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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的发展战略设计

2017-04-08 22:01 来源:www.xdsyzzs.com 发布:现代商业 阅读:

李卫东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东营办事处

摘要:农村信用社作为中国金融体系重要的组成部分,它能为农业生产、农村发展及农民的生活提供资金支持,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本文以农村信用社为研究视角,在深入分析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不足之处基础上,提出新时期促进农村信用社发展的管理办法,以期为类似研究提供一定借鉴与指导。

关键词: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发展战略

农村信用社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成为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在为农业、农村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农村信用社自90年代以来出现一系列经营困难,虽然各地政府、人民银行及农村信用社均采取一些措施化解风险,也收到一定成效。但从总体角度分析,多数农村信用社依然未摆脱经营困难的问题。本文针对农村信用社管理经营中常见的问题,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方法,以期提高农村信用社规范管理效率。

一、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产权不清晰

产权不清晰,权利与责任就无法与之对应,在管理安排及日常运营中极易出现问题,这也是农村信用社管理缺陷的症结所在。农村信用社源自经济实力较弱农民群众的需求,经过长时间的发展,农村信用社已演变为官办机构,导致入股农民的利益没有良好的保障,农村信用社的合作性并未完全显示出来。依据我国已设立的各项法律法规,农村信用社的合作制逐渐丧失,这种情况会忽视或侵夺农民群众的利益。长期如此,对于农村信用社长时间形成的经济积累并未明确其所有者,且以农民持有股金的股权结构,导致股东成为坐享固定收益者,他们不能有效参与农村信用社制定经营决策中。

(二)市场定位及经营与现实脱节

农村信用社是由农民群众出资创建的金融机构,该机构的发展与 “三农”具有必然的联系,为解决 “三农”问题提供金融支持理所当然。但该机构服务三农问题上所做的努力出于国家强制性要求,某些政策性文件把为“三农”服务作为其的经营宗旨,导致农村信用社的市场定位呈现强制性的特征。事实上,若国家不给予相应的压力,农村信用社估计也已撤出农村金融市场。近些年,我国人民银行采用票据兑换、借款等方式对农村信用社进行相应的支持,这种做法被片面理解成依据政府的要求为“三农”服务。在商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相分离的背景下,把原本属于政府职能的“三农”当做农村信用社的经营宗旨,缺少有效的理论支持。该金融机构作为一个独立的主体,达到利润最大化才是其发展的最终目标,而将其引入“三农”问题,则是政府采用一些配套对策及制度安排实现的。此外,一直局限在“三农”的市场定位和经营模式显然无法满足其实际发展需要。尤其随着中国新农村建设进程加快及农业生产经营模式的改变,部分农村已打破传统的农业生产及经营范畴,部分农民对金融服务展现出多元化的特点,不仅农村基础设施、文化建设等需要金融机构大力支持,处于小城镇及其他非农业务需求也是该机构的服务对象。

众多周知,农民一直是农村信用社的主要服务对象,其开展小额农贷模式有发展的必然性,但小额农贷并不能作为农村信用社必须承担的政策性业务,不得过度将其当做该金融机构主要经营模式。在现实发展过程,盲目坚持小额农贷这一经营模式,不单在理论层面行不通,也严重违背该金融机构应有利用追求的原则,从而影响农村信用社长远发展。加之,小额农贷并非属于零风险模式,这种经营模式潜在的风险日益展现出来,小额农贷无法满足农民及农村生产企业的发展需求。事实上,金融机构作为一个非政策性的机构如果可以盈利,也应积极开展其他项目。若一味坚持固有的经营模式,不仅会丧失良好的发展潜力,也会导致原先依赖农村信用社发展壮大的客户慢慢远离,导致该机构失去更多的盈利机会,这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削弱其服务三农的能力。

