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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时代下无人驾驶汽车市场分析及风险探究

2020-08-29 17:56 来源:www.xdsyzzs.com 发布:现代商业 阅读:

——以奇瑞汽车为例

高杨1  韩劲峰2  陈欣琳3  陈坤文4  胡泊5

1.安徽大学商学院    安徽合肥  230039

2.安徽大学电子信息工程学院  安徽合肥  230039

3.安徽大学法学院  安徽合肥  230039

4.安徽大学电气工程与自动化学院   安徽合肥  230039

5.安徽大学经济学院  安徽合肥  230039

基金:安徽大学2019年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计划项目“关于人工智能时代下无人驾驶汽车市场分析及风险探究——以奇瑞汽车为例”(项目编号201910357276)成果之一。

摘要:对于人工智能时代下无人驾驶汽车市场分析,文章首先对奇瑞汽车公司进行了SWOT分析,分别从优劣势、机会、威胁这些角度进行详细分析。接下来根据调研资料,分析了无人驾驶汽车的目标市场选择和市场定位。最后从产品、价格、渠道、促销四个角度对无人驾照汽车市场进行4P分析。对于无人驾驶汽车的风险探究,从安全驾驶、法律伦理以及普及三个方面进行了风险探究。

关键词: 无人驾驶汽车;市场分析;风险;奇瑞

随着时代的发展,科技的进步,人工智能逐渐融入我们的生活。目前,我们知道已经有很多公司机构在研发无人驾驶技术,并逐渐走向市场。那么,如果未来大批量生产出了无人驾驶汽车,对于这一新兴事物,它会有什么样的市场,又会存在着哪些风险呢?

一、市场分析

(一)奇瑞无人驾驶的SWOT分析

1.优势

“整体规划,分步实施,快速建设,滚动发展”的发展思路是奇瑞始终遵循的,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奇瑞公司力求自主创新,成果显著,获得了260多项专利技术,同时也实现中国在主要零部件自主研发上的“零”突破。奇瑞公司的eQ无人驾驶汽车和搭载了Apollo自动驾驶技术的艾瑞泽5车型相继展出。在20185月,奇瑞的无人驾驶汽车在全球制造业大会上露面,并向参观者提供试驾。根据2020119日北京商报报道,奇瑞控股发布公告称,与百度集团就智能驾驶、互联网营销等多领域业务达成合作共识。奇瑞公司也在人工智能的春风下,率先在各种全球层面的展览中崭露头角。增资扩股项目的成功,是奇瑞打造国际一流品牌、走向国际市场的一个里程碑,这一举措给奇瑞带来了更多的金融资源、市场资源,帮助奇瑞更快地登陆资本市场和实现更为广阔的全球战略布局。

2.劣势

近年来,奇瑞公司在发展迅速的同时,营销方面的问题也凸显出来,比如营销方式和手段不能充分结合互联网技术,销售策略单一;价格体系不完善,产品定价不合理;特别是在研发能力和售后服务质量上满足不了消费者的需求。奇瑞核心制造技术研发能力的欠缺使奇瑞公司汽车的制造陷入了“引进-落后-再引进-再落后”的恶性循环。售后服务维修人员的素质跟不上,汽车零配件以次充好,在收费上没有统一的标准,售后拖延等售后问题,使得客户满意度下降,潜在的客户也会流失。这些因素都会对消费者接纳奇瑞旗下产品产生消极的影响。

3.机会

《智能汽车创新发展战略(征求意见稿)》、《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等指导智能驾驶、无人驾驶产业发展的文件相继发布。“智能+”的概念更是在2019年的政府报告中被提出,为制造业转型升级赋能。在此背景下,尹同跃提交了《关于出台自动驾驶应用场景的商用标准及智能网联汽车的网络和数据安全等方面法规的建议》,希望政府能够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行业标准,促进产业健康发展。

应用于无人驾驶的技术也在高速的发展,目前无人驾驶汽车的控制技术已经比较成熟了。“5G+AI”为智能车带来边缘计算,5G因其超高速率和超低延时的特点,让人与物和物与物的连接更加深刻,也对我们进入人工智能时代产生革命性的影响。

