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G标签 | 网站地图 现代商业杂志社-国内统一刊号:CN11-5392/F,国际标准刊号:ISSN1673-5889,全国中文流通经济类核心期刊
热门搜索:跨境电商 构建 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大学生 互联网 财务管理 信息化 目录 大数据 现代商业杂志

管理纵横

当前位置:主页 > 文章导读 > 管理纵横 >

共享经济下网约车平台管理问题探究

2018-10-15 22:07 来源:www.xdsyzzs.com 发布:现代商业 阅读:

沙依兰 四川农业大学人文学院

摘要:近年来,以核心闲置资源使用权交易为核心,以互联网为主要媒介的共享经济在我国实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在此背景下应运而生的网约车平台虽在提高用户出行效率、打通城市末梢、提供就业岗位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但其人力资源管理模式滞后、各方监管缺位导致的社会问题亦不可忽视,互联网模式下的新人力资源管理职能的建立,法律形式与经济实质的紧密结合亟待解决。

关键词:共享经济;网约车;人力资源管理;监管

一、网约车平台发展历程

网约车的开端需追溯至20105月易到用车在北京的成立,在八年发展历程中,其地位由非合法化走向合法化,为不断规范网约车平台,政府这只“有形的手”亦在不断发挥作用,20145月,交通部发布《关于促进手机软件召车等出租汽车电召服务有序发展的通知》;20151月,交通部表态,承认网约车的积极意义;20157月,交通部指定的网络约租车管理办法和出租车改革方案中涉及出租车和专车两项关于制度均起草完毕;201510月,交通部对外发布《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20167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下文简称《暂行办法》)出台,专车合法化终被认可;201611月起正式施行《暂行办法》。

二、网约车平台管理缺失分析

不可否认,网约车平台作为共享经济,互联网+时代的产物,满足了部分乘客外出需要,提供了高效的出行方式;有效利用了车辆及道路资源,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城市交通压力,减少社会资源浪费;促进了就业渠道多元化等,但网约车平台人力监管缺失带来的社会危害亦是不容小觑的。如何保障网约车行业健康持续发展,构建公平安全的交通经营环境,成为网约车行业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市场准入门槛低,鱼目混珠现象显著

由于网络预约车平台公司属于典型的轻资产公司,没有购置、保养、维修车辆的压力,运营成本低,加上规模效应,接入平台的私家车不需要像传统出租车一样缴纳劳动定额或者承包费,即高额“份子钱”,进入网约车平台的公司较多,且网约车平台现有司机社会背景各异,良莠不齐,不仅存在不具备基础资质的司机,且存在司机故意泄露乘客信息等现象,不利于乘客出行安全和网约车平台的可持续发展。

(二)现存监管机制浮于表面,法律形式与经济实质契合度有待提高

据网约车平台发展历程,目前政府已出台的最新网约车规范仍停滞于2016年的《暂行办法》,在第四章第十八条规定中,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但仍存在部分司机通过事先串通或故意隐瞒网约车平台背景审查者,以达到顺利通过注册并进行网约车运营的目的。此外,还存在不少有精神病史或者有厌世倾向的驾驶员同样向平台故意隐瞒问题和病情,并顺利通过注册,成为网约车平台司机,可见社会各方在对网约车平台司机的监管方面较为空白。

(三)集体协商作用凸显,集体协商机制亟待完善

劳动关系的集体化转型,是传统经济模式向共享经济模式转型中劳动关系体系重构的重要标志。共享经济将原有较为集中的组织机构分解成若干独立的个体劳动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由原有劳动力与资本的紧密结合变为多个主体对资源的共享。这就导致劳动者权益诉求的凝聚力也随之降低。因此,传统经济模式中通过工会表达权益诉求的模式已经不能满足共享经济模式的需要,如何建立集体协商新体系是新经济模式下劳动关系调整的又一个新问题。就网约车平台而言,我国至今尚未出现类似网约车集体组织。

三、建立应时可行的网约车平台管理新模式

(一)建立内部与第三方相结合的司机审查机制

通过内部和第三方的审查,加大对网约车平台司机的监督力度。对于新进入市场的司机,应严格按照现行《暂行办法》进行筛选,做好市场准入的第一关。同时,对于以及进入市场内的司机,可通过定期与不定期的再审查规范行业司机行为,最大限度缓解司机资质、素质良莠不齐现状,净化网约车平台环境,真正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交通方式,促进网约车进一步的发展。

(二)搭建网约车驾驶员信用数据库

充分发挥政府和企业双向作用,政企联动,实现大数据“互联网+”监管,网约车行业内目前缺乏有关驾驶员诚信记录的数据库,对司机好坏评价仅仅靠乘客事后的服务评价来实现,驾驶员的优劣缺乏客观真实性和全面性的评价。在网约车驾驶员进行认证注册时,同时建立起对应的网约车驾驶员信用档案,不仅记录乘客对其评价信息和投诉记录,还记录司机诚信考核记录等相关诚信信息。一方面可以将网约车司机的信用档案与社会个人信用档案相接轨,并直接对驾驶员个人信用产生影响,以提高其失信成本;另一方面,平台可以定期地向社会公布驾驶员相关信用信息,提高诚信透明度,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

(三)强化服务意识,设立专项资金与各类保险

归根到底,网约车平台的建立是为了便利广大乘客,在今后的发展中,网约车平台应根据网约车运营实际情况为乘客购买足够数量的保险以保障消费者权益,还应建立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专项基金,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同时,加强对乘客个人信息的保护,防止个人信息泄露。《暂行办法》第 23 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纳税,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充分保障乘客权益,但未就设立消费者保护专项基金进行规定,需要各地方进一步探索试行。同时,应建立乘客安全司机责任制,乘客的安全责任不应仅有网约车公司承担,更应由承载司机负责。

参考文献:

[1]Highway capacity manual 2000[R]. Washington DC : Nationl Research Council

Transportation Research Board,2000.

[2]王静.中国网约车的监管困境及解决[J].行政法学研究,2016(2):49-59

[3]吴伟,吴承明.基于SERVQUAL的出租车客运服务质量评价研究[J].交通与运输(学术版),2007(2):83-86.

[4]郑丽娜,路瑶,沈颖.共享经济下人力资源管理的新模式探究——以网约车为例[J].学术论坛,2018(3)163-164.

[5]吴群琪,张羽琦.我国网约车业态发展中的新问题与规制创新[J].西部论坛,2018,28(1):65-70.

[6]任其亮,柏聪.网约车驾驶员诚信管理对策研究[J].交通科技与经济,2018,20(1)28-30,35

[7]侯登华.“四方协议”下网约车的运营模式及其监管路径[J].法学杂志,2016,(12).

推荐内容
相关内容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