(三)内部监督管理落实不到位

金融机构的内部监控制度作为国家法律法规的细化形式,农村信用社所用的监事会及内设稽查审计部门。但因相关人员严格执行各项制度观念缺失,缺少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导致农村信用社的监理会及稽查审计机构职能始终处在虚化状态。主要表现为:(1)监事长比理事长、主任的的级别低,缺少履行相应责任应有的独立性。此外,建立结构设置过于简单,缺少必备的专职人员;(2)内设的稽查审计部门力量薄弱,开展相关审计工作缺少独立性,审计监督效果不理想;(3)日常开展的各种检查工作一直处在被动应对状态,过于关注违规事件发生后的整改处理。基于上述情况下,挪用资金、截留储户存款等案件高发,如:某省农村信用社仅一年就发生17起百万以上的案件。

二、新时期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对策

(一)建立多重监管机制

一方面,必须完善县级联社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内部监督机制的建设。明确理事会、监事会、主任等相关人员的权责及义务,不断完善议事制度及相关决策程序,引入独立的董事及外部监事,成立权责明晰、制衡性好、办事效率高的组织体系。同时,加强监事会风险管理职能,监理会要加强农村信用社内部财务、内部控制等监察职能,通过调阅文件、访谈、列席会议等方法,充分发挥测评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活动,便于及早发现日常经营中出现的问题并予以解决,有效降低风险发生率。为实现以上目标,建议农村信用社成立法人和内控评价制度及履职考核办法,以期落实法人结构要求的各项制度。另一方面,审计稽查部门应制定合理、长远的审核规划,不断加强稽查人员的责任意识,每年选择部分联社点开展审计,严肃处理抓住的违规典型,从而发挥良好的震慑作用。此外,稽查审计职员必须对自己做出的稽查结论终身负责,并不断学习,弥补自身的不足之处。

(二)实施产权制度改革

自我国实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农村经济发展形成有明显好转,农民的经济实力有所提升,想要把处在商业化发展方向的农村信用社回归本色几乎不可能。日常实践中,农村信用社在运行管理、股权等方面的改革,并未能与经济规律、实际发展水平等完美契合,新旧问题层出不穷。基于这种情况下,日后所用的改革方法、制定的法律法规要更加满足市场需求,提高各项政策的科学性、合法性,努力纠正由因政策不符合经济规律出现的短期行为,从而维护,促使农村信用社更好地发展。

现阶段,农村信用社在遵循商业化运作前提下,要根据市场发展规律,因地制宜确定产权关系,进一步完善法人的治理结构,积极探索与当地发展和该金融机构发展水平相符的股份制、合作制等制度。具体做法如下:(1)在部分经济发展水平较高或城市一体化程度高的地区,三农在大众心中的概念已发生明显变化,农业所占比例较低。农村信用社的主要服务对象虽然身份并未发生改变,但多数农民不再从事传统农业生产活动,农村信用社实际上趋于商业化发展状态。处于上述地区的农村信用社,可大力开展股份制改造,成立农村商业银行。(2)农村信用社基于合作制原则下,依托股份制创建农村合作银行,将劳动、资本及金融、商业功能相互结合形成产权制度,对中国二元经济结构明显地区实施产权改革意义重大。此外,对不具有上述条件的地区,在完善合作制基础上,把农村信用社和县(市)联社各为法人改革成统一的法人。

(三)明确市场定位及经营模式

农村信用社必须依据现代农业及新农村建设需要,将自身的定位设置在县域经济发展层面,重点支持县域支柱性企业和基础设施所需的金融服务,促进城乡经济可持续发展。必须注意,现代农业不再局限在传统的种养殖业方面,三农对资金的需求也不是小额贷款即可概括的。小额农贷只是农村信用社日常经营的一个项目,而并非日常经营的全部内容。此外,可考虑在小额农贷发展优势下,有选择性的开发大额农贷业务,认真挑选各项业务及服务对象,掌握适当比例,进而探索不断扩大项目,满足农村经济发展需要。特别是在市区的农村信用社更应走在前列,选择好与三农相关的项目给予资金支持,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中实现自身发展,达到农村信用社与经济发展双赢的目的。

结论:

综上所述,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管理关系整个信用社的盈利与制度建设情况,它也是我国解决三农问题中不可缺少的力量。本文先从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中常见的问题入手,由此引出新时期农村信用社可以创新之处,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以期为中国农村信用社的发展提供一定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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