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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经济反垄断与创新激励平衡的研究—“扼杀式并购”

2024-01-29 17:13 来源:www.xdsyzzs.com 发布:现代商业 阅读:

孙洁   张英明  温永尚

江苏师范大学商学院   江苏徐州  221116

基金项目: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省级一般项目(项目编号:202110320080Y);项目参与者:孙洁、邢璐莹、唐海霞、余彦霖、温永尚

要:当前,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进步,平台经济得到了迅速发展,不少企业涌入平台经济市场。与此同时,扼杀式并购行为在平台经济领域快速蔓延,越来越多的大型平台企业采用这种方式以达到消灭潜在竞争者,巩固市场地位,获取市场竞争优势的目的。但扼杀式并购行为也造成了市场创新力减损、损害消费者权益以及市场可竞争力丧失等一系列危害。本文通过对扼杀式并购的危害以及面临的反垄断困境的分析研究,旨在提出相关规制措施,从而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空间,激发市场创新活力,构建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市场。

关键词:平台经济;扼杀式并购;反垄断;创新激励

一、引言

20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数字经济已成为我们改善生活的重要方式,同时也极大程度上促进了我国的经济增长。根据《中国互联网发展报告2022》蓝皮书可知我国2021数字经济规模达到45.5万亿元,GDP中所占比例高39.8%。互联网平台经济在技术革新、改善民生的同时,平台经济企业垄断和不正当竞争问题也随之产生。同一类型的互联网主体间的竞争、不同类型间的外部竞争产生的垄断问题逐渐引起各界广泛关注,以美国、欧盟为首的发达国家对苹果、谷歌和其他一些超级互联网巨头展开了反垄断调查,垄断与反垄断的博弈在进行中。近几年来,我国也平台经济领域的垄断现象十分重视实行一系列的政策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监管平台经济

与传统经济相比,平台经济缩短了交易流程、降低了交易费用和搜索费用,其核心产品是用户提供媒介或匹配服务[[1]],这就说明谁拥有的用户多、谁就能够占据更大的市场份额。因此平台企业间的竞争就演变成用户规模的较量2010年的“3Q大战”和2017年阿里巴巴京东的竞争以及2021年美团饿了么的“二选一”都旨在争夺用户、扩大市场规模。为了维持市场的绝对优势地位,大型平台企业利用其积累的用户规模、资金、技术等优势,实施“二选一”“掠夺性定价”“搭售”等举措在一定程度上将其他市场主体排除在外。这种做法既对商家和消费者的权益造成伤害又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制约作用。蔡婧萌(2019从杠杆原理和价格歧视两个方面进行了综合的剖析,指出了搭售与价格歧视间的关系和区别以及搭售行为的潜在危害。乔岳和杨锡(2021用博弈论的方法对“二选一”行为进行定量比较和分析,发现该行为对双边用户及社会总福利具有一定影响,且社会总福利呈现先升后降的态势

如何有效解决平台经济反垄断问题是促进经济增长、改善民生的重要抓手我国近年来对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问题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这也从另一个侧面说明,目前对平台经济反垄断所采取的措施还很不健全。有学者把反垄断监管的重点放在了平台经济的事前监督上。例如,王先林和方翔(2021)建议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在秉持包容审慎的监管原则的基础上采取加强对市场竞争的调查和评估以及引进平台企业反垄断合规监管一系列措施,从而深化对平台经济反垄断行为的事前监管。同时,唐要家(2021)也提出要加强对平台企业的事前行为监管,建立透明开放、安全公平、客观公正的基本行为准则以及系统、协同、高效的反垄断监管体系。也有部分学者对反垄断制度建设提出了相关建议。谭家超和李芳(2021)认为我国对加强平台经济反垄断行为的监管应强化制度建设、提高反垄断部门的执法水平以及优化相关法律制度等方面入手。钟皓珺(2022)从反垄断公益诉讼的角度提出相关建议推动平台经济治理的法制化水平。此外,陈庭强、沈嘉贤等人(2022)通过对阿里垄断事件的案例研究从双边市场监管角度提出相关治理路径和对策。

