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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质量管理

2018-10-02 17:45 来源:www.xdsyzzs.com 发布:现代商业 阅读:

李亚涛    西安市科技信息服务中心

摘要:司法鉴定质量管理关系鉴定结果的有效性、合法性,能否为法院审判工作所采信。鉴定过程包括鉴定启动前、鉴定实施中及鉴定结束后,质量管理贯穿整个鉴定过程。鉴定过程的每个阶段质量管理都有所侧重,环环相扣,缺一不可。

关键词司法鉴定;质量管理

司法鉴定质量管理也就是鉴定过程的质量管理,鉴定意见书是鉴定过程质量管理的必然产物,是鉴定质量的综合反映。质量管理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法院、司法行政机关、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对鉴定活动各司其职,严格鉴定程序管理的过程。司法鉴定质量管理,贯穿于司法鉴定各个环节,提升司法鉴定质量,就是完善鉴定过程质量管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诉讼顺利进行。

一、鉴定启动前质量管理

1鉴定机构资质质量管理。鉴定机构依法开展鉴定活动,需经省级司法行政机构审核登记。《司法鉴定许可证》为鉴定机构的执业证,该证使用期限届满需申请延续。{}《司法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第39条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一)超出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的;(二)未经依法登记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三)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四)出借《司法鉴定许可证》;()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执业资格证》的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六)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七)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八)支付回扣、介绍费,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行为的;(九)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的;(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2、司法鉴定人质量管理。鉴定人日常管理参照《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鉴定机构对鉴定人的资质严格把关,避免没有鉴定资质的人介入司法鉴定。取得执业资格证后,方可参与司法鉴定工作。鉴定人扎实的专业知识,丰富的司法鉴定经验和持续的司法鉴定继续教育是鉴定人执业资格的要求。鉴定过程是鉴定人负责制,司法鉴定人应秉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自己做出的鉴定意见负责。鉴定人因工作需要,会见诉讼当事人,不得违反规定,我们在工作中会见当事人,选择在办公室,做好相关工作记录。司法鉴定人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出庭业务知识、法律事务等,开展诸如研讨、征文等形式的职业教育,使鉴定人规范从业。科技发展日新月异,鉴定人要求对知识的补充与更新。鉴定结束后,通过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是对鉴定意见在法庭审判质量监控的重要环节。我们在具体工作中非常重视鉴定人出庭作证,当接到出庭通知时,第一时间通知鉴定人出庭时间、地点、人数、费用、要求等。司法鉴定职业行为规范,内在要求鉴定人遵循职业约束,履行职业责任。外在的管理体制、制度安排也要成为一种运行状态。司法鉴定行业与专业技术、现代科技紧密联系,专业知识的不易理解,对司法鉴定人的要求越来越高。

3、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依法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委托人、当事人及社会的监督。对于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司法行政机关会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鉴定实施过程中的质量管理

1、虽然目前我国没有司法鉴定法,但鉴定意见书又具有法律的有效性,鉴定程序作为法律的一部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为保障司法鉴定质量,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鉴定需严格遵守《司法鉴定通则》。

2{}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12条,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鉴材由委托机构提供,委托方声明或保证鉴材的真实、完整、纸质卷宗应装订成册,形成完整的法律卷宗。在接受委托时,对鉴定材料的交接由专门人员进行交接核对,与委托机构填写完整的资料交接单。也有当事人出于种种原因,拒绝或拖延提供鉴定材料,那只能做退案处理。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要能够满足鉴定案件需要,如出现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无法满足鉴定需要的,可申请委托人补充鉴定资料。鉴定材料需经当事人双方质证。法官决定鉴定委托后,将当事人双方质证过的真实的鉴定材料,交于鉴定机构。鉴定机构不得私自接受当事人提交的鉴定材料。{}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22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鉴定材料管理制度,严格监控鉴定材料的接收、保管、使用和退还。我们在具体工作时,对鉴定材料的接收,是专人前往法院交接,不邮寄,第一手原始材料,确保万无一失,必须有专人专程交接。鉴定过程中使用鉴材是要其完好无损,鉴定案件结束后,将鉴材及时退还委托人。

3司法鉴定程序的质量管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三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复杂、疑难或者特殊的鉴定事项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决定受理的时间。这七个工作日,鉴定机构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研究探讨,在收到委托案件后,第一时间由鉴定人研究卷宗,涉及专业技术的内容,组织相关专家鉴定人研究鉴定可行性。一般情况下,应在自收到委托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在工作实践中,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的鉴定案件较多,三十个工作日是不能有效完成鉴定的,需要延长时限的,应书面告知委托人。在鉴定过程中,鉴定材料发生耗损,委托人不能追加补充;委托人不配合鉴定;当事人不支付鉴定费;不可抗力使鉴定不能顺利进行,可终止鉴定,书面告知委托人,退还鉴定材料。

