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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司法会计如何履行法律监督与技术保障职能

2015-11-28 22:33 来源:www.xdsyzzs.com 发布:现代商业 阅读:

王瑞强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摘要:笔者从事独立审计工作10余年,对司法会计如何有效履行其职能和发挥其作用形成了自己几点浅见,主要有司法会计的定义和内容

历史渊源、司法会计的职能,以及司法会计如何有效的履行法律监督

和技术保障职能,对我国检察机关尤其是基层检察院司法会计工作的现状的思考和改进建议。

关键词:司法会计的定义  司法会计的职能  履行法律监督  司法会计工作的现状的思考

笔者通过从事独立审计工作10余年,从事司法会计检查、侦查、鉴定工作5年的工作积淀和理论与实务的积极探索,对司法会计如何有效履行其职能和发挥其作用形成了自己几点浅见,供同行和业界朋友参考和批评改进:

一、 司法会计的定义和内容、历史渊源

(一)司法会计的定义和内容:司法会计一词中,司法二字是指诉讼,用来界定司法会计的社会属性是一种诉讼活动;会计二字是指会计检查和会计鉴定,用于明确司法会计活动的内容。司法会计,是对司法机关在法律诉讼中,为了查明案情所进行的司法会计检查和司法会计鉴定等诉讼活动的总称。司法会计检查,是指司法机关为了查明案情,对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资产进行的司法检查。是一种司法勘验检查的手段。其检查的对象是案件所涉及的财务资料、会计资料和有关财产物资(数量)。诉讼主体主要是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和由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司法会计技术人员。诉讼目的是发现、收集案件线索和相关证据。诉讼结果是查明案情,取得财务会计资料证据和司法会计检查笔录。司法会计鉴定,是指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具有司法会计知识的人员,通过检验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证据,对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新问题进行的司法鉴定。其鉴定的对象的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新问题。诉讼主体是由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司法会计技术人员、注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及其他具备司法会计鉴定资格的技术人员(由于律师诉讼权利的扩大,在实际处理案件时往往也通过会计检查或会计鉴定收集证据)。诉讼的目的是解决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新问题,以查明相关的财务会计事实。诉讼结果是查明案情,取得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司法会计作为一种诉讼活动,无论对司法会计专业而言,还是就具体案件而讲,都是产生于侦查审理涉及财务会计业务案件的需要。所谓涉及财务会计业务的案件,是指案件本身包含财务会计事实的案件和案件本身虽不包含财务会计事实但需要通过检查财务会计业务查明有关事实的案件。

(二)司法会计的历史渊源:五十年代开始,随着公有制经济的建立,财务会计技术的应用得到普及,司法机关在查处贪污、投机倒把、偷税等案件中开始出现会计检查和会计鉴定等司法会计活动。在侦办审理贪污案件中,为了确认被告人是否贪污公款,往往聘请会计专业人员协助查帐,或将案卷交给会计鉴定人进行审查,就被告人是否贪污公款及贪污数额进行司法会计鉴定。这一做法一直延续到80年代中期。其中,鉴定人确认贪污数额的做法对后来的司法会计鉴定理论的探究产生过一定的不利影响。1985年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技术部门提议,基层检察机关开始配备专职司法会计技术人员,逐步建立了司法会计专业技术门类。经过十余年的探索和发展,已检察机关的司法会计专业目前开始进入总结提高阶段。全国检察机关已配备司法会计技术人员逾千人,每年检案数千件,在提供查帐技术协助和司法会计检验鉴定结论,保障了诉讼的依法进行等方面发挥了重要功能。80年代后期,法院在审理一些民事、行政案件时,也开始委托注册会计师等独立社会中级机构进行相关的司法会计鉴定活动。近年来,为了便于开展司法会计活动,审判机关、公安机关也开始酝酿配备司法会计技术人员,开展司法会计技术工作。

二、 司法会计的职能

(一)司法会计鉴定是检察机关独具特色的专业技术门类。它是运用会计学、审计学的知识、原理和方法,发现、搜集和审查案件中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相关证据以及资金运用过程,进行检验、鉴定的一项专门性技术工作,为检察机关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查办经济案件,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揭露和证实犯罪提供技术保障。

