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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市公司董事会制度的是与非——西藏药业“内斗”硝烟弥漫

2014-11-28 21:26 来源:xdsyzzs.com 发布:XdSy 阅读:

罗姝 四川大学商学院

摘要201458日一场看似风平浪静的董事会换届选举却揭开了西藏药业内部“宫斗”的面纱。一项提高职工薪酬的提议成为了“内斗”大战正式打响的导火索,其中选举出的新一届董事长石林与新凤凰城为代表的5人(石林、杨建勇、张虹,独董李文兴、李其)形成联盟,而以公司另一大股东华西药业为代表的4人(陈大斌,周裕程,王英实,独董绕洁)却另成一派。为了争取董事会的“控制权”,华西药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增补两名独立董事长,并采取非累计投票制的方式选举产生。自此以后的4个月内,两大股东展开了激烈的口舌之战。在926日和30日的两次临时股中大会上,华西药业首战告捷,两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吕先锫和刘小进成功当选。但这场战争并未因此就告一段落,1015日召开的关于改选董事长的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中,董事长强令不得通知独董开会,随后,西藏药业陈达彬等6位董事将其告到上交所。虽然,目前为止这场商战并未偃旗息鼓,但对西藏药业本身带来的损失是不可估量的。是否增补独立董事?采用何种投票方式?董事长为何阻止独立董事参与董事会?一系列的问题成为了两大股东斗争的关键,而这次闹剧也揭示出了中国上市公司董事会制度的缺陷。

关键词:累积投票制,独立董事,权利,制度。

    目前中国已经发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以约束和引导董事会的行为,但并不完善的法律制度为企业内部博弈埋下了导火索。以下是西藏药业斗争中揭示出的制度缺陷。

一、提请临时董事会的权利“花落谁家”

    《公司法》规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需要至少满足3个条件: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1/3以上董事会提议,监事会提议。华西药业持有西藏药业21.62%的股份,其所在的阵营包括了4位董事(董事会总共有9名董事),提出的提议经过了监事会的审理,显然具有召开临时股中大会的权利。但这个过程中仍然存在着问题,显然这个条件维护的是大股东而不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如果公司的某项决议不能满足大股东的需要,大股东随时有权利召开临时董事会以推翻这个决议,那么这是不是就意味着企业只能被大股东左右呢?而像西藏药业这样具有两大对立股东阵营的企业必然会出现内部博弈呢?所以,我认为大股东的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需经过监事会,至少超过半数的中小股东(持股比例在10%以下),以及至少超过半数的独立董事三方全部同意审核后才能召开。

二、董事会决议的投票方式该如何选择

    在此次内战中,是否采用累计投票制成为了华西药业和新凤凰城争夺董事会控制权的关键所在。

    根据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也有类似规定,“股东大会在董事选举中应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度。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累计投票制可以使持股比例较低的小股东将选票集中压在某个候选人身上以达到和大股东抗衡的目的。而如果采用非累积投票制,将采用“一股一票”的制度,那么一般而言大股东将具有决定性的优势。而在西藏药业的案例中,华西药业持有21.62%,新凤凰城持有18.53%的比例,如果采取非累计投票制,显然对弈的胜算又握在了华西药业这样的大股东手中。而此处,对于“控股股东控股比例”的解读又成为了又一大争议焦点。新凤凰城认为自己手中的股份和华西药业手中的股份加起来已经超过30%,因此西藏药业的控股股东总共的控股比例已经达到要求。而站在对立面的华西药业确认为不能将自己与新凤凰城混为一谈,也就是说单从每个股东的持股比例来看,西藏药业并没有比例超过30%的股东,因此该采用直接投票制的方法。

2002年颁布实施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我国首次引入了累积投票制的选举制度,但一直没有出台关于该制度的实施细则或操作指引,才导致了这一切问题的出现。累积投票制的产生标志着公司治理中对中小股东利益的重视,避免了以往大股东一边倒的格局,赋予了中小股东在斗争中强有力的武器。这也是为什么此次斗争中新凤凰城极力推崇累积投票制的原因。不管为了谁的利益,董事会决议的投票方式应该从最大程度上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如果累积投票制伤害了股东们的利益,也是不应该采用的。

    但相比较而言,我认为累积投票制对于以往的直接投票制对企业的发展利大于弊。在累积投票制未得到实施以前,大股东掌权的格局基本上是每个上市公司的“潜规则”。因为大股东为谋取自身利益而导致公司破产的事情也屡见不鲜。累积投票制并不能保证最终的结果一定利于中小股东,但至少给了他们一个可以抗衡的机会,就像战争中中小国家结成联盟一样。事实上,累积投票制是投票制度发展过程中的必然产物,采用累积投票制度并没有的损害到大股东的利益,如果大股东也将自己手中的选票全部压在某一个候选人的身上,其结果和采用直接投票制的结果差不多,那么为什么还要设30%这个门槛呢?难道是说在制度建立者的心目中只有控股比例超过30%的股东才算得上大股东吗?那么遇到西藏药业这种情况又怎么办呢?

