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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贷市场发展现状研究

2017-07-08 22:07 来源:www.xdsyzzs.com 发布:现代商业 阅读:

刘衎 广州大学纺织服装学院

摘要:P2P网络借贷是一种通过网络借贷平台,使借款人与贷款人点对点进行无抵押贷款的新贷款方式,具有灵活、方便、高效、迅速等多方面优点。作为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一种新的组织形式,P2P 网络借贷对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提高社会闲散资金利用率具有重要意义。然而,近几年p2p市场的快速发展也使得行业本身暴露出诸多问题。本文将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解决对策。

关键词:P2P网贷;发展研究

一、我国P2P市场发展概述

2007 8 月我国第一家P2P平台“拍拍贷”成立,在不到十年的时间里,我国P2P网贷行业一直以极为迅猛的速度快速发展。尤其是2012年之后,在国家大力发展互联网金融的背景下,行业更是出现爆发式增长,平台数量、交易规模等都成倍增长,一直到2016年态势才有所放缓。行业具体情况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平台总数巨幅增长

截止2016年底,正常经营P2P网贷平台为2307家,较上年增加63家,增长2.81%;主动关闭、提现困难、失联跑路等问题平台累计2456家,其中2016年新发生938家,较上年发生减少218家,下降18.86%。加上未纳入指数的1872家平台,共计6635P2P网贷平台,创历史新高。

(二)成交额、贷款余额屡创新高

2016年全国P2P网贷成交额达到28,049.38亿元,比上年增长137.59%。相对于野蛮生长的2014269%2015259%、历年平均281%2016P2P网贷成交额虽然增幅放缓,但累计成交额已达4.44万亿元。同一时期全国P2P网贷贷款余额1.21万亿元,也创历史新高,比2015年底增长115.9%。已大大超过全国小贷行业的贷款余额。

(三)网贷平台利率屡创新低、人气却创新高

2016年全国P2P网贷平均综合年利率低至9.06%,较2015年降低2.99%;较2014年下降8.46%。其中综合年利率在10%以内的成交额占总成交额七成以上。与之相对应的是人气却不断攀升,2016P2P网贷参与人数日均45.86万人,比2015年上升98.83%,创历史新高。

(四)借款期限稳步增长

2016年全国P2P网贷平均期限为6.48个月,同比2015年延长0.26个月,上升4.18%;较前年平均期限延长0.56个月,上升9.46%

二、我国P2P网贷行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长期缺乏具体的网络借贷法律法规

自我国P2P网贷行业产生,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行业内一直都处于一种“ 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无监管” 的“ 三无” 状态。直到20168月国家出台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才避免了无法可依的状况延续至今。《暂行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政府对于P2P行业的认可,也标志着网贷合法时代的到来。例如办法中明确禁止P2P进行债权转让,不得从事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债权转让行为。自融,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等行为都被禁止,同时对借款上限做出具体要求。这些细则的出台对我国P2P网贷业务的发展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然而,对违反上述法规应当如何给予处罚却并未公布。所以,我国P2P行业法规如何得以落实依然是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二)问题平台激增,风险依然较大

由于P2P 行业尚在起步阶段,进入门槛低,不少平台夸大投资收益而缺乏信息披露,使得网贷安全事件时有发生。目前大多数网贷平台采用充值和提现方式来处理客户资金,并未将这些资金交由银行或第三方机构托管,使得P2P 平台一直存在挪用客户资金和“跑路”的风险。一些P2P 平台直接介入借贷交易,甚至为交易提供信用担保,产生了较大的资金风险。据统计,截至2016年底,纳入中国P2P网贷指数统计的正常经营P2P网贷平台为2307家,而全国主动关闭、提现困难、失联跑路问题平台等累计2456家,问题平台数量甚至多于正常经营平台数。另外,平台基于提升业务量的目的,往往将大额借款标的分拆成小额借款标的, 将期限较长的标的分拆成短期借款标的。这种拆标错配行为一旦遇到投资者集体大规模提现则极易引发兑付风险。

