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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经济时代电子商务行业的垄断及其负面影响

2023-03-07 17:29 来源:www.xdsyzzs.com 发布:现代商业 阅读:

朱淼   支援   吴甜  苏丹凤   展永琴  贵州大学经济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基于水足迹的流域水资源完整压力及其产生机制研究”(52000045);贵州大学SRT计划项目(2021175号。

摘要: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新经济是由信息技术革命带动的以高科技产业为龙头的经济文化成果。电子商务作为新经济的一个重要产物,通过大数据、云计算等数字技术融合各类生产要素,大大提高了经济活动的效率。但与此同时近年来电商平台趋势现象日益明显。本文通过分析目前电商行业的发展现状,新经济时代电商行业垄断的背景、垄断方式来认识电子商务行业垄断,从垄断格局对市场公平竞争、社会创新、金融系统的安全稳定等角度分析电子商务行业的垄断对经济发展带来的负面影响。

关键词:电子商务;新经济时代;垄断

一、我国电商行业发展现状

(一)我国电商行业规模

我国电子商务起步较晚,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开始逐渐发展。但随着互联网用户的增加、相关基础设施的普及和国民经济的发展,电子商务的服务商已呈现几何式增长,电子商务的活力被迅速激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数据显示,截至202012月,全国网民规模达9.89亿,互联网普及率达70.4 %,其中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7.82亿,网购用户占全部网民的比例已达79.1%2020年,全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达到37.21万亿元,按照2020年全国GDP现价总量1013567亿元计算,电子商务对GDP的贡献率达36.71%

(二)我国电商行业集中化程度

2020胡润中国10强电商》数据显示,2020年市值前十的电商企业分别为:阿里巴巴、美团点评、京东、拼多多、滴滴出行、携程、唯品会、苏宁易购、车好多、每日优鲜。

 1 2020胡润中国10强电商

企业名称

企业市值(亿元人民币)

阿里巴巴

41090

美团点评

9190

京东

7490

拼多多

7280

滴滴出行

3600

携程

1090

唯品会

950

苏宁易购

820

车好多

600

每日优鲜

210

相关数据显示,阿里巴巴、京东和拼多多三家电商平台的总零售额占中国线上零售额的90%2021年,在各大零售电商中,以淘宝为首的“淘系”电商平台的市场占比为53%,京东电商平台的市场占比为20%,拼多多电商平台的市场占比为15%,抖音电商和快手电商的市场占比分别为5%4%,剩下的3%分别由苏宁易购、唯品会、得物等电商平台分割。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九条规定,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二分之一或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或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就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据此针对我国电子商务市场可以认定部分企业市场支配地位的存在,这为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垄断性质的行为提供了基础和条件。

(三)我国电商行业的发展特点

1. 技术性:在新经济时期,信息技术在电子商务行业的竞争中日益占据主导作用。计算机和网络通讯技术是电子商务企业赖以生存的根基,具有创新技术的企业通过对核心技术的垄断和重要信息的占据可以对企业的市场地位起到直接的决定性作用。 例如大数据、云计算技术为消费者准确定位商品,大大提高交易成交率;加密技术、认证技术、防火墙技术的创新与完善增强了消费的安全性和便捷性,提高了用户对平台的信任度;“云上化妆、云上试衣”的创新技术、VR技术挑选商品等优化了用户体验,技术成为企业发展和竞争的核心和灵魂。

2. 全球性:新经济时代互联网将世界连接起来,经济贸易日趋多样化、全球化,生产要素在世界范围内实现流动和配置,电商平台利用互联网技术打破了时空边界和行业边界,大幅度降低了国际贸易生产成本和经营成本。业务范围全球化成为很多电商企业的战略目标,跨境电商成为电商行业发展的一大方向。我国跨境电商发展经历了从代购、海淘、企业规模化参与到产业链和生产链构建不断完善的过程。截至202112月,我国海外仓数量已经超过2000个,总面积超过1600万平方米,主要分布在北美洲、欧洲、亚洲。2021年我国跨境电商进出口总额达到1.98万亿人民币,同比增长15%,其中进口额为1.44万亿元,占进出口总额约72.7%

3. 易变性:高新技术的创新发展日新月异,技术创新的频率越来越高使得以技术创新为核心制造的行业壁垒的生命周期越来越短,竞争情况受技术革新的影响越来越大。要想获得超额利润,厂商必须靠不断创新来维护竞争优势和技术领先。美国著名经济学家保罗•克鲁格曼说过高科技的竞争本来是也必然是一场接一场的“胜者通吃”游戏。[1]