4.威胁

据国外权威媒体 The Information 最新调查显示,一半以上的民众认为无人驾驶汽车还需要大约25年的时间才能成为真正安全的交通工具;有18%的人认为还需要35年才能实现。除了普及率不高以及预计的普及时间长之外,相关的法律法规还未出台,现行的法律法规无法适应无人驾驶汽车的行车条件,事故的责任认定存在模糊地带,缺乏统一明确的追责标准。目前的基础配套设施也不能适应无人驾驶的技术条件,大量在建基础设施缺乏信号、通讯系统等网络设施的设计与部署,人、车、路三者不能相连接,无法满足应用无人驾驶技术的要求。从竞争者的角度来说,除汽车企业之外,还有很多高科技行业的公司企业,包括半导体、芯片、软件等行业,也都参与到无人驾驶技术的研发中。BAT、华为等科技巨头也正积极进军无人驾驶行业领域;国内的一汽、长安等车企也已基本实现了初级阶段辅助驾驶等技术研发应用,并向更高等级的无人驾驶技术阶段进行探索。

(二)目标市场选择

1.目前汽车消费市场的主体人群,这一类群体在汽车上有一定的消费力,且需求旺盛,可作为奇瑞无人驾驶汽车现阶段主要考虑的目标人群。

2.00后,这个年龄段的在汽车消费上还没有形成需求,但是正好可以利用无人驾驶技术研发和相关配套基础设施的还未成熟的这段真空期,培养这个年龄段消费者对奇瑞无人驾驶汽车的产品印象,通过广告宣传以及借势营销等手段增加产品在其面前出现的频率,进入他们的心智。

3.残疾人及老年人,这一类的消费人群在驾驶汽车上具有一定的障碍,而无人驾驶就很好地满足驾车出行的需求。同时具有的社会效益也很明显,对提升企业形象有积极的作用。

(三)市场定位   

我们对奇瑞无人驾驶汽车的定位是安全、舒适。通过调查问卷的数据可以看出,样本中对安全的重视程度很高,都强调无人驾驶汽车要有极高的安全性,保证在行驶过程中不会出现技术故障。其次是舒适的车内体验,包括内部的硬件设施和人性化的AI设计。

二、建议

目前的无人驾驶技术处于L2L3的转变阶段,即从部分自动驾驶向有条件自动上转变,现在L2级别的无人驾驶汽车相对成熟。

(一)产品角度

从产品这一角度出发,我们需要从以上提出的三类目标人群做分别的阐述。

1.针对现阶段的汽车的主体消费人群,我们可以用全新一代瑞虎8作为参考,由于这款车型是L2无人驾驶级别的,并且在市场上也有良好的反响,所以这款车型很有参考价值。

全新一代瑞虎8是一款运动实用的紧凑型SUV系列车型,在越野方面的表现较为优秀,满足了目前人们走出门体验自然的需求,同时5-7座的选择,车内空间大,便利了这一群体中大多数的家庭需求,方便家人出行,旅游;外观时尚,内饰大气舒适,这些特点在现阶段的汽车市场上也被消费者看重。在现阶段的无人驾驶技术的应用中,还是以人为驾车的主体,所以应该最大程度上给予驾车人更为智能的辅助功能。整合日常的车载APP,融入人工智能基因,拥有丰富的智能互联功能;采用自定义的语音唤醒词,让消费者自己规划属于自己的语音特色。提供各种道路实时信息以及风险报警、应对措施辅助,这一系列的智能辅助都要体现安全、舒适和人性化,让驾驶者有一个轻松、愉悦的驾驶体验。

2.对于00后这一批的汽车消费群体,我们应该要考虑到L3无人驾驶级别的无人驾驶汽车的应用。奇瑞目前也在大力研发和测试第三代的无人驾驶技术,比如一键自动召还车,这项技术精度可达厘米级,主要包含了手机召唤,自主泊车,主动变道,主动避障,行人探测,红绿灯通行,自主巡航等功能,具有成本低,无需GPS信号等特点,利用V2X信号和单车智能即可实现自动召还车,但这项技术仅限于固定的区域内,对智能交通基础设施有一定的要求。在这一阶段的无人驾驶汽车的市场中我们就要求产品能够基本解放双手,实现自动驾驶的功能。

