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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子商务贸易便利化政策综述

2016-06-06 23:04 来源:www.xdsyzzs.com 发布:现代商业 阅读:

谢秋慧 卫碧文 张琳 杜燕珺 望秀丽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基金项目:2015-2016年上海市软科学项目(15692106700

摘要:随着信息技术革命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以跨境电商为代表的新型贸易方式,对传统外贸经营管理模式与理念产生颠覆性影响。国务院在20155月和6月,连续出台3个推动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意见,明确表示“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有利于用‘互联网+外贸’实现优进优出,打开新的经济增长局面”。2015年质检总局先后多次出台支持、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及相关工作规范,建立符合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要求的检验检疫工作体制机制。跨境电子商务贸易便利化的关键在于政策落地,全国统一标准。

关键词:跨境电子商务   贸易便利化   政策

1.跨境电子商务的分类

跨境电子商务是指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信息或是商品交易的国际商业活动。目前根据跨境电商模式的不同,平台提供支付结算,跨境物流送达、金融贷款的服务内容均有不同。跨境电商市场按照商业模式划分为:企业间的电子商务(Business-to-Business)(简称B2B)、企业对个人的电子商务(Business-to-Customer)(简称B2C)以及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电子商务(Customer-to-Customer)(简称C2C)等多种类型。按平台服务类型划分为跨境电商平台分为信息服务平台和在线交易平台。

目前,中国跨境电商市场交易规模中B2B跨境电商市场交易规模占总交易规模90%以上。在跨境电商市场中,企业级市场始终处于主导地位。

2015611日,阿里研究院与埃森哲在北京联合发布全球跨境B2C电商趋势报告,预测2020年全球跨境B2C电商交易额将达到9940亿美元,惠及9.43亿全球消费者,其中,以中国为核心的亚太地区以53.6%的新增交易额贡献度位居首位。除了上述B2BB2CC2C模式外,还有网络购物商业模式(简称B2B2C),和线上网店(Online) 线下消费(Offline)(简称O2O),B2B2C指网购保税进口,是指无论进境时是否生成消费者订单,货物以跨境电子商务形式申报进口,入境时未按消费者订单形成独立包装,货物整批运至特殊监管区集中存放,跨境电商经营者按消费者订单形成独立包装后发往国内消费者的跨境电子商务进口模式。商家通过免费开网店将商家信息、商品信息等展现给消费者,O2O消费者在线上进行筛选服务并支付,线下进行消费验证和消费体验,“线上下单、机场提货”、“前店后仓”、“闹市区体验店”、“打造小商圈”等都是O2O模式,未来世界的主流商业模式是O2O 模式,未来的电商竞争的就是资源整合,能整合多少资源、渠道,决定着会得到多少财富。在跨境交易与电子商务双引擎的拉动下,全球跨境电子商务产业正步入高速增长的新时代,不同跨境电子商务模式对比见表1,不同时期国际贸易模式与互联网的关系见表2

1跨境电子商务模式对比

表1跨境电子商务模式对比

2不同时期国际贸易模式与互联网的关系

表2不同时期国际贸易模式与互联网的关系

2. 跨境电子商务贸易便利化相关文件

2.1国务院文件

国务院在20155月和6月,连续出台3个推动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意见,明确表示“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有利于用‘互联网+外贸’实现优进优出,打开新的经济增长局面”。

2.1.1《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国发〔201524号)

201557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既是落实中央精神的重要举措,也是新常态下加快打造经济增长新引擎的具体措施。

《意见》包括8个部分29条,概括起来就是“一个中心、三条原则、七项举措”。

一个中心,是指要坚持依靠改革推动科学发展,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着力解决电子商务发展中的深层次矛盾和重大问题。

三条原则,一是积极推动。主动作为、支持发展。积极协调解决电子商务发展中的各种矛盾与问题。在政府资源开放、网络安全保障、投融资支持、基础设施和诚信体系建设等方面加大服务力度。推进电子商务企业税费合理化,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释放电子商务发展潜力,提升电子商务创新发展水平。二是逐步规范。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法未授权的政府部门不能为,法无禁止的市场主体即可为,最大限度减少对电子商务市场的行政干预。在放宽市场准入的同时,逐步规范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的创业发展环境,进一步激发社会创业活力,拓宽电子商务创新发展领域。三是加强引导。把握趋势、因势利导。加强对电子商务发展中前瞻性、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研究,及时在商业模式创新、关键技术研发、国际市场开拓等方面加大对企业的支持引导力度,引领电子商务向打造“双引擎”、实现“双目标”发展,进一步增强企业的创新动力,加速电子商务创新发展步伐。

七项举措,就是提出了营造宽松发展环境,促进就业创业,推动转型升级,完善物流基础设施,提升对外开放水平,构筑安全保障防线,健全支撑体系等7个方面的政策措施,加快建立开放、规范、诚信、安全的电子商务发展环境,进一步激发电子商务创新动力、创造潜力、创业活力,加速推动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实现经济提质增效升级。