4. 高效性

电商平台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数字化技术将生产厂商、广告商、运输企业、支付平台和消费者等交易主体集中起来,为其提供具有较高针对性的服务,促进交易高效达成。例如,电商平台利用大数据等技术,通过统计用户的访问记录和购买情况等了解用户的购买偏好并预测其需求,为其匹配一定种类和一定价格区间的商品,挖掘潜在交易的可能性;平台上各交易主体通过互联网进行直接沟通,产品信息、仓储物流状况、货款去向、保险等在交易主体之间越来越透明化,大大降低了生产经营运输过程中的沟通成本和信息成本,提高了交易效率。

二、新经济时代的电商垄断背景

对于新经济的概念目前学术界尚未统一,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的克莱因教授认为新经济指以网络,信息和通讯技术为主体的新兴产业。2000年出版的《新经济的度量》一书中认为新经济与20世纪90年代才出现的创新技术密切相关,包括信息通讯技术的创新、金融创新、支付方式的变革等等。新经济不仅仅表现为社会产品结构、质量的提升,还表现为经济运行方式、社会分配方式的巨大变化,是一种新的经济形态。还有学者将新经济定义为特定历史条件下经济变量和经济曲线发生变化的一种现象和经济形态。如今新经济一般是指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所产生的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通过创新技术与原有产业和原有领域的深度融合,生产经济活动的环节、形态得到创新,商业活动效率得到提高,产品市场实现多样化,个性化服务需求得到满足。[2]

作为新经济时代的一个重要产物,电子商务在互联网技术的加持下飞速发展,深刻地改变着人们的生产、生活和消费方式。《中国电子商务报告2020》显示,2020年,全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达37.21万亿元,同比增长4.5%,包括商品类电商、服务业电商与合约类电商。《中国互联网发展报告2021》显示,2020年中国数字经济规模达到39.2万亿元,占GDP比重达38.6%,保持9.7%的高位增长速度,成为稳定经济增长的关键动力。电子商务已经成为驱动后疫情时代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但与此同时,由于我国电子商务起步较晚,在起步阶段没有引起太多的重视,在最初阶段属于一种“任性自由圈地”的发展状态,[3]相关的监管制度不完善且缺乏发展规划,使得近年来以电子商务为代表的数字平台集中化、垄断化趋势日益明显,对良好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的建设以及创新发展的社会氛围构成了潜在威胁,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福利和维护金融系统的安全。

三、新经济时代电商行业垄断方式

(一)对入驻商家的垄断:平台“二选一”

互联网平台经济的潜在价值与用户流量存在着直接的联系,平台需要利用进驻的商家来稳定用户流量和争取用户流量,以稳定其市场支配地位。[4]为了打击竞争对手,阻止平台间的对接兼容与互联互通,提高进驻商家的转换成本,巨型互联网平台通过实施针对入驻商家的“二选一”限定交易行为,以妨碍其他平台获得商家和用户,保证自身优势地位。[5]这种行为具有明显的垄断特质,我国《反垄断法》第17条第4款规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对交易相对人的交易行为和对象进行限定,包括限定交易相对人的交易对象或交易时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等,都被划入垄断行为。平台要求商家在己方与他方之间进行选择或者对入驻商家进行流量限制,违反了《反垄断法》中的条款。这些行为,不仅侵害了平台内商户和消费者的权益,阻碍了建立市场公平竞争机制,也制约了中小企业互联网平台的发展,进一步加速行业寡头垄断。

(二)对商品市场的垄断:定价策略

互联网平台利用价格战争取市场份额已经成为我国互联网平台竞争的一大途径。例如,电商平台在团购初期,为了抢夺客户,大量采取价格补贴策略。“1分钱一盒鸡蛋”“一毛钱一颗白菜” 等明显低于成本的营销策略,看似对消费者有利,却严重影响了蔬菜市场小商贩的生存。一旦小商小贩被排挤出市场,平台就可以控制和垄断居民的菜篮子,提高价格获取不当利益,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4]而对于供应商来讲,垄断企业具有绝对的谈判实力,供应商被迫接受过低的出厂价和长期的合作期限,以平台约定的价格买入销售权,导致自身福利和消费者一样受到损失,最终由垄断企业获得垄断利润。

