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G标签 | 网站地图 现代商业杂志社-国内统一刊号:CN11-5392/F,国际标准刊号:ISSN1673-5889,全国中文流通经济类核心期刊
热门搜索:跨境电商 构建 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大学生 互联网 财务管理 信息化 目录 大数据 现代商业杂志

资本运营

当前位置:主页 > 文章导读 > 资本运营 >

论合资企业中公司治理结构的独特性

2015-01-29 22:05 来源:www.xdsyzzs.com 发布:XdSy 阅读:

董姗姗 济南港华燃气有限公司

摘要:通过分析合资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说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资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有其特殊性和独特性。为确保合资企业的健康发展,在“依法治企”的前提下,应进一步规范合资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合资企业的特点,规范公司治理结构,加快企业市场化发展。

关键词:合资企业;公司治理结构;董事会;监事会;规范管理;依法治企。

一、   公司治理结构的含义和组成:

公司治理结构又叫做“法人治理结构”,该治理结构是由股东会、董事会、经理班子及监事会组成的管理公司的组织结构。公司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制度中重要的组织架构。(如图一)各个组织架构相互关联、层层递进,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完成相应工作安排,确保公司治理的有序健康开展。

图一:

论合资企业中公司治理结构的独特性

股东会:根据《公司法》第3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股东即为出资人。

董事会:根据《公司法》第4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3—13人。董事会的主要职权包括:对出资人负责,召集股东会议,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定,等等。

监事会:为了对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进行有效监督,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包括: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等等。

上述架构总起来概括为:股东作为出资者制定大的战略布局,经营目标。通过其选派的人员组成董事会具体进行落实。董事会则根据股东会制定的方向和目标制定战略、选择适合的管理人员组成经营管理层具体执行这一战略并将目标进行分解落实。同时为督促管理层能有效完成各项目标,董事会制定相应的绩效考核办法对经理层的工作情况对其考核。监事会则对董事会及经理层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交股东会,避免违法、违规现象的出现。

二、   合资企业中公司治理结构的特点:

合资企业中,董事会的作用更为重要。合资企业不再设有股东会而是由董事会作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公司一切重大问题。这在我国具体的法律规定中有明确规定。如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6条第2款规定:董事会的职权是按合营企业章程规定,讨论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实施条例》第30条进一步明确规定: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这样公司的治理结构就发生了变更,变更为图二的形式:

图二:

图二

合资企业的董事会职权中实际包含了部分股东会的权力,包括修改公司章程;审议并决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等重要事项。以济南港华为例,济南港华是济南市管道煤气公司与香港中华煤气(济南)有限公司合资成立的合资企业。中外双方的股比为51%49%。在双方签署的《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董事会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合资公司的一切重大问题都有董事会讨论决定。在公司股比调整和增资过程中,经由全体董事讨论通过的修改《合资合同》、《公司章程》方案以及增资协议必须经过董事会一致通过方能生效。虽然在这一过程中,出资双方的股东也对决议事项提出了意见和要求,但这一过程始终在董事会的层面进行,股东的意见主要通过其委派的董事进行清晰的表达和体现。合资企业的这一特点更要求公司在董事会架构方面进一步加强管理并完善相关的工作制度。

合资企业在早期未设立监事会。在新的《公司法》颁布后,为了能有效的对公司管理层及董事会工作进行监督,许多合资公司陆续成立了监事会。监事会成员也主要由双方股东委派,同时根据法律规定也在监事会中设有一定的职工代表。监事会在合资公司的地位与中资企业中的监事会还有所不同。首先,合资企业的董事会定义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监事会如何对董事会进行监督,怎样监督,存在一定的难度。在实际运行中,董事会成员,特别是董事会中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往往也是股东方的主要负责人时,在由股东方委派的监事如何对其股东主要负责人担任董事长或者副董事长的董事会进行监督存在实际的难度,监督力度往往不足。其次,监事会在合资企业中的地位也与中资企业有所不同。在合资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中,监事会的实际地位低于董事会,其工作重点主要是对经营层进行监督,在发现问题时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而在中资企业中,监事会与董事会是并行的两个机构,监事会对董事会和经营层进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股东会反映。

上述两点不同也正是合资企业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独特之处。为了能更好的发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作用,应更好的分析理解合资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特点,对其公司治理结构进行科学合理的调整,进而最大程度的发挥管理作用。

三、   合资企业中出现的公司治理问题:

合资企业公司治理结构与中资企业的不同,正因为存在这些独特性,在实际运行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1、      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管的人事关系问题。

在合资企业中,公司董事会成员是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由股东方根据股比多少确定董事名额并进行委派的。董事长及副董事长的人选一般是通过《公司章程》进行确定,由股比高的一方股东委派的董事担任董事长,这也充分体现了股东方的利益。但在一些全国性的合资企业集团,股东方代表可能会在几家甚至十几家公司担任董事职务,如何确保这些董事对各个合资公司有全面准确的了解?如何充分发挥董事的作用?还应做出进一步的探讨。

