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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股权众筹平台运营风险及风控措施

2016-12-20 23:23 来源:www.xdsyzzs.com 发布:现代商业 阅读:

任瑞刚     刘玺  刘敏行   北方工业大学

注:获得北方工业大学大学生科研训练项目XN001-148-众筹模式创新及风险管控研究支持

摘要:股权众筹是目前新兴发展的一种商业金融模式,以互联网为基础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渠道。本文以股权众筹平台运营模式为主要研究对象,简述了目前我国股权众筹平台的现状,分析了运营中存在的风险,并对风险控制提出了几点建议措施。

关键词:股权众筹平台 ;运营风险 ;风险防控

据统计,2016年上半年正常运营的股权众筹平台有109家,其中股权型全部项目有1274个,成功项目541个,成功项目已筹资金32.15亿元,成功项目支持人数3.34万人次。其涉及的项目主要包括:科技、实体场所、互联网+、传统服务、文化传媒、医疗、生活用品、农业、设计等方面。其中,科技类项目最多;实体场所成功率最高;农业项目成功率和融资完成率最低。在所有的股权型众筹项目中,大部分项目集中在北京、上海、广东、江浙等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由此可见,股权众筹平台融资额高、融资项目广是其主要优点,但项目成功率和融资完成率低,并且依赖企业所在地的资源也是其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股权众筹平台运营存在的风险

我国的股权众筹平台运营流程大致一样,可以分为两方面:一是投资者的运营流程,分为线上和线下两个部分。具体包括:投资者在平台注册填写个人信息,身份审核——审核通过后,寻找众筹项目——选择项目进行交谈——项目投资——线下增资手续;二是筹资者的运营流程,也分为线上和线下。包括:筹资者的个人信息填写,审核——审核通过后,递交商业方案——项目合格,上线平台——与投资者进行项目交谈——项目筹资——线下增资手续。但由于我国股权众筹平台发展正处于起步阶段,法律和监管机制尚不完善,各个流程还存在着许多风险,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身份审核认证的风险

以国内三家知名股权众筹平台为例,大家投要求主投方需要有两年以上创业经验或担任企业总经理、总监等岗位工作经验。跟投方需要提供真实的个人信息;众投邦要求主投方有两年以上的投资经验且有两个成功的投资案例。跟投方需要提供真实的个人信息;人人投只要求投资者提供真实的信息资料即可。不同的股权众筹平台对投资者进入平台的门槛有所不同,这将会导致股权众筹平台中投资者的质量良莠不齐,出现大量缺乏投资经验的投资者涌入的现象。在目前流行的“领投+跟投”模式下,缺乏行业风险判断的跟投者可能会盲目的跟投,这样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对平台资金池的管理产生负面压力。

(二)项目信息披露不完善

筹资者和投资者在进行完身份审核之后,就要通过股权众筹平台来发起和发现项目。而股权众筹平台作为投资者获取项目信息重要的渠道,有责任和义务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因为这些信息直接会直接影响投资者对项目风险的判断。目前我国股权众筹平台信息披露体制的监管还不够完善,很容易出现欺诈行为。不论是平台和筹资者之间的非法合作,还是平台和领投者之间的非法合作,都有可能导致信息的虚假化,致使资金流动不能达到利益最大化目标,触碰合同欺诈的法律红线。

(三)项目筹资的法律风险

股权众筹平台的项目筹资易触及非法集资的法律红线。非法集资是指未经法律允许,公开向不特定人群发行证券,且累计人数超过200人。首先,股权众筹平台筹资的项目是面向众多投资者的,而且融资金额往往很大;其次,项目的投资人数不易掌控,很可能超过法律规定的人数。目前我国对股权众筹方面的法律还不是很完善,平台也只能尽可能的避免非法集资的底线,可以说是处于非法集资法律边缘的灰色地带。筹资作为整个产业链的核心目的,只有解决了法律体系不完善的问题,资金的筹集才会有质的提高。

