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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与互联网时代碰撞下的跨境税收问题

2018-11-06 22:01 来源:www.xdsyzzs.com 发布:现代商业 阅读:

时迎慧   杨丽   辽宁师范大学

基金项目:辽宁师范大学“教师指导本科生科研训练项目” 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cx201802059

摘要:进入互联网时代,人与人之间的距离拉近,归到经济上,便是生产者与商家,商家与消费者之间距离的拉近。连点成线,由线到面,互联网将消费链条上的各个点连成一张“大网”,这与中国的“一带一路”政策有着异曲同工之妙。互联网,使得“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轻松进行贸易,可以说跨境电商是“一带一路”政策实施的有效切入口。但是,电商规模越来越大,对于税收,或者进一步来说,对国家财政的影响越来越大,而同时跨境税收又有着很多的隐患,所以必须引起高度的重视。本文主要指出了在“一带一路”与互联网时代碰撞背景下显现出的跨境税收问题,并提出一些想法建议。

关键词:一带一路;互联网;跨境电商

前言

目前,中国电子商务发展势头非常大,根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的报告显示:在2016年上半年,中国跨境电子商务交易规模就达到了2.6万亿元,出口交易规模为2.09亿元,进口交易规模为5.25亿元,总规模同比增长30%。根据数据我们可以看出电子商务逐渐取代实体店已经是大势所趋,但是由于电子商务本身具有虚拟性,小批量交易以及跨度大等的特点使得跨境电商的税收面临着很多问题,我国财政的主要来源就是税收,所以说,这些问题势必同时影响着国家的财政收入。另一方面,“一带一路”的政策必然导致跨境电商贸易规模的增大,在这样一个国内外经济形势大好的时代背景下,如何协调各个国家之间的税收,使得税收监管更加有力,并促进各国友好合作发展,成为当务之急。

一、“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概况

(一)“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基本经济情况

“一带一路”沿线65个国家,国土总面积总共达到4135.2万平方公里,包括东亚国家1个,西亚国家18个,南亚国家8个,中亚国家5个,东盟国家10个,独联体国家7个,中欧16个国家。这些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从经济总量上来看,像俄罗斯、印度等国家的经济总量远远高于不丹、巴勒斯坦等国家,但是我们知道,经济总量不仅与经济发展水平有关,与人口数量也有着很大的关系,比如说印度,虽然在2013年的时候经济总量已经达到了8.177万亿美元,但是人均GDP只有1877美元。而相比之下,2013年不丹的经济总量只有20.92亿美元,可人均GDP已经达到了2730亿美元。由此可见,从人均收入方面来看,“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发展水平也是有很多的差距。比如新加坡、波兰等国家国民人均收入普遍较高,而阿富汗、尼泊尔等中东地区国民人均收入普遍偏低,同时,阿富汗、不丹、老挝、尼泊尔、柬埔寨等八个国家又被联合国称为最不发达的八个国家,他们与其他国家之间的经济差距就更大了。另外,这些沿线国家在经济结构上也有大有不同,比如说巴基斯坦、阿富汗、阿联酋等国主要集中出口石油、天然气,是能源出口大国;有些国家则是明显的工业化国家,比较典型的就是俄罗斯,其主要出口产品中主要是工业产品;有些国家注重农业,比如说越南;还有些国家在第三产业国民经济中占突出地位,比如说菲律宾,其主要实行的是出口导向型经济……

(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税收体系情况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经济结构有很多的差异。

在“一带一路”的沿线国家中,除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还包含着沙特阿拉伯、伊朗、土耳其、阿富汗、埃及等国家实行的伊斯兰法系。其中沙特阿拉伯、阿联酋、伊朗等国家实行的是政教合一的伊斯兰法系,这些国家的主要财政收入来自于大型石油企业的利润,以及国家基金投资收益。法律体系的差异带来税法制度的差异,拿企业所得税来说,沿线的64个国家中有45个国家同样实行比例税率,在这些实行比例税率的国家中只有伊朗、尼泊尔等少数几个国家的所得税税率为25%固定税率。

国家之间必定存在差异性,如果想要加强合作,协调与沟通是必不可少的。

二、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纳税主体方面

纳税主体是税法的一个重要要素,而由于电商本身是一种无纸化经营方式,纳税机构无法通过对纳税人的工商登记和记账凭证等进行全面审核,也就导致了那些没有通过税务登记的商家虽然有着纳税义务却出现过从未纳税的情况。通过传统的方式,税收部门很难实现税务征收,在跨境税收中,不同的国家互联网发展程度不同,网上登记也存在差异,直接导致纳税主体的确定存在问题。纳税主体的确认是征税的第一步,是电子商务税收管理中重要的环节,纳税人的身份如果没有得到真实的确定,就无法保障税收国家的权利,会导致进一步的纳税方面的问题。

(二)税收管辖权方面

电商本身的虚拟性虽然可以促进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却也给税收管辖的确定带来了难度。在沿线国家既有发达国家,又有发展中国家,二者的税收管辖权侧重点不同。税收管辖权是一个国家完全独立的权利,由国家决定征税对象及范围。中国主要实行的是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而拉美地区的一些国家实行单一的地域管辖权,利比里亚等一些国家实行的是地域管辖权、居民管辖权和公民管辖权。由于税收来源无法及时确定,不同国家又存在税收管理权限方面的差异,大大增加了税收的难度,可能会导致各个国家在税收管辖方面产生冲突,破坏了交易的平稳进行,跨境交易也就失去了它本身的意义。