(二)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在必要的时候,检察机关可以指派或聘请司法会计人员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对财务会计资料进行勘验、检查。

三、 司法会计如何有效的履行法律监督和技术保障职能

(一)实践其他检察院已经提出的“司法会计提前介入职务犯罪侦查”的办案方式,整合运用内部资源,抽调司法会计专业人员到反贪一线,使检察机关的侦查、技术资源在内部得到有效整合,针对当前职务犯罪智能化、隐蔽化越来越突出,案件侦破难度加大的特点,充分发挥司法会计的专业优势,引导办案人员准确地侦查取证,并对有关会计账目进行检验、审核。

(二)案件涉及会计知识的,办案部门就要依法聘请精通会计知识的人员,对有关会计事项进行审核鉴别;会计人员审核鉴别时也同样需要借助于法律知识来分析和判断事件的是非曲直。这就是说,法律法规是规范会计行为的前提,会计标准又是落实法律裁定的基础,会计和法律的相互渗透和彼此结合将有利于对各种经济案件的专门研究和处置。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常常遇到的问题是,懂法律的不懂会计,懂会计的不懂法律,工作中不能得心应手地处置好各种经济事项和各种经济案件。因此,加强和发展司法会计,培养既有法律知识,又有会计知识的复合型司法会计人员,是满足司法会计鉴定需要的重大举措。

(三)从当前以及今后相当长的时期来看,伴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新的转型期,那些围绕经济利益的纠纷和犯罪势必会继续保持较高的增长态势,并在各种犯罪中占较高的比例,如果仅仅依靠传统的会计和法律相分离的解决方式,很难有效化解纠纷和惩治犯罪。如处理那些影响市场秩序的金融、财税、证券期货犯罪,利用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之机侵占国有资产的犯罪,上市公司进行虚假会计信息披露导致投资人受损诉讼等,不仅需要熟知法律知识,而且需要熟知会计和审计知识,更需要对二者的综合运用,只有这样才能对纠纷和犯罪进行可靠的分析和鉴定,从而为排解纠纷和正确定案提供可靠的事实证据。

四、对我国检察机关尤其是基层检察院司法会计工作的现状的思考和改进建议

(一)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三部诉讼法典中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中,几乎都没有直接对司法会计工作作出规范,只是从司法鉴定方面进行了一般性的规定。而仅有这些司法鉴定方面的一般性规定,是难以对司法会计工作的开展给予科学和明确的指导的。没有对司法会计工作的统一的法律规范,势必导致司法会计实践工作的“无法可依”、“无章可循”,从而出现诸多问题,这既影响到司法会计工作科学、规范的完成,更影响到司法工作的公正性。

(二)由于司法会计鉴定程序尚不够规范,对于鉴定过程中遇到的种种问题,如送检单位提出的鉴定要求是否超出司法会计鉴定的工作范畴、鉴定结论对财会证据反映的客观事实的表述应达到什么程度等,只能依靠鉴定人员的职业经验来判断,主观性较强。

(三)尽管目前诉讼机关已经配备了一定数量的司法会计技术人员,但相对于经济环境的变化、经济犯罪案件的增多、犯罪手段翻新等客观需求,现有的技术力量还显得比较薄弱,尚不能完全适应诉讼需求。

(四)司法会计学是边缘学科,除最高人民检察院及部分地方检察机关不定期进行一些司法会计学术会议外,能够提供交流的平台很少,这与司法会计学科研究的发展需要是极不适应的。

(五)改进建议:完善司法会计法律法规。司法会计作为一项司法诉讼活动,首先应该做到“有法可依”。只有具备完善的法律法规,司法会计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才有重要的法律保障,提高司法会计工作的质量才有根本的前提条件。规范司法会计鉴定程序。适当增加诉讼机关司法会计人员编制,特别是超过百万人口城市的基层诉讼机关,至少应配备两名司法会计。其次,省、市诉讼机关的司法会计技术人员,既要办理本单位的经济案件,又要指导基层的工作,同时还担负着大要案的会审、会鉴工作,技术力量更应加强。在人员配备上,应当遴选具有财会、审计基础学历和具备一定法律工作经验的人员充实司法会计队伍。从加强司法会计技术交流和技术推广的角度看,尽快建立全国性的司法会计学术组织,应当提到议事日程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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