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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监管的困境研究——以支付宝为例

2016-01-02 22:23 来源:www.xdsyzzs.com 发布:现代商业 阅读:

史宁    哈尔滨金融学院

王雪超  国家统计局黑龙江调查总队

摘要:当支付宝成为一种生活方式,在享受其带来无尽便利的同时也为自己的财产安全埋下了隐患。因此,人们对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的监管需求也就越来越迫切。本文以支付宝为例研究了目前国内对第三方支付监管的必要性、目前的监管现状和监管中遇到的困难,从安全技术、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以及完善信用评价体系方面得出研究结论。

关键词:支付宝;监管;安全技术;法律法规;信用评价

一、第三方支付概述

(一)第三方支付现状

第三方支付就是一些和产品所在国以及国内外各大银行签约、并具有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第三方独立机构提供的第三方独立机构提供的交易支持平台。第三方支付的产生大大促进了电子商务的发展,方便人们日常工作与生活。较为著名的有支付宝,拉卡拉、快钱、财付通等,他们合作竞争促使了第三方支付的发展。其中,以支付宝市场占有量、影响度最大,本文以支付宝为例具体分析。

(二)支付宝发展现状

支付宝发展的历程就像是简短未完的中国第三方支付产业发展史的缩影。这是一个充满技术气味的成长史,但是,在支付宝的业务探索中,真正的核心技术却在于客户的价值,不断地了解和挖掘他们的需求。在网上购物中,买卖双方互信问题难以得到解决,交易双方不安心理阻碍了网购的发展。而支付宝的出现恰好可以解决这个问题。据20088月底统计,支付宝注册用户达1亿人;20097月初,注册用户达2亿人;到20103月,则以达到3亿人,并且仍在加速上升据不完全统计到2015年初已超过8亿人。支付宝的交易量也从2010年起呈指数形式上升2014年达到日均106亿元人民币,支付宝的市场占有率也急剧膨胀至2015年占国内市场的80%

(三)支付宝面临的挑战

1.支付宝与银行的竞争

 网上交易市场发展如此迅猛的情况下,银行意识到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对其业务存在的巨大威胁,加紧部署了网络金融体系。据统计,网络银行用户的注册量已经超过了4亿人次,而且网上银行的功能也逐渐丰富完善。登陆网上银行,即可完成存取款等基本业务,还可以查询缴费等大大节省时间。网上支付方面,银联快捷支付等方式也使得使用银行卡进行网上支付不再受开卡银行的限制。相比于支付宝而言,银行信誉又高于企业信誉,所以越来越具有竞争力。

2.央行制度上的管制

2012年年初,央行规定“个人支付账户单笔首付金额超过1万元,个人客户开立的所有支付账户月首付金额累计超过五万元或资金金额连续10天超过5000元的,支付机构还应留存个人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同一客户在同一支付机构开立多个支付账户,支付账户内的资金科互相划转,不同支付机构的支付账户的资金不得相互划转。”而20143月初,央行向支付机构下发《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拟要求个人支付账户转账单笔不超过1000元,年累计不能超过1万元。314,央行一纸通知下发到支付宝、腾讯手中,暂停虚拟信用卡以及二维码支付业务。中央银行对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的态度变化使得第三方支付面临日益严峻的考验。

3.央行制度上的管制

2012年年初,央行规定“个人支付账户单笔首付金额超过1万元,个人客户开立的所有支付账户月首付金额累计超过五万元或资金金额连续10天超过5000元的,支付机构还应留存个人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同一客户在同一支付机构开立多个支付账户,支付账户内的资金科互相划转,不同支付机构的支付账户的资金不得相互划转。”而20143月初,央行向支付机构下发《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拟要求个人支付账户转账单笔不超过1000元,年累计不能超过1万元。

二、支付宝监管困境

面对马云创造的拥有超过3亿用户,日交易额达到14亿人民币的“庞然大物”,央行的监管难度可想而知。然而,对于这个第三方支付的巨头,无论是创造它的马云还是央行都不得不想方设法的进行监管。

(一)监管主体单一

第一,第三方支付作为电子支付的一种,对其监管的主体单一,或者说模糊没有明确的监管机构和拉律法规对其负责。我国主要的网络支付监管机构就是中国人民银行与银监会,然而这两大监管机构主要监管的是网络银行。第三方支付作为电子支付的半壁江山没有明确的监管机构,也没有对应的法律法规。这使得第三方支付在先天信用上不如网络银行的情况下缺少后天的法律保护,暴露在风险之下。

(二)沉淀资金监管过于形式化

按照目前规定,第三方支付平台每天缴纳的沉淀资金由商业银行进行监管,任何人任何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但是并未限制进行监管的托管银行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其他业务上的合作。这将导致第三方支付平台与监管银行之间可能存在其他利益上的往来或者说成为利益相共同体,这将使得监管银行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管名存实亡。从另一方面看,沉淀资金只能以银行存款的形式存在,以支付宝为例,2014年日均沉淀资金(备付金)高达2亿元人民币。如此巨额的资金在此期间无法流动不可谓不是一种浪费。

(三)监管的法律基础薄弱

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虽然不是银行,却履行着银行的某些职责。例如为网上交易的买卖双方乃至线下交易者提供“代收代付的中介服务”和“第三方担保”。支付宝更是被其设计者标上了信用中介人的标签,同时被定位成商业担保业,甚至成为隐形的商业银行。

但是支付宝不是商业银行,现行的商业银行的法律法规并不适用。而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涉及到的大多为网上交易,无法充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消费者只能选择接受与否,双方权益未完全平等。在面对技术层面的漏洞时,消费者既无法保护资产安全,又无法明确各方责任,遭受损失,最终影响网络交易的发展。

三、第三方支付监管存在问题的对策

(一)加强安全技术控制

交易过程的有效性、保密性、完整性、真实性等要素构成了第三方支付的安全。网上交易的整个过程都需要有成熟的安全技术作为支撑,因为网上交易需要大量的银行账户信息、身份资料、交易记录等,这些信息同时也被掌握第三方支付平台掌握。所以第三方支付所应具备的安全级别应不低于银行机构,在第三方支付逐步盛行的电子签名法,保证用户数据不被窃取与非法使用,然而在条件还未成熟之余,第三方支付平台还应使用如 SETSSL 的加密协议。总之,第三方支付平台应大量投入人力,物力来研发先进的安全手段,保证网上交易的安全性,保护和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

(二)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

虽然目前有《电子签名法》、《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等法律的存在,但其法律效应仍然处于一种模糊状态,对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各自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法律问题并没有非常明确的立法加以规范。在立法中应对买卖双方交易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具体化,对所有可能出现的情况作出规定并提出具体的解决办法,定期对电子商务企业活动进行检查和监督。

(三)完善信用评价体系

网上交易是在一个虚拟的环境下进行,容易导致欺诈行为的出现,如买方付款后卖方不发货,或者卖方虽然发货,但货物的质量并不符合要求,导致买方利益受损;买方收到货物后,未及时给予评价,由此造成的卖方资金周转困难,或者买方收到货物后,以各种不合理的理由申请退货,导致卖方利益受损等等现象。这些现象要是不得到制约,将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因此建立一个合理的信用评价体系是电子商务健康、持续发展的一个必要条件。

参考文献:

[1]拉赛尔•派普.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与决策[M].北京:中国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4.

[2]蔡恩童.第三方支付对中国银行业风险管理的影响[D].吉林大学,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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