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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购物消费者维权的法律问题

2018-06-27 23:15 来源:www.xdsyzzs.com 发布:现代商业 阅读:

韩杰栋 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

摘要:新时期下,随着我国网络技术和信息技术的蓬勃发展,网络购物逐渐盛行,其以价格便宜、快捷简单的优势,受到大多数消费者的欢迎和喜爱,尤其在“双十一”、“双十二”等网络购物节期间,平台交易量更是呈现井喷态势。但是在网络购物过程中,消费者容易遭遇购物陷阱,进而对消费者的利益带来损害。在此背景下,本文主要针对网络购物消费者维权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和论述,希望给予我国相关行业和部门以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网络购物;消费者;维权;法律问题

在信息时代下,互联网快速发展,网络已经成为人们日常工作和生活的关键组成部分。以互联网和信息技术为支撑,网络经济获得迅速发展,人们利用网络购物的方式,可以足不出户就购买到心仪商品,其已经被更多的人们倡导和欢迎,成为日常消费的关键模式。网络购物主要是指卖方在交易平台上发出要约并且标识价格,买方在收到商品后支付价钱的交易方式。与以往的面对面交易相比较,网络购物拥有快捷方便、物美价廉的优势,通过相关统计显示,截至到2016年,我国网络购物的人数已经突破了6亿,但是在网络购物全面盛行的背景下,也存在诸如不诚信、不和谐的负面现象,例如售后服务不到位、网络诈骗以及假冒伪劣等行为更是大幅增加,而这些问题却体现了我国对于网络购物的法律缺失和道德缺失,在缺乏健康以及可信的网络环境下,消费者维权存在一定的法律问题,对社会发展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一、网络购物消费者维权现状分析

(一)销售商处于强势地位

首先,销售商通过网络平台所具备的开放性以及虚拟性特点,逃避实名认证行为,例如使用多个备案登记、网址以及名称,逃避可能存在的责任追究;其次,如果销售商不使用真实姓名进行交易,如果消费者发现问题,难以通过有效的途径维护个人权益,而监管部门由于不能获得销售商的真实姓名,无法对其进行追查处理;最后,在网络购物不断盛行的背景下,销售者也相继推出各种霸王条款,例如不开具发票收款凭证、不退换商品或者不承担三包等,如果在出现交易纠纷后,消费者不能获取关键证据进行有效维权。

(二)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

首先,消费者在网络购物中,无法获知销售商的经营实力和实际情况,虽然可以通过卖家评价获取其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但是对其是否可以兑换承诺的服务和商品,消费者无法得知;其次,消费者主要通过交易平台获取商品信息,对商品难以形成直观而具化的了解,对产品可能存在的质量问题更是无从知晓;最后,我国诉讼法中关于网络消费者权利的条款相对模糊,如果发生纠纷后,消费者不能请求司法救济。

二、网络购物中消费者维权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责任主体难以确认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相关规定,销售商需要表明真实标识和名称,但是在网络交易下,很少有销售商按照规定标明真实标识,而消费者更是难以获取销售商的具体信息,一旦发生交易纠纷,消费者应该追责厂家、销售商还是交易平台,成为了一道摆在消费者面前的难题,在责任主体难以确认的前提下,如果厂家、销售商和交易平台相互推诿,对消费者正当维权带来了较大的阻碍。

(二)管辖法院难以确认

如果销售商不履行披露义务,会出现管辖法院难以确认的情况,而想要对销售商的所在地进行调查,则需要耗费大量的财力、物力以及人力资源,导致维权成本增加。

(三)举证存在困难

网络购物具有交易方便简单的特点,但是如果发生交易纠纷,消费者向法院诉讼,则存在取证困难的问题。很多消费者在购物过程中没有关注细节,对于可能成为证据的书面契约没有保存,而在缺乏书面证据的前提下,对法院依法作出裁决添加了难度。

