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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平台企业社会责任缺失动因及路径初探

2019-05-26 22:35 来源:www.xdsyzzs.com 发布:现代商业 阅读:

赵丹    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

基金项目: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院级课题一般课题(2018dfy007

摘要:在“互联网+”的时代,互联网平台企业作为一种新生力量逐步渗透到各行各业,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新支撑点,但是其所暴露出来的社会责任缺失问题也日益凸显。对此,本文欲从外部环境供给、平台经济的行业特质、个体价值偏向差异这三个层次分析互联网平台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动因以及内在影响机理,以期能为各界治理互联网平台乱象、推动网络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根源支撑。

关键词:互联网平台;企业社会责任;缺失动因  

一、引言

从上个世纪三十年代开始,企业社会责任就一直是学术界研究的重点,相比之下,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研究却相对滞后。Armstrong1977)认为企业社会责任缺失是指以牺牲社会总体利益为代价来获取个体利益的企业行为,不负责任的社会行为是没有考虑对利益相关者影响的次优决策。与企业社会责任相比,企业社会责任缺失更多的是偏向于因为企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而对社会造成明显负面影响、危害或损失的企业行为(姜丽群,2014),因而对于社会来说往往是最为重要、最为紧迫的问题。

随着中国网络经济的高速发展,互联网平台企业逐渐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中不可小觑的力量。然而其所暴露出来的社会责任缺失问题也日益凸显,“百度魏则西事件”、“3·15”必提的电商假货、奇虎360与腾讯间的“3Q大战”、P2P网络借贷平台诈骗跑路现象以及网约车问题司机等,不仅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引起社会恐慌,也逐渐成为了制约互联网产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障碍。因此,如何治理互联网平台企业社会责任缺失问题,也就成为了目前我们所需应对的最重要议题。

问题的解决最终需要追根究底才能凸显成效,对此,本文的核心是探索互联网平台企业社会责任缺失背后的动因,并从宏观的外部环境供给、中观的平台经济行业特质以及微观的个体价值偏向差异这三个层次分析其内在的影响路径,为完善互联网平台企业社会责任治理体系,净化互联网生态圈提供根源支撑。

二、社会责任缺失的动因及影响路径分析

平台经济是互联网时代商业模式创新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为导致或促成双方或多方客户之间的交易提供了一种现实或虚拟的空间(李凌,2015)。目前平台经济所涉及到的主流平台企业主要有电商平台、互联网金融平台、网约车平台、直播平台等。

基于平台经济这种新型经济模式伴随而生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因其社会责任缺失问题在发展的过程中便备受争议和波折,甚至直接影响了网络经济未来的整体发展,本文主要基于目前互联网平台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现状,从外部环境供给(法律法规、政府监管和社会控制)、平台经济的行业特质(双边性、虚拟性和负外部性)、个体价值偏向差异(个体的无意行为和有意行为)这三个层次分析其内在的动因和影响机理,兼具宏观、中观、微观视角。

具体如图所示:

图 社会责任缺失动因及影响路径

图 社会责任缺失动因及影响路径

(一)外部环境供给不足

1.法律法规滞后

路径依赖理论认为,因为惯性的存在,制度变迁会对制度的初始状态产生依赖。中国企业目前的社会责任缺失状况对制度环境具有显著的路径依赖性(刘建花,2013),而互联网平台企业作为一个发展历史短暂的新生事物更是如此,其相应的法律法规建设明显滞后于行业的发展速度。至今,与互联网相关的法律法规仅局限于诸如“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等一系列为了方便管理而产生的规定,真正的与平台经济相关的保护性或惩戒性的司法配套少之又少,这就导致一旦发生了由平台企业的社会责任缺失引起的法律诉讼既无新法可依又无旧法可参照的尴尬境地,法律漏洞明显,社会责任缺失问题只会愈演愈烈。

2.政府监管缺位

互联网平台企业是“互联网+传统行业”的产物,互联网技术的介入使得原本清晰的传统行业的监管主体逐渐模糊,例如一旦发生非法信息传播事件,一方面作为用户往往不知道该向哪个政府部门申诉,工商部门、公安部门还是信息部门,另一方面则容易出现各部门相互推诿责任的问题。同时互联网具有涉及人数多、覆盖地域广、危害评估复杂等特点,而目前互联网平台企业与政府的对接机制并不完善,电商、社交等各领域的海量数据并不能完全纳入政府数据库,这就导致现有的监管主体难以管控互联网运营的过程,在监管过程中显得极为被动。

3.社会控制失败

强大的民众社会是推动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主要动力。在西方,企业会自愿承担社会责任主要归因于非政府组织、顾客或公众的压力,以及其他替代机制的“强制实施”(Verdier 2009)。而在中国,“强国家弱社会”的社会形态使得民众社会的“社会控制”机制无法有效形成,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行业协会等非政府组织机构的缺位或虚设。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发展虽然催生了一部分诸如互联网金融协会等行业协会的诞生,但是无论从数量上还是行业协会的质量上,都因其自身发展的先天不足而无法推动企业在承担社会责任问题上增加更多的主观能动性,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目前严峻的社会责任缺失问题。二,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功能弱化。虽然宪法规定了言论自由,但是政府维稳的目标以及中华文化的中庸思想使得媒体常常以正面宣传为主,对于可能引起社会震惊的事件往往“大事化小”甚至隐而不谈,因而很难对互联网平台企业的社会责任缺失问题展开有效监督。

