方位考虑各个电商在类型、规模、经济效益和税收负担能力上的差异,科学的制定相应的征税方案。同时制定税收优惠政策,以税收的方式鼓励和支持电子商务的发展,抵消征税对电商带来的消极效应。

3.构建完备的电子商务征管体系

1)构建税源监控的信息网络

通过对包括税务、银行、工商、审计、财政等部门的信息联网,构建严密的涉税信息网络,实时、准确的对税源实现监控。

2)实现纳税服务信息化

运用信息化手段和互联网技术提供全新的线上服务,一方面确保网上申报、缴税、开票,另一方面要确立信息化税务咨询、提醒服务,为电商提供优质便捷的纳税服务。这就要求对税收征管队伍应该向新型的兼备计算机网络、税务、会计等专业技能的复合型人才转型。

(二)建立电子商务协作共治机制

充分调动和整合社会各个部门如:税务、商务、金融、工信、工商、海关等部门和第三方平台的资源与协作,建立电子商务社会协作共治的长效机制,充分实现资源共享,提高电子商务税收治理的效率和效果。

(三)规范网上交易平台,建立电商信用体系

要治理好电子商务,首要应该规范平台,避免刷单等违法行为的出现。其次,建立电商信用体系。以个人电商的公民身份证号和企业的机构代码为基础建立信用代码制度,根据其在税收征管过程中的行为给予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作为此作为其社会信用的构成部分。比如对纳税遵从度高的电商给予较高的纳税信用等级,可以在融资时更容易获得金融机构的贷款甚至是无担保的信用贷款;相反,对于纳税遵从度低、有税收违法行为等的电商则给予较低的纳税信用等级,设置相应的阻碍,督促其进行规范治理,提高诚信纳税的意识。

(四)先试点再推广

    电子商务发展的区域性非常明显。在广东、深圳等沿海地区发展较快,而在西藏、新疆等西部地区则非常缓慢。由于目前电商征税是从零开始,在法律依据和手段上都还有待完善,所以应结合区域的特点,先在电子商务集中发达的地区进行试点,根据试点的情况和效果不断进行修正与调整,逐渐形成较为成熟的征收体系后,再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参考文献:

[1]李海芹.C2C模式电子商务税收问题探析[J].企业经济,20124.

[2]娄爱花,李白璐.对电子商务征税问题的研究[J].西安邮电大学学报,20135.

[3]万洁.电子商务对我国税收的影响及对策[J].上海企业,20113.

[4]雷霄.我国移动电子商务发展现状及前景分析[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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