(四)资金监管和退出体制不健全

平台作为担保方需要对项目资金流动进行保护和监管。项目融资是需要经过一段时间才能最终完成的,在这个过程中,往往会形成一个“资金池”。对平台来说监管“资金池”并降低资金周转风险是他们的首要责任;对投资者来说,他们关心的是自己投出去的资金是否安全,资金流转能否达到预期的目标;对筹资者来说,他们关心的是能否顺利的取得资金。就目前的股权众筹平台资金流动体制来看,资金的监管还存在风险,监管程序不够科学化,资金流动过程中安全性不够高。另外,资金的退出体制还不够健全,融资一旦失败不能够及时的撤出投入的资金,存在资金被吞噬的风险。

二、我国股权众筹平台运营风险防控措施

(一)制定严格的门槛审核制度

对投资者的入门门槛进行统一的规定,严格审核投资者的资历和实力,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投资教育,使进入平台的投资者确实是拥有投资实力和投资风险判断力的高质量人才。一方面,可以减少“领投+跟投”模式下盲目跟风的现象,提高了投资资金的利用率;另一方面,便于建设平台人才管理体制。

(二)制定强制信息披露制度

股权众筹平台信息披露制度要想做到完善,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1)在法律中明确平台对信息披露的责任与义务,规定平台和发起人双方定期的向第三方监督者提供项目信息以及财务报表,同时平台对该项目信息进行公开发布,监督方对呈交的信息进行审核并与平台发布的信息对比,保证平台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2)建立三方监督体制,设立单独的监督方对平台监督,确保平台信息披露过程公正合法,披露的信息真实、完整。

(三)完善法律法规

对于运营过程中筹资环节所涉及的非法集资问题,首要防控措施在于国家制定出台相应的法律条文,明确平台的责任与义务,使股权众筹平台得到完善的法律保护,同时平台要严格控制项目筹资的界限,对涉嫌触及非法集资的项目叫停整改,在项目筹资过程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其次,平台应当在投资者投资环节制定项目规定,限制投资者的投资金额以及投资人数。

(四)建立第三方资金监管、保护机制

为降低资金流动的安全风险,确保投资者退出投资时的资金保障,股权众筹平台应接受第三方的监管,包括第三方信息的监管。监管方对资金流向以及平台是否具备持续资金周转进行监管和评估,并定期出具报告,以便投资者对后续资金操作及风险作出判断。同时,股权众筹平台应寻求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合作,在资金供应方面得到支持,这也是对投资者投入资金以及退出资金的保护。

三、小结

股权众筹平台作为蓬勃发展的新兴产业,在中国市场拥有着庞大的资源,其未来在中国市场的发展潜力不容忽视,而且股权众筹平台的健康发展也关乎到了国家经济的发展,维系着众多小微企业的命运。但现如今股权众筹平台在许多方面还存在着风险。第一,在身份审核环节各个平台要求不一,导致投资者的质量难以保证。第二,在信息披露方面,目前监管的不完善很容易导致平台与筹资方之间、平台与投资方之间产生非法合作行为,进而侵犯其它利益相关方的利益、触犯法律、危害国家经济健康发展。第三,我国对于私募股权的法律并不完善,致使目前的股权众筹活动游走于法律的灰色地带,制约了股权众筹的发展而且容易触及非法集资的法律红线。第四,平台资金的监管还存在风险,监管程序不够科学化,导致资金在流动过程中存在风险。解决运营漏洞、严格审核、完善法律法规、加强资金监管,为股权众筹平台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是非常有必要的。

参考文献:

[1]杨东;苏伦嘎.股权众筹平台的运营模式及风险防范[J].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14, 22(4): 157-168

[2]刘明.美国《众筹法案》中集资门户法律制度的构建及其启示[J].现代法学, 2015, 37(1): 149-161

[3]李湛威.股权众筹平台运营模式比较与风控机制探讨[J].当代经济, 2015, (05): 36-39

[4]傅啸、董明.股权众筹平台面临的风险及应对策略研究[J].现代管理科学, 2015, (08): 48-50

[5]王春欣.“互联网+”背景下股权众筹平台监管问题研究[J].鸡西大学学报, 2016, (07): 8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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