(三)对电商行业的垄断:兼并平台

平台兼并使得企业的市场控制力增强,依托完整产业链降低成本以实现快速发展,但企业间的兼并可能会导致市场垄断,中小型互联网平台的市场份额不断被挤占,市场竞争机制遭到破坏。电商平台前期开发成本大,门槛效应高,尤其是当平台培育起自组织和自适应能力,与产品制造环节中的规划设计、包装运输等以及商品销售环节中的采购、批发、零售等都建立起长期稳定的合作后,后期维护和运营成本则不像生产商在传统市场上保持产能所需要的那样高。边际成本几乎为零,使其具有极大的规模效应。于是先发展起来的“超级平台”利用巨大的用户量带来的超额利润分摊前期成本,不断扩大市场规模的趋势逐渐明显。近年来大型电商平台以及相关企业纷纷发起并购热潮,快速形成平台垄断的趋势。如,20143-20176月,阿里巴巴先后三次投资银泰商业73.79%的股份,成为银泰商业的控股股东。20188月,腾讯控股的阅文集团收购新丽传媒100%的股权。

(四)对数据资源垄断:算法滥用

如今,作为数据驱动经济的领头羊,平台常常通过捆绑用户、低价获取甚至侵犯用户用户隐私等方式来获取数据资源。虽然数据的使用在理论上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但加密技术的发展和机构数据共享机制的缺乏使平台得以垄断一定数量的数据。 如果没有这些数据,新兴平台很难进入相关领域,即使能够进入,也无法与超级平台竞争。 从竞争行为来看,平台通过收集、存储大量数据获得超额利润是一个普遍现象。从垄断程度来看,平台垄断程度越高,其对市场的控制就越强;反之,则越弱。 就成本结构而言,数据收集和储存意味着高固定成本和低边际成本,这往往会产生规模经济,扩大数据收集和储存的范围经济,而这本身又会加剧对数据量的垄断。《算法的陷阱》一书中写道,数据的经济学性质,使其有利于市场集中和支配地位。

在算法系统中,仅有融合数据信息才可以运作算法,[6]服务平台可以应用算法对数据进行开展搜集、剖析和汇总,对用户个人行为的高效检测和鉴别,定制用户人物画像,精确消息推送一定区段、种类的商品,多次被报导的“大数据杀熟”状况便是服务平台利用数据信息垄断制造的的一种价格歧视,危害了购买者的正当权益。

四、新经济时代电商垄断的负面影响

(一)垄断格局抑制了公平竞争

大型企业为了争夺市场份额,经常会利用资本优势发起并购。201996日,网易与阿里巴巴达成战略合作,阿里巴巴集团以20亿美元收购网易旗下跨境电商平台考拉,“网易考拉”改名为“考拉海购”。《2019上半年中国跨境电商市场研究报告》显示,2019上半年,各大平台加快供应链升级,网易考拉以27.7%的市场份额排名首位,天猫全球购以25.1%的市场份额位列第二。此次并购后,阿里占据跨境电商超一半的市场份额,大大提高了其在跨境电商领域对品牌供应商的议价能力。[7]垄断格局的结局是商品的定价权由一家或几家掌握市场的互联网平台控制,[2]垄断形式越严重,供货商和消费者受到的束缚越多,中小型平台越难发挥活力和竞争力,市场的多元化发展由此受到阻碍。

(二)垄断格局抑制社会创新,阻碍供给侧改革

互联网平台垄断格局形成后,不论是大中型或是中小型互联网平台都会造成一定程度的抑制创新。Prufer J.Schottmuller C.的研究表明,数据垄断造成的市场主导地位是持久的。实力较弱的公司的竞争空间会被掌握数据垄断的公司持续压缩,而具有数据竞争优势的企业将降低对更深更前沿的技术研发投入。[8]大型互联网平台由于具有规模效应,不断集中市场份额便能获取收益,创新动力不强。而对于中小型互联网平台,本身用户规模无法与大型互联网平台竞争,提升技术和质量无疑会增大成本且使其进一步丧失竞争优势。互联网平台的垄断也会阻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平台垄断使得商品的定价权很大程度上向平台倾斜,商家尤其是一些中小型商家不仅发言权越来越低,利润也被不断压缩,经济效益得不到满足,创新升级难有动力,最终影响整个产业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三)低质量陷阱

互联网垄断平台利用垄断地位对商家掌握绝对话语权,通过流量垄断收取商家的广告服务费,压低商家的价格以提高平台竞争力等方式来剥削实体企业利润。所导致的直接结果表现为,实体企业的交易成本的大幅度增加,甚至超过线下的交易成本。即使研发投入是实体企业质量创新之源,在平台内“流量为王”的商业竞争模式下,实体企业必须花费更多的资金,去购买流量做线上市场营销推广,销售费用占比的大幅度上升会挤出企业对产品质量的研发投入,从而进入一种“重销售,轻研发”的低质量模式。[9]