3.对于残疾人以及老年人这一有驾车障碍群体则是应该在进入了L5级别的无人驾驶技术的阶段才能考虑的。因为这一群体的特殊性,他们要求的是完全的自动驾驶,不用自己对系统进行监督,也不需要对系统操作进行介入。而对于聋哑、盲人来说,智能系统的设计会更为复杂一些,需要设计有针对性的通讯交流系统。由于老人们大多数都有疾病,如果疾病突发,人工智能是否有应急措施,所以要打开这个市场的大门,首先要解决的是技术难题。

(二)价格角度

在奇瑞以上提到的额三款车型除了艾瑞泽58万元左右,高配的瑞虎系列车都在15万元左右,这与我们对于人们期望的无人驾驶汽车的价格区间的问卷调查的数据相吻合,数据显示期望价格在10万到30万的人数占绝大多数。由于大众化的定价,所以在价格上,高配的车型应定在15万元到20万元,根据市场反应及时调整价格;按照目前车型的时尚版、精英版、豪华版等等设置阶梯式的价格,这样可以满足不同消费需求的消费者。

(三)渠道角度

目前汽车的销售渠道的主流模式还是线下的4S店,在人工智能的不断发展下,奇瑞汽车可以发展线上的体验式3D智能展示,借助VR等技术,足不出户的体验无人驾驶汽车的外观、功能等。奇瑞的一键召还车技术的研发,可以为消费者提供类似快递上门的服务,虽然目前此项技术只局限于固定的、面积相对较小的区域,但随着技术的不断成熟和智能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这项技术能够很好的运用到销售渠道中,让消费者能够不用去线下4S店提车,给消费者带来了方便。

(四)促销角度

1.价格上主要是置换礼和增购礼给予消费者一定程度上的补贴,在国家大力推动无人驾驶的政策下,奇瑞汽车也可以给出一个奇瑞会员补贴,对于购买奇瑞无人驾驶汽车的购买者免费给予会员资格,此会员可以在购买奇瑞产品时提供优惠。

2.广告宣传上,车载广告,网络视频广告和电视广告并举,在地铁和公共交通上要注重投放视频广告,抓住目前还未购车并且有购车需求的消费者心理。

3.运用感官营销的手段,由于在新车上投放某些气味,会极大的吸引消费者。所以我们可以在奇瑞无人驾驶汽车上投放具有甜橙气味的香水,因为甜橙具有高达50%的柠檬烯,柠檬烯可以带来单纯的欢乐,还含有具有安抚放松功效的沉香醇。所以甜橙带来的愉悦并非让人兴奋,而是种踏实放松的感觉。这可以帮助人们缓解驾驶无人驾驶汽车带来的紧张感,提升驾驶体验。

4.借势营销。要充分借助车展和电子科技展览会这些机会,增加奇瑞无人驾驶技术在人们面前的出现频率,时刻展示最新的技术研发,同时也要跟全球比较先进的无人驾驶技术研究方合作。

三、风险探究

(一)安全驾驶问题

安全性是无人驾驶技术必须强调的,在无人驾驶汽车的实际应用中,我们应考虑到以下几个问题。首先,环境感知模块作为无人驾驶汽车的眼和耳,如碰到恶劣天气,传感器技术难以识别道路情况,那么无人驾驶汽车会因此而造成交通事故;其次,就目前的技术来看。无人驾驶并不是真正的无人驾驶,在遇到意想不到的驾驶任务时,无人汽车会把驾驶权还给乘客,首先撇开乘客是否会开车不谈,就算乘客会开车,那么人们往往会措手不及,在生死攸关的关头恰恰出错;第三,如果无人驾驶汽车的系统被不法分子篡改,严重的危害了人们的生命安全,那么系统的安全防护是否值得依赖。