监事会成员则根据《公司法》规定主要由股东委派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参加。在监事会的组成人员中,股东方根据各自的出资比例均有一定的委派监事名额。同时,监事会也要求公司内部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的形式,选举出职工代表,参与公司监事会工作。在合资企业中,公司股东方委派的监事有部分为股东方董事的领导;有部分为股东方董事的下属,这在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就将产生一些问题。比如作为股东方委派的监事,在担任该监事时,又同时受到委派到该公司的董事的领导。暨在股东方的机构设置中,委派到合资公司的监事为委派到该合资公司的董事的下属。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真正发挥监事的独立监督作用将出现疑问。监事在监事会执行监督管理职责时也往往因考虑到与董事会成员的这种上下级关系而不能发挥实质性的监督作用。因此,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人选应有所规避和侧重。比如通过聘请专业人员出具专业指导意见,或者直接通过股东委派外部专家监事的形式来避免监督不力的情况。

合资企业有许多是在原国有企业的基础上改制并与外资企业合资成立的。在一些合资企业高管的任命问题上,往往还带有一些国有企业的烙印。一些股东方为国企或者人事关系由上级主管部门管理的股东方,在高管任命问题上往往直接进行委派任命。而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中,在《公司法》的规定下是不允许的。我国《公司法》第49条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要对董事会负责。这也是合资企业在人事聘任关系中要重点解决的问题。只有董事会真正实现了对公司高管的聘任职能,才能真正理顺公司治理架构,确保管理层对经营层的有效和直接管理。

2、      董事会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合资企业的董事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为了能更好的实现董事会决策管理职能。在合资企业的《公司章程》中对董事会职能都有明确的约定。但如何将这些职能真正有效的发挥出来,是目前合资企业面临的主要问题。在实际工作中,董事会的召开次数有限,有些全国性的集团公司,往往每年仅召开一次年度董事会,一些主要的决议事项虽可通过年度董事会给予一次性审批通过,但有些在公司日常经营中出现的需经董事会确定的重大事项,往往通过书面董事会决议的形式给予审批确认。如何确保董事会对公司的重大决议事项进行准确全面的了解,并及时给予审批,是目前主要面临的问题。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为了能提升公司的管理效率,合资公司在公司章程的基础上,往往通过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形式对董事会具体工作予以细化。明确不同情况或者按照重大程度来决定董事会决议的通过形式。比如:对公司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需全体董事一致通过;日常工作中一些需要董事会审批的事项经三分之二或者半数董事通过即可,并同时要抄送给全体董事知晓等等。但如何确保这些规定准确规范的操作,现在还缺少一个有效的管理部门或者机构给予规范,更为重要是各种决议事项是否按照董事会的意见进行落实和安排,进度如何?也是公司董事会要重点给予关注的问题。

3、      监事会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监事会是合资企业中的新生事物。在以往的合资企业中,并未设立监事会。一些合资企业为了能对经营管理层进行有效监督特别设立了内审委员会,作为对公司经营管理层的一种监督。在新的《公司法》颁布后,许多企业也根据法律规定建立了公司的监事会。但在实际工作中,监事会给人的感觉是并未准确找到自己的位置,监督管理的力度不强,不能做到对经营管理层的全面监督。同时,因为董事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的地位,使其无法对董事会进行有效和实际的监督。如何发挥监事会作用,也是合资企业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

四、   结论及建议:

1、以现有的法律法规为依据,进一步规范合资公司的公司治理架构。加大董事会在公司经营管理中的统筹、规划作用和审批决策作用。真正将公司至于市场经济中,依法治企、依法经营、依法管理。建立完善的董事会议事规则,明确董事会中各位董事的工作重点及分工。通过董事会办公室等常设机构将公司董事会工作在程序上进行规范和加强,特别是在一些决议的监督落实方面,应在董事会的授权指导下,由董事会办公室进行监督和跟进,确保各项决议事项有效全面的落实。

2、建立层次清晰,职权分明的公司治理架构,首先应真正将人事权放在董事会,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的管理需要公开选聘高层管理人员,避免出现由股东方越过董事会进行直接任命的情况。这种越级委派或者任命将直接影响董事会对经营层的管理,消减了董事会的职权,甚至造成部分企业董事会形同虚设。同时,落实人事任命权也有利于董事会对整个经营层的管控及考核,有助于董事会决议执行的全面落实和有效监督。

3、探讨建立规范和具有企业特色的合资公司监事会工作制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建立具有合资公司特色的监事会工作制度,明确监事会监督的范围和监督内容,重点加强对经营管理层的监督、指导。在发现问题时与董事会进行充分沟通,探讨建立与董事会的日常联络机制,确保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健康运行。

参考文献:

[1]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编.新编《公司法全解》.法律出版社,2014

[2]宁向东等著.国有企业改革与董事会建设.中国发展出版社,2013

推荐内容
相关内容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