    所以,如果将着30%的门槛重新计算,设定一个更为合适的门槛就可以避免一些毫无意义的争执的出现。例如,可以将这个规则性导向的条件改为原则性导向的条件,每个企业可以参照某一个官方的持股比例设定符合自己公司情况的门槛比例,但这个比例的设定最后一定要经过官方机构评定后才能生效等方法。

三、独立董事的作用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而在西藏药业之前的董事会格局中,共有9名董事,其中独立董事有3名,正好满足了三分之一的要求,独立董事的存在本应是对董事会起到监督促进的作用,却在这里被当作了股东之间权力斗争的工具。独立董事之所以被赋予“独立”二字,就是希望他们能够以一个客观的第三方的角度对企业的决策作出专业的判断。可现在中国社会中的独立董事虽然人数不少,却只能将“独立董事”解读为“对外很独立,对内很懂事”。所以,这里华西药业才希望通过增补两名能够代表自己利益的独立董事以达到自己的目的。如果独立董事能够做到真正的独立,我想西藏药业的这一场“闹剧”也能得到避免。

中国的独立董事是由董事会提出,再由股东大会选举得出,而一些大股东很有可能通过推荐自己熟悉的人进入董事会担任独立董事从而操作董事会。如果独立董事的选择也能遵循外部审计的选择原则,这些问题是不是就能避免呢?比如说,监事会应该对每个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进行背景调查,以确保他们能做到真正的独立。而独立董事的任职期限也可以采用轮换的制度,当某一个独立董事任职年限超过5年后,将不被允许担任该企业的独立董事至少两年的时间。同时,国家应该设立一个“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证”,就和“会计从业资格证”或“注册会计师”类似,只有拥有资格认证的人才能担任企业的独立董事,否则将被视为违法活动。

四、董事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

    一个合法的现任董事拥有参与董事会,行使自己表决投票的权利,而董事长有义务将董事会召开的准确时间及时同时给所有的董事,并且要保证成员之间沟通渠道的便利。石林阻止新任独立董事参加股东大会的做法无疑是“狗急跳墙”了,并将自己所在的阵营在此次斗争中置于了被动的地位。华西药业一方的董事完全可以以此作为筹码迫使石林退位,一个不能履行董事长应尽义务的董事长,当然无法担起治理公司的大任。况且此次风波本来就是在石林入选董事长之后产生,他这样做无疑是将自己推向了风口浪尖。

独立董事长无可厚非的具有出席股东大会的权利,但董事长却为了自身的利益阻止他们行使这种权利,这不管是从哪个角度看来都是愚蠢的做法。而在这之后证监会下达的大股东持有股份被冻结的公告,虽然让华西药业在段时间内不能有所作为,但也让石林的董事长地位岌岌可危。其他并未处于纠纷中的中小股东很有可能联合以来,以维护自身利益为由迫使石林下台。即使华西药业股份被冻结的事情可能会让整场斗争峰回路转,但石林的做法确实备受争议。且不说证监会会对次举动如何制裁,光从董事会内部来讲都是不能服众的。

结语

    这次西藏药业“内斗”的爆发并不是偶然,而是由中国上市公司董事会制度缺陷所导致的必然结果。董事会对整个企业的战略方向,业绩管理,企业发展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只有董事会能齐心协力作出利于企业发展的决策,才能使企业能够更好的发展。同时我们应该认识到,独立董事长在董事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对于如今的企业,独立董事长并不只是代表一个“高达上”的名号,而应该发挥他们专业独立的作用,而不是一个大股东为达到对董事会控制的工具。不管此次“内斗”最终会如何发展,其结果必定是两败俱伤的,而对企业发展所造成的损失更是不言而喻的。

董事会制度的完善是一个企业能持续稳定发展的基础,只有国家加强对这方面法律法规的完善,才能使中国的上市公司有一个光明的未来

参考文献

1]宋戈,《每日经济新闻》“西藏药业内斗”报道 ,2014-09-29

2]《东方财富网》“西藏药业内斗根源”。

3]百度百科-累积投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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