(三)纳税期限方面

由于电商本身的无纸性、虚拟性,导致其即便确定了纳税主体,确定了所属管辖也很难确定具体的纳税期限,不仅仅是交易发生的时间无法准确地确定,就连收发货物的时间、收款时间之间也必然存在时差,外加征税凭证的作用大大下降,致使在纳税过程中纳税期限很难确定,给税务的征收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四)其他方面

除了税收要素方面的问题,跨境电商税收征管中还存在着其他方面因素,比如说:电子征税体系并不完善,电子商务并不是一种新的交易模式,但是由于近些年来规模爆炸性的扩大使得合适的征收体系建立并不完善,尤其在“一带一路”时代背景下,小规模、大批量的交易规模不断扩大,征收监管体系面临重大考验。

在电子商务的跨境税收企业中,大多都是中小型的企业,也就面临着小规模纳税人的申报,但是小规模纳税人的电子商务的纳税本身就需要更多的自主性,再加上跨境征税将纳税的步骤复杂化,这就使这一过程更加的繁琐,如果小规模纳税人没有养成自觉申报增值税、消费税等的习惯,就会出现漏税等问题的发生,严重的影响了国家税收。

造假情况的发生。由于各个国家之间的竞争加上每个国家的质检要求不同,可能会产生造假事件的发生,如果不能及时解决,会产生更多的假冒伪劣产品,导致跨境电商市场出现危机。

跨境税收要求了更多的人力、财力和物力的支出。由于电子商务的跨境税收拥有着各个方面的征收、监管方面的要求,就需要了各个环节更多人力、物力以及财力的投入。

三、针对跨境电商税收的建议

(一)鼓励第三方支付平台介入

电子商务面临的问题主要是小规模大批量的交易模式和无纸化、虚拟化的交易特点碰撞所形成的,这在电子商务刚出现时在货款征收方面也存在着的问题,但是银联以及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很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通过其付费方式,将交易形成的主体、期限等问题进行了很好的归集,如果我们充分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在他们获利的同时加强对税收征管的监控和纳税期限的明确,可以说是双赢的,但是同样要防止商业垄断。

(二)完善现行税法及电子征税体系

目前我国的电子征收体系还不是很完善,和传统的企业相比,更加侧重于数据的搜集,电子商务很多方面优于传统方式的主要原因就是计算机的高效性以及互联网的便捷性,国家各级税务机关可以充分利用互联网的技术完善电子纳税的申报以及稽核,完善电子征税体系的建立,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比较完善,但是针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由于很多经济要素以及税收管辖权的不同,我们应当对现行的税法进行修订完善。

(三)国际税收协调

跨境电商面临的一个重大难题就是多个国家之间税收制度差异,没有差异就没有合作,只有各个国家进行充分协调才能达到双赢,共同得到跨境电商带来的益处。首先一定要主动地争取我们国家的税收主权,杜绝一切侵犯税收主权的行为,各国共同协调纳税主体、界定纳税期限、确定纳税对象等,在各国的纳税申报过程也进行共同调整,避免由于税收制度的差异导致的重复征税、漏税等现象的发生,另外各国协调制定多边的税收管理协定,将目光放的长远些,才能促进各国长久友好合作与发展。

(四)建立新的跨境电子商务税法

在跨境电商征税的各个环节都会与传统的征税有所不同,虽然有些税收法规进行过规定,但是都不够具体、完善。在当前的“一带一路”与互联网碰撞的时代背景下,各国之间的跨境电商将会成为更加普遍的贸易形式,这就需要更多的法律约束,建议针对具体的情况建立新的跨境电子商务税法,各个国家之间进行沟通与协调,共同建立这部税法,在广大的“一带一路”贸易区域建立共同的税收规定,这会减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贸易矛盾,但是如果想要确立共同的法律一定还需要更多的努力进行多边的合作。

结论

跨境电商可以有效促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经济的发展,但是由于在不同的国家中同时又存在着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伊斯兰法系,导致了税收管理中多方面的差异。但是没有协调就没有发展,只要我们加大自身税法方面的修订和完善,建立完整的电子征税体系,比如说鼓励第三方支付平台参与纳税期限确定,就可以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对跨境电商征税纳税期限进行统一,当然在这样的过程中要避免垄断。在“一带一路”与互联网时代的大背景下,信息爆炸、数据爆炸、经济爆炸,如何在这样爆炸性的局势下稳定国家的财政收入,促进各国长久友好发展,需要我们的政府做出更大的努力。

参考文献

[1]侯云龙.跨境电商借力“一带一路”进入高速发展期[N].经济参考报,2017-04-11(003).

[2]王文静.“一带一路”战略下的跨境税收问题初探——基于公司所得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的比较[J].财经法学,2016(02):20-30.

[3]张怡,侯欢.跨境B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研究[J].经济法论坛,2015,15(02):93-106.

[4]上海市工商局课题组,杜贵根.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现状与监管对策研究[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15(10):3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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