(二)法律伦理问题

任何技术都不可能百分百保证安全,实际生活比理念复杂的多,总会有意外发生,而意外发生后的责任归属问题往往让人陷入僵局。在2018318日晚发生的Uber无人驾驶汽车伤人案件就是很好的例子。对于该案件的责任归属,当事人各执一词,学界也是议论纷纷。

第一种观点是:约翰·弗兰克·韦弗和郑志峰[认为对于人工智能引发的事故需要区分主要目的是为了给人类提供便利还是为了提升人类工作表现,而人类仅对后者承担监督职责。倘若监督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其他与人工智能交互的人或第三人也不是损害发生的原因,同时人工智能产品也不存在缺陷,则在此种情况下赋予人工智能法律人格,让其为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是最好的选择。在人工智能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建立保险或储备金制度,让人工智能承担赔偿责任。众所周知,无人驾驶是基于人工智能所衍生出来的产品,故其在大多数法律问题上可以共用同一套法律体系。因此,该观点当然适用于无人驾驶汽车。

第二种观点是:程啸[认为:“无人驾驶汽车致害,无论从产品责任还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上看,都可以适用无过错责任。但未来需要考虑的是,人工智能技术的运用,其本身是否属于高度危险作业,这决定了是否适用高度危险作业致害责任。”除此之外,

第三种观点是:无人驾驶汽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事故发生、伤害和死亡,但出于法律责任考虑,将无人驾驶汽车的主要目的视为降低伤亡显然为错误的。无人驾驶汽车是为了解放双手而出现的,它可以让一些没有驾驶能力或者是有驾驶能力却不想驾驶的人都能享受到人工智能的便捷。如果人们因为没有监控无人驾驶汽车而承担法律责任,这岂不是与无人驾驶的初衷相违和。因为在无人驾驶汽车中的人,他们可能会吃、喝、玩、乐或者做任何让自己高兴的事,但他们唯一不会做的就是监控自动驾驶汽车是否会发生意外。故从无人驾驶的开发目的来看,应当由监控或提供无人驾驶系统的个人或者法人承担责任或连带责任。

(三)普及问题

作为一个新兴的事物,无人驾驶汽车超越了传统的汽车行业领域,它的普及也会受到很大阻碍。首先是失业问题,受影响最大的就是运输行业,无论在客运还是货运上,都对相关就业带来了威胁;其次,使人们缺少了驾驶的乐趣,让人们没有了驾车在公路旅行和城市穿梭的体验,甚至会引发晕动病;再者,就是我们前面提到的,要具有与无人驾驶汽车配套的基础设施,要有成熟的智能交通体系,如车辆控制系统、交通监控系统、车辆管理系统和旅行信息系统等。

四、总结

通过对无人驾驶汽车市场的探索我们了解到这是一个庞大的人工智能市场,在AI快速发展的今天我们要利用好这个大市场,发掘市场潜力。其次是核心技术的研究,机器面对突发情况的反应和面对交通事故的处理能力等等都是现在研究人员需要解决的问题。在物质丰富的今天,人们更担心则是安全问题,技术如何解决安全问题也是难题之一。随之而来的就是责任问题,出了事情谁负责、怎么负责、负多少责任,这也是要解决的一大问题。总的来说,无人驾驶汽车非常便利,但是要得到的真正普及,还需要多方面的努力。

参考文献:

[1]杨柯磊,程海侠.企业自主创新与企业发展战略的关系——以奇瑞汽车有限公司为例[J].科技创业月刊,2007(04):19-20.

[2]姜艳,李学军.基于SWOT分析的奇瑞汽车营销策略[J].,2016(04):103+102.

[3]赵亮.奇瑞汽车自主品牌汽车营销策略分析[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5,18(19):106-109.

[4]章江.开启无人驾驶商业化时代[J].汽车与配件,2019(11):44-46.

[5]吴明.奇瑞牵手百度开发第二代无人驾驶汽车[N].中国企业报,2016-11-29

[6]约翰·弗兰克·韦弗,郑志峰.人工智能机器人的法律责任[J].财经法学,2019(01):140-160.

[7]程啸.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研究[J].法学研究,2006,28(4):127-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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