2.1.2《关于加快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9号)

2015512日,国务院又出台了《关于加快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的若干意见》。《意见》提出在当前国际环境和国内发展条件都发生重大变化的背景下,要进一步巩固外贸传统优势,加快培育竞争新优势,推动我国由贸易大国向贸易强国转变。

《意见》的定位是指导性的、方向性的和战略性的,它是指导今后一段时期我国外贸稳增长、转方式、调结构,推动由贸易大国向贸易强国转变,充分发挥外贸对我国发展全局重要作用的纲领性文件,文件对巩固外贸传统优势、加快培育竞争新优势也作出了一系列制度性安排。与过去的文件相比,《意见》在指导思想上更突出创新,创新贯穿了文件的始终。《意见》提出了六大任务,其中第二项任务“加快提升对外贸易国际竞争力,提升出口产品技术、品牌、质量和服务水平,培育新型贸易方式,加强区域开放载体和贸易平台建设”与检验检疫部门的工作有很大的关联度。

2.1.3《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6号)

2015620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这是国务院在今年上半年出台的第三份与跨境电商相关的文件。

《意见》体现了“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的总体原则,提出了五个方面的支持措施。从国务院的12条指导意见中,提炼出“4个部门、3种平台、2类试(实)验区”。

4个部门”,对跨境电商影响最大的是海关、检验检疫、财税、外管这四个政府部门。整体来看,除财税部门还没有出台针对进口跨境电商的政策外,其他部门均对进出口跨境电商发布了相应的政策。在国务院的指导意见中,有四条专门针对这四个部门。其中,对于检验检疫,国务院要求“完善检验检疫监管政策措施”。201311月,质检总局出台了《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的指导意见》;20155月,质检总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发挥检验检疫职能作用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至此,针对跨境电商的检验检疫政策基本确定。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将在质检总局的指导意见基础上,制定相应的地方监管制度。从上海和杭州的管理办法来看,虽然具体流程有些差异,但核心内容都是按照总局指导意见制定的。

3种平台”,即《意见》中第二条谈到:“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做大做强。”这些有实力的企业,主要指三种平台企业:公共平台、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和自建平台。

2类试()验区”,分别是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和海峡两岸电子商务经济合作实验区。前者范围更宽广,后者主要针对大陆与台湾的电子商务合作。

政府回归服务,企业回归市场。那时,真正的市场经济将使中国跨境电商占据国际市场的制高点,最终重塑互联网时代下的国际市场格局。

2.2质检总局文件

2015年质检总局先后多次出台支持、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及相关工作规范,建立符合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要求的检验检疫工作体制机制。

2.2.1《关于进一步发挥检验检疫职能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国质检通[2015]202号)

2015512日,质检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发挥检验检疫职能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该《意见》作为质检总局对跨境电子商务的顶层设计,是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的贯彻和落实。

《意见》中指出,质检总局要求各地检验检疫局:(1)加快建立符合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要求的检验检疫工作体制机制;(2)建立跨境电子商务清单管理制度;(3)构建跨境电子商务风险监控和质量追溯体系;(4)创新跨境电子商务检验检疫监管模式,对跨境电子商务商品实行全申报管理,对出境跨境电子商品实行集中申报、集中办理放行手续,对入境跨境电子商务商品实行集中申报、核查放行;(5)实施跨境电子商务备案管理;(6)加强跨境电子商务信息化建设。一方面,要推进跨境电子商务申报“单一窗口”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另一方面,要推进跨境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建设。

2.2.2《关于加强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消费品检验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质检检〔2015250号)

201576日,质检总局印发《关于加强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消费品检验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该意见旨在根据跨境电子商务新业态特点,进一步提升我国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消费品(本意见提及的消费品为轻工、纺织及电子电器类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消费者健康与安全,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

《意见》中要求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建立跨境电商进出口消费品监管新模式。 出口方面:以跨境电商企业备案信息和全申报信息为基础,以问题为导向,加强事后监管。日常工作中实施基于风险分析的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加大对第三方检验鉴定结果的采信力度。 进口方面:对整批入境、集中存放、电商经营企业按订单向国内个人消费者销售的消费品,按产品特性实施分类管理。第一类为禁止入境类。第二类为重点监管类。第三类为一般监管类。对以直邮模式入境的进口消费品,按照快件和邮寄物相关检验检疫监管办法管理。

同时,《意见》要求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建立跨境电商消费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机制;建立跨境电商消费品质量安全追溯机制;明确跨境电商企业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建立跨境电商领域打击假冒伪劣工作机制。

2.2.3《关于支持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发展的意见》(国质检通〔2015312号)

201577日,国家质检总局出台了《关于支持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发展的意见》,发布了16条新政支持综试区先行先试,对浙江检验检疫局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工作给出了支持意见。国家质检总局是首个发布支持综试区专门意见的部门,浙江检验检疫局也是全国九个跨境电商进口试点城市检验检疫部门中首个获得专门支持意见的直属局。