我国p2p网贷行业在过去几年中虽然发展迅速,但却并未做好问题平台的防控工作,造成行业在过快过热发展的同时问题平台数量剧增。以上问题如不及时解决,将严重阻碍我国P2P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P2P行业并未纳入征信体系

我国规定所有放贷机构都要接入央行征信中心数据库,但目前P2P网贷平台却因为身份不明确的原因而无法接入,这使得P2P平台极难准确的获得所有借款人的相关信息。但是,如今大量P2P平台是基于个人信用进行借贷,也就是说借款人并不需要提供任何抵押或担保。在这种情况下P2P网贷平台无法接入征信系统,即使借款人发生违约行为,平台也无法将其违约行为的相关信息上传至征信中心数据库,故出现违约行为难以追责,违法成本低,平台当前也难以有效约束借款人的违约行为。一旦出现借款人大规模违约现象,平台或第三方担保机构能否有足够的偿付能力则是一个未知数。所以,P2P平台的投资者始终面临着平台方面的信用风险。

三、对我国P2P行业的几点建议

尽管P2P 行业还存在上述诸多问题,但在国家大力发展互联网金融的政策背景下,作为互联网金融代表行业之一,P2P网贷未来发展空间依然十分广阔。只是其发展将由过去的“野蛮”式增长逐步转向更加规范化、成熟化的发展。

(一)进一步完善P2P行业政策法规

P2P法规的制定,应更多的考虑当前P2P行业存在的信用风险,当投资人可能面临损失时如何保障其资金安全,一旦问题出现如何对问题平台进行具体处罚;同时,还应该强化对中介平台经营管理的监管,扩大监管覆盖面。P2P平台运营的核心就是保证投资人的利益安全。另外,P2P 行业可效仿证券业建立自己的自律组织。由于当前国内P2P行业组织数量较少,因此,可由行业内排名前十的平台牵头成立中国P2P行业协会并协同管理,进而增强P2P行业的自律性,暂时维持行业稳定。待P2P行业进入成熟期后,再对协会内相关组织工作更进一步细分,保证平台能各自管理协会内一方面事务,并使得彼此形成一定的牵制。总之,应保持法律层面上对我国P2P行业各方面都有所约束。

(二)监管部门需加强监管力度

提高准入门槛,当平台进入市场时监管部门就应对平台信息进行详细审核,不合规平台绝不颁发营业执照,进而提高场内平台质量,从源头上遏制问题平台的产生。对于市场内已有平台也要持续加强监督,对各平台进行不定期抽查,一旦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处理,以降低其危害。另外,应通过已有的问题平台案例来增强投资者对P2P 平台的了解程度,以提高投资人的风险防范意识,增强其识别问题平台的能力。最后,严格监督平台的资金调配,保证其借款人和贷款人必须是在第三方支付平台设立账户进行交易,严格杜绝P2P平台自建资金池现象的出现,明确平台信息中介的作用,但不具备汇集和调拨资金的功能,有效规避P2P平台诈骗和跑路风险发生。

(三)尽快将P2P平台信息纳入我国征信体系

P2P 的本质是为资金需求双方提供真实的信息与资金匹配,因此,完善的个人信用信息是发展P2P行业的重要基础。将P2P平台信息纳入个人信用体系将有助于解决平台长期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降低违约风险和交易成本,提高平台运行效率,并逐步将平台由目前的担保化经营模式发展为纯粹的信息中介模式。当前,P2P平台可优先发展大数据征信,通过获取借款人的社交数据、搜索引擎数据以及网络购买数据来进行系统的数据分析,以此结果作为平台审核借款的唯一依据,进而弥补当前传统征信方式的不足。

参考文献:

[1]叶湘榕.P2P借贷的模式风险与监管研究[J].金融监管研究,2014.3

[2]零壹研究院.中国P2P借贷服务行业白皮书2015[M].北京:东方出版社,2015.3

[3]李显廷.当前我国P2P 网络借贷的发展特征及趋势[J].绵阳师范学院学报,20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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