近年来,“电商专供”作为低质量陷阱的产物在生活中越来越常见,实体企业根据电商平台的特点开发专供线上交易的“特殊”产品,主要存在三种情形,即同款不同质、同牌不同质、盗用品牌。而这类产品向来是互联网平台促销大战和销售奇迹的主力军。2018年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就通过线上线下不同渠道购,在网购和线下实体店购买了四十组知名品牌的电吹风、豆浆机、洗衣机进行对比。检测发现不同渠道购买的同款商品,外观、功能无差别,但拆开后发现部分网购商品出现元件缺失,在用料和使用效能上也存在差异。近年来电商专供涉及的产品类型逐渐增多,由家电行业逐渐发展到服装、日用品等行业,线上线下产品存在差异这一不良现象成为行业常态。

(四)威胁金融系统的安全稳定

垄断可以为企业提供便利的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的条件,如海量的数据、流量和资金流增加其发展的可能性。近年来资本的逐利性放大了电商平台利用金融手段“流量变现”“数据变现”的欲望和效果,超级平台泛金融化的趋势日益明显。目前互联网流量巨头已经基本实现支付、融资和财富管理三大业务牌照全面布局。[10]近年来,无论是以BATJ(百度、阿里、腾讯、京东)为代表的传统互联网平台,还是以TMD(今日头条/字节跳动、美团点评、滴滴)为代表的新兴互联网机构,亦或是大型科技企业、传统产业巨头、金融类企业,对于金融牌照的布局和金融科技平台的建设都在持续提速。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的《2021年中国产业电商投融资数据报告》显示,2021年产业电商融资事件数115起,同比增长23.65%;融资总金额242.2亿元,同比去年同期122.2亿元上升98.19%

但在数据变现、流量变现的利益驱使下,互联网金融异化逐渐显现,推高了整个社会“脱实向虚”的风险。[11]一方面这些金融性质的组织带来的资本的聚积能够进一步推高和加固了超级平台企业在市场上的垄断地位,使之更有能力从事各类限制、排除竞争的行为,强固用户群体和提高竞争力,让流量和数据为平台变现循环往复。另一方面,我国目前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尚不健全,其信用风险较大而信用违约成本较低,技术体系的成熟度和稳定性尚待考察。互联网平台的金融业务自身隐含着巨大的金融风险,202011月蚂蚁集团上市被叫停,蚂蚁两家小贷公司注册资金分别为120亿元、40亿元,发放贷款和贷款余额约360亿元,而蚂蚁金服的放贷规模甚至达到2.15万亿。[4]这中间巨大差值可能引起的金融风险是不可估量的,一旦蚂蚁上市,这些风险就将分给社会承担。因此,互联网平台反垄断不仅仅涉及到经济问题和利益问题,还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和治理问题。

五、结语

新经济时代,电子商务行业迅速成长,将各种生产要素与互联网深度融合,对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具有极大的影响力。而与此同时电商行业的垄断对良好的的市场竞争秩序的建设、社会创新的激励、供给侧改革的顺利进行以及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等也产生了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因此,正确认识电商行业的垄断背景、垄断方式、垄断特点有助于把握其发展方向,发挥电商模式的优势的同时尽量避免其发展过程中产生的负面影响,促进经济、社会的良性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魏庆红.对新经济时期垄断现象的探讨[J].科技研究,2014(03):311.

[2] 王克强,梁绍连,路江林,胡海生,陈帅,刘红梅.上海发展新经济新业态的优劣势分析与对策建议[J].科学发展,2021(07):17-26.

[3] 聂洪涛,韩欣悦.互联网平台数据垄断法律规制的困境与出路[J].长白学刊,2021(04):93-100.

[4] 王玉.我国互联网平台经济的反垄断思考[J].理论视野,2021(08):62-67.

[5] 曾雄.平台“二选一”反垄断规制的挑战与应对[J].经济学家,2021(11):91-99.

[6] 刘培,池忠军.算法歧视的伦理反思[J].自然辩证法通讯,2019,41(10):16-23.

[7] 刘达一.我国跨境电商企业并购的动因分析——以阿里巴巴并购网易考拉案为例[J].财富时代,2021(01)27-28.

[8]  Pfeiffer R . Digital Economy, Big Data and Competition Law[J]. SSRN Electronic Journal, 2019. 3(1): 53-89.

[9] 程虹,王华星.互联网平台垄断与低质量陷阱[J].南方经济,2021(11):44-59.

[10] 肖斐斐等. BATJ+TMD:互联网流量巨头的金融版图[EB/OL].(2020-8-28)[2022-3-27].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75950544803811529&wfr=spider&for=pc

[11] 陈兵.我国反垄断执法十年回顾与展望——以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为例的解说[J].学术论坛,2018(06):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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