(二)平台经济的行业特质

1.双边性

平台经济依托互联网技术互联互通去中心化的特性,连接双边或多边群体,为各方需求提供虚拟的交易空间。在这种创新的商业模式下,互联网平台企业区别于传统的单边企业会同时面临买方和卖方两类用户群体,具有市场的双边性,因而任意一方的社会责任缺失行为都可能给平台企业的整体社会责任形象与平台声誉带来严重的伤害。2018年郑州空姐遇害事件尚未平息,时隔三月温州乐清女孩被害案又再掀波澜,尽管恶性事件的起因是问题司机,但是社会公众依旧会将罪责归咎于“滴滴出行”这个连接乘客和司机的网约车平台监管不严。

对此,互联网平台企业不仅要注重自身的社会责任建设,同时如何有效监管多方用户群体也成为了其社会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

2.虚拟性

互联网平台企业衍生的最大依仗便是互联网技术,可以打破时间、空间的限制实现市场供需群体在虚拟空间的充分融合,享受即时服务和自由交易。然而,也正是因为互联网技术的虚拟性,平台用户之间往往存在着高度的信息不对称。买卖双方基于平台达成供需互通,身份的真实性以及交易的诚信度均存在很多的不确定性,隐藏在虚拟网络下的可能是真实的交易方也可能是投机取巧的欺诈者,人们往往无法获得确定的信息也难以区分信息的真伪,这就极易导致因为信息的不对称性而为三方主体的社会责任缺失问题提供契机,包括买方群体、卖方群体以及平台企业本身。

3.负外部性

经济学认为,外部性可以分为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而负外部性一般是指一些人的生产或消费使另一些人受损而前者无法补偿后者的现象。因为互联网本身的开放性、综合性等特点使得互联网平台企业的负外部性较之普通企业往往呈倍速放大,一个细小的恶性事件都极易给社会造成不可挽回的影响。以互联网金融为例,一旦某一借贷平台因跑路风声引发挤兑危机,则以互联网的传播速度,挤兑危机便会快速蔓延到其他平台,若不予以合理控制,便会诱发金融危机给国民经济带来不可估量的重创。因此,平台经济负外部性的特质虽然并不会从客观上为互联网平台企业的社会责任缺失提供机会,但是却会加深其社会影响和损失。

(三)个体价值偏向差异

1.平台个体的无意行为——基于不完全契约理论    

不完全契约理论认为,由于人们的有限理性、信息的不完全性及交易事项的不确定性,人们不可能预测到所有未来将要发生的事情,并在合约中对交易各方在各种可能情况下的责任权利做出明确的界定,而且这样做的交易费用将相当高,因而拟定完全契约是不可能的,不完全契约是必然和经常存在的。由于平台个体本身的有限理性以及复杂多变的网络市场环境,使得个体很难周全地考虑在平台企业运营过程中可能面临地所有情况并提前制定出应对各种风险的条款措施,这就导致平台个体往往在无意之中因为监管不力或者应对不及时成为社会责任缺失问题的有力推手。 

2.平台个体的故意行为——基于交易费用理论

所谓交易费用是指企业开展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诸如搜索成本、谈判成本、监督成本等一系列费用支出(Ronald·Coase1937)。企业经营的本质在于盈利,除了扩大生产增加销售之外,企业创造利润的最佳途径便是缩减交易费用。虽然从道德层面和法律层面来说,企业的社会责任缺失问题并不可取,但是不能否认的是它可以为企业减少交易费用,带来即时效益。因而互联网平台企业作为一个以营利为目的的个体,为了缩减成本往往会有意识地降低用户准入门槛、省略审核流程、弱化内部监管等,而这些行为便为企业自身以及双边用户群体的社会责任缺失问题提供契机。

三、结语

本文采用规范研究法,基于目前互联网平台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现状,以信息不对称理论、不完全契约理论等一系列基础理论为依托,深入挖掘其背后的动因和影响机理,以期能为平台企业规范经营,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提供有力指引。

参考文献:

[1]邵剑兵,刘力钢,杨宏戟.基于企业基因遗传理论的互联网企业非市场战略选择及演变——阿里巴巴社会责任行为的案例分析[J].管理世界,2016(12).

[2]Armstrong S J.Social irresponsibility in management[J].Journal of Business Research, 1977, 5 (3) .

[3]姜丽群.国外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研究述评[J].外国经济与管理,2014,36(02).

[4]李凌.平台经济发展与政府管制模式变革[J].经济学家,2015(07).

[5]肖成俊,许玉镇.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泄露及其多中心治理[J].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17,3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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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Verdier P.Transnational Regulatory Networks and Their Limits [J].Yal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20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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