质检总局将鼓励综试区制度创新和探索、进一步下放事权、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更加便利的通关一体化,确立进出口跨境电子商务监管模式、建立进出口跨境电子商务负面清单和进口跨境电子商务重点商品和重点项目监管清单管理制度、支持开展电商规范认证、支持线上“单一窗口”建设,支持杭州综合保税区建设、支持跨境电商综试区开展指定口岸建设、支持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积极推进跨境电子商务目标市场技术贸易措施研究、积极参与跨境电子商务政策法规创新研究、支持跨境消费纠纷解决机制的探索,强化人力资源配置、强化检验检疫技术保障能力。

整个16条新政中,每一条举措的含金量都非常高,对推动综合试验区在跨境电商检验检疫监管制度创新上具有重大意义。

2.2.4《网购保税模式跨境电子商务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

20151013日,国家质检总局于发布了《网购保税模式跨境电子商务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供公众评议。该细则依据的上位法是新《食品安全法》,并且只调整网购保税进口,食品通过国际快递或邮件方式进境的,也就是类似直邮进口的不在本细则规定范围内。细则第二条第二款对网购保税进口做了定义:无论进境时是否生成消费者订单,货物以跨境电子商务形式申报进口,入境时未按消费者订单形成独立包装,货物整批运至特殊监管区集中存放,跨境电商经营者按消费者订单形成独立包装后发往国内消费者的跨境电子商务进口模式。早前,无论是集货还是保税模式的跨境电商与传统一般贸易相比,都规避了现行法律法规赋予的食药部门、卫计委、检验检疫等监管部门对于进口食品、化妆品的各项前置审查审批,检验检疫和监管要求。所以本细则的到来,也昭示着网购保税进口食品进入政府治理的升级阶段。这些相关部门的注册、备案和安全性评估相当于质检总局除外的其他部门的前置审查审批,所以,作为质检总局的细则在这个问题上也只能做“链接”的规定,而无法展开做更细的规定。这就使得这个问题还存在政府协同治理。从企业运营角度上考量,产品前置审查审批有时间成本,而电商最大的商业亮点就是便捷快速。所以这是一对矛盾体,如何破解,既考验政府协同的效率,更考验企业智慧。

细则亮点:引入电子中文标签。进口食品尤其是跨境食品电商的中文标签问题也成为政府治理的一道坎。细则最大的一个亮点在于,创设性地引入电子标签来满足新法对中文标签规定,具体这个电子标签如何来实现,电子标签承载的具体信息以及随之而来电子标签本身的监管等衍生性问题,还需要监管部门和企业双向智慧来深入演绎。

2.2.5《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和商品备案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第137号令)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有关要求,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健康规范发展,质检总局制定了《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和商品备案管理工作规范》,自201611日起执行。

该规范重新对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进行了界定,首次把物流仓储企业纳入监管范围。四类经营主体跨境电子商务商品的经营企业、物流仓储企业(此类是首次纳入)、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运营企业和与跨境电子商务相关的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需要向检验检疫机构进行主体备案。

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和商品备案信息实施一地备案、全国共享管理,这是此次规范的亮点之一,在质检总局推出检验检疫通关一体化的背景下,打造信息高速路,全力服务跨境电商,保障跨境电商快速、健康、全面发展。

该规范还进一步明确了跨境电商进口商品负面清单的意义,从而构建符合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检验检疫工作体制机制,建立,构建跨境电子商务风险监控和质量追溯体系,创新跨境电子商务检验检疫监管模式,实施跨境电子商务备案管理,加强跨境电子商务信息化建设。

3.跨境电子商务贸易便利化政策建议

虽然政府在资源开放、网络安全保障、投融资支持、基础设施和诚信体系建设等方面都加大了促进跨境电商贸易便利化的服务力度,推进电子商务企业税费合理化,减轻企业负担。但在执行中仍存在不同地区监管尺度不一的问题。

经过跨境电商企业调研,对跨境电商政策提出如下建议:

1.  跨境电商的管理机构可由质检总局牵头,食药监总局、卫计委等机构参与,政策统一。

2.  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和商品备案信息实施一地备案、全国共享管理应尽快落地,多地分别备案、各地标准统一。

3.  跨境电子商务科实施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项结合的方式。

4.  跨境电子商务应推行海关和检验检疫通用的表格表单,方便企业使用。

5.  质检总局应尽快推进在条件成熟的地区加快建立省级评估检测机构,实行全国范围检测报告互认。

参考文献:

[1]孙蕾,王芳.中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现状及对策[J].中国流通经济,2015(3):3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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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阿里研究院.《阿里研究院与埃森哲在北京联合发布全球跨境B2C电商趋势报告》[R].2015

[5]国家质检总局.《网购保税模式跨境电子商务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EB/OL].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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