4标准的规范管理。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严格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三条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一)国家标准;(二)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三)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方法。有些大型设备,鉴定过程中,需要现场提取鉴定材料,委托人在场见证,至少一名负责该案件的司法鉴定人,用专门的现场记录纸做笔录、录像、拍照等,每次鉴定都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要求进行。

5、鉴定意见书的出具,应按照统一的规定的文本格式,由司法鉴定人亲笔签名、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一式四份、三份交由委托人,一份由鉴定机构存档。司法鉴定意见书出具后,出现瑕疵错别字等,可以进行补正,鉴定机构应将鉴定意见书及相关资料整理立卷,归档保存。对于鉴定意见书的质量管理,鉴定机构非常重视细节质量管理,因为经常出现鉴定过程符合程序,意见书的瑕疵导致当事人投诉,鉴定机构要引以为戒的。

三、鉴定活动完成后的质量管理

1、鉴定误差的质量管理。文字瑕疵、签名、盖章不符合制作要求,图像、表格不清晰等情况,由至少一名鉴定人在补正处签名。鉴定事项有遗漏的、追加新的鉴定材料、需要补充鉴定的,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完成后,对鉴定程序和鉴定意见应复核,出具司法鉴定复核意见,并签名存档。

2、鉴定档案质量管理。鉴定机构应将鉴定意见书及相关材料整理立卷、归档保管。按照年份将意见书归类存放,方便查阅。

3鉴定人出庭。在接到人民法院出庭通知后,确认出庭时间、人数、地点等信息,依法出庭。通过出庭接受质证,避免鉴定意见出现较大偏差,减少错误鉴定意见进入诉讼环节。

4、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异议的答复。在实践中,经常出现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向委托方提出异议书面申请,这时候,鉴定机构需就异议事项逐一作出详细书面答复。答复仍不能解答当事人异议的,需要重新鉴定,可另行委托其他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四、司法鉴定质量管理的其他措施

1、司法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密切相结合。司法鉴定行业协会通过定期召开研讨会,学习发达国家最新的司法鉴定行业发展情况,分析国内司法鉴定典型案例,交流行业发展动态,互通有无,信息共享,通过行业协会这个平台促进整个行业发展。

2、加强教育培训。随着社会发展,鉴定案件的复杂化,涉及方方面面,鉴定人员对鉴定案件的专业化分析很到位,但法律知识相对薄弱,在与当事人打交道时法律分寸的拿捏,显得很重要。案件鉴定中,具有过硬的专业知识可以很好的帮助鉴定人顺利完成鉴定。但在会见当事人、勘察案件现场、出庭质证时。要求鉴定人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要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司法鉴定法律知识培训,或者同行业鉴定人的交流来加强法律知识学习。

3、鉴定标准的建立和规范。司法鉴定的技术标准,现有多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技术领域标准。但由于社会发展,案件越来越复杂,技术参数要求越来越细化。我们曾经接受某种国际日化品的鉴定,在查阅大量标准后,发现我国缺少对国际日化品的标准。鉴定人员大量参与了社会上存在投诉的产品质量的第一线,积累了对某类产品质量管理的丰富经验,可以通过司法鉴定这个平台,推行司法鉴定技术标准。

4、鉴定活动多与人打交道,沟通能力和协调能力对于加强司法鉴定过程管理也十分重要。社会上大家普遍认为“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打证据就是打鉴定”。可见司法鉴定在保障司法公正、促进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与法官沟通、协调双方当事人、与律师沟通,鉴定工作的各个环节都需要沟通协调。有效巧妙的沟通有助于化解矛盾。尤其是与当事人沟通案件时,既要从专业技术层面使得当事人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又要从人文层面给予当事人和风细雨般的司法人文关怀,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每一次的司法鉴定过程都是一次严谨的项目管理过程,缺少质量管理的司法鉴定是漏洞百出的,完善的司法鉴定质量管理必然会产生客观公正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服务社会。

参考文献:

[1]罗纪锋,范同学.司法鉴定质量管理评估有关问题的思考[J].中国司法鉴定,2006(06):71-73.

[2]李春青.我国建立司法鉴定质量控制体系的价值探讨——基于全面推进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的背景[J].郑州轻工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4(05):67-72.

[3]沈敏.司法鉴定机构质量管理规范探讨[J].中国司法鉴定,2007(05):2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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