三、解决网络购物消费者维权中法律问题的相关对策分析

(一)理清责任主体

在我国网络购物快速发展的背景下,要求网络经营者要实名登记,以真实的身份履行其披露义务,实现经营者义务和责任的相互一致,进而为消费者合法维权提供便利和可能。

首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相关规定,如果消费者的权益遭受侵占,其有权利向服务者或者经营者提出赔偿要求,因此,在网络购物过程中,消费者如果与服务者或者经营者出现纠纷,其可以要求网络经营者和或者交易平台进行赔偿,交易平台是消费者直接接触和交易的对象,订单同样具有合同效力,而经营者作为服务或者商品的提供者和制造者,其是消费者实际上的服务主体,也应该负有责任。

其次,我国法律并没有对线下商家和交易平台的责任归属形成一致的标准。

针对这种情况,如果消费者在网络购物中出现纠纷或者权益遭受侵占,为了理清责任主体,在购物之前消费者需要掌握经销商的信息,例如公司名、公司注册地以及联系电话,尽可能的选择信誉良好、规模较大的经销商。消费者如果发现存在网络诈骗的行为,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或者公安部门举办,交易平台由于监管不力而导致消费者遭到利益侵占,消费者也可以对交易平台起诉,要求交易平台与销售商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二)确认维权管辖地

当前,针对网络购物维权管辖地,我国法律上没有做出清晰的规定,对于网络消费者正当维权十分不利,因此,针对这一法律问题,在处理网络购物纠纷案件的过程中,我国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一些做法,确认网络维权管辖地,即发生纠纷的交易平台或者经营者的住所为管辖地。如果发生消费者侵权事件后,由交易平台或者经营者住所所在地的法院受理诉讼。但是这种维权的途径和方式不仅成本较高,并且维权过程比较复杂。因此,从现实分析,消费者要在提升防范意识的同时,在网络购物前明确净销售的公司注册所在地,进而为个人维权提供便利。

(三)保管以及取得明确证据

在网络购物过程中,消费者需要提升个人的风险防范意识,关注消费的整个细节,由于消费过程是认为销售商是否承担责任的重要时间点,在整个消费过程中所取得的证据,对诉讼具有关键作用,消费者要形成证据意识,在交易完成后,要求销售商提供发票,并且保留与销售商的交易记录、物流单据以及电子凭证。同时,在所有的证据中,书面证据的效力最高,而证人证言以及录音证据的效力不足以让法院凭此单独定案。如果销售商向消费者做出有关产品或者服务的各种承诺,消费者要保留书面证明,进而为将来可能发生的纠纷作为索赔证据。

四、结语

    总而言之,随着我国网络技术和信息技术的蓬勃发展,以互联网和移动通信为支撑的电子商务平台快速发展,网络购物逐渐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关键组成部分,是当代人们消费的重要形式。但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一些销售商见利忘义、唯利是图,导致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通过维权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因此,为了规范网络购物市场,维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我国要建立以及完善网络购物维权机制,规范销售商行为的同时,帮助消费者树立正确的维权意识,通过多种途径形成维权合力,实现我国网络购物平台趋于规范化以及合理化。

参考文献:

[1]赵桂华.微信购物模式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困境与破局[J].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28(02):46-51.

[2]鲁叔媛,黄慧.网络购物环境现状分析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策略研究——以上海市浦东新区为例[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5,30(05):115-124.

[3]罗苏晨,丁维,廖思敏.电子商务环境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基于大学生网购维权调查分析[J].技术与市场,2013,20(12):272-273.

[4]王春阳,王颖,陈江涛,陶良红,王霏.“上帝”为何成了被动者——探网络购物之消费者维权[J].商业文化(下半月),2012(03):40-41.

[5]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民二庭法官助理,王菁璐. 理性对待网络购物从容直面“购物陷阱”[N].中国商报,2017-11-16(P07).

[6]张荣娟.基于思想政治教育视角下大学生网络购物现状调查——以南京城市职业学院为例[J].南京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6(01):72-74.

[7]陈彤,张益辉,张滔.网络购物法律问题反思——以网络交易平台先行赔付为视角[J].商场现代化,2014(06):3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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