当前并购行为在平台经济企业中日趋盛行,不少大型企业利用并购大量的中小企业从而达到消除潜在竞争威胁、获取创新技术以及巩固市场地位的目的。这一行为也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王迪孙晋(2021指出大型平台企业在意识到初创企业具有一定创新能力并且存在威胁其市场地位的可能性时,更倾向于在同一市场或邻近区域对初创企业实行并购,以消灭潜在竞争对手。李静(2022) 认为大型平台企业在实施扼杀式并购时的主要动机是以此潜在竞争威胁从而巩固自身的市场垄断地位,而并非是扩大企业实力。在现有研究中,已有不少学者指出扼杀式并购行为给市场发展带来了严重危害。陈弘斐、胡东兰以及李勇坚(2021表明扼杀式并购对市场竞争和创新带来极大的冲击,例如降低消费者福利、缩减初创企业的市场生存空间。严国帆(2022)认为平台经济的扼杀式并购行为抑制了平台经济行业创新、降低目标市场活跃

随着扼杀式并购行为在平台经济领域的快速蔓延,我国的反垄断机构面临着反垄断行为判定的新难题——如何对扼杀式并购进行有效判定和评估。因此,本文希望通过对扼杀式并购行为带来的损害以及面临的反垄断困境的研究分析,提出有利于规制扼杀式并购行为的相关措施,从而促进市场创新和可持续性发展。

二、扼杀式并购的概念

所谓的扼杀式并购是指大型企业为了潜在竞争或创新而对初创企业进行并购的行为[[2]]。该概念最早是由Cunningham等人(2018)在研究美国医药行业的并购行为时提出的。近年来的研究表明,扼杀式并购在各个行业逐渐盛行,特别是在平台经济领域发生率极高。据不完全统计,苹果、谷歌、微软、脸书和亚马逊在过去十年里花费316亿元,投资收购了约400家初创企业。此外,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持续发展,扼杀式并购行为也逐渐增加。IT桔子数据显示,过去十年间,互联网三大巨头阿里巴巴、腾讯以及百度并购活动极其频繁,仅在2020-2021年间并购企业就达到395家,涉及多个领域,不断扩大其行业版图。

平台经济领域的扼杀式并购与传统企业相比对市场造成的危更大。传统行业进行扼杀式并购的主要动因是被并购企业研究开发的产品与现有产品存在重叠,采取并购是为了关停企业的研发以稳固自身的市场竞争地位。但,平台经济领域的大型企业并不关注是否存在产品重叠问题,只要是初创企业存在发展潜力并有可能对其市场地位造成威胁,企业便会采取并购手段,从而吸收初创企业的新兴技术,迅速抢占市场,以避免初创企业的发展对其地位产生威胁。这一行为极大程度上导致了初创企业难以获得进入市场的机会,生存空间急剧缩小,成为制约平台经济创新和发展的新阻碍。

此外,平台经济中,与传统企业相比,扼杀式并购发生的速度和频率都更高[[3]]。对于传统企业而言,处于初创阶段的企业即使进入了市场但其对新产品的开发和推广还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在不会对大型企业的市场地位产生威胁。但由于平台经济所具有的特殊性,其技术更新迭代快,初创企业依靠创新技术和相关举措能迅速获得网络效应,扩大用户规模,从而大型平台企业的市场地位产生威胁。因此,大型平台企业为了消除初创企业带来的潜在竞争威胁,往往是在确定其具有潜在发展能力时,就将其扼杀,速度快且频率高。

三、扼杀式并购行为的危害

1.丧失市场可竞争性

平台经济领域扼杀式并购的一大损害就在于大型企业与初创的中小型企业之间的差距被不断拉大,使得中小型企业逐渐丧失市场竞争性[[4]]。对平台经济企业而言,独有的创新技术和产品是其赖以生存和提高核心竞争力的根本。但面对平台经济具有的技术快速更新迭代的特殊性,互联网市场出现了一种“竞争-垄断-竞争”的格局也就是说,只要新产品和服务不断更新换代的情况下,平台企业所形成的垄断就是极其脆弱的。因此,具有一定垄断地位的大型数字平台就会倾向于利用其市场优势,对中小企业发起持续性的扼杀式并购,用以维护自身的垄断地位。而初创期的中小企业由于受到大型平台企业的打压以及自身面临融资困难,研发的新产品和新技术无大量资金的支持等各种困境,无力维持现有的经营状况,就不得不接受并购。大型互联网平台通过持续性并购中小企业,创建了多市场平台生态系统,不断的市场扩张增强了企业的竞争优势使其市场地位得到巩固,从而获得持续发展。据统计,阿里巴巴和腾讯两家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在短短五年内,就完成了5000多亿元的投资和收购打造了一个价值10万亿元的生态体系,资产规模翻10[①]。由此可见扼杀式并购让互联网巨头抢占了中小型企业的生存空间,导致其无法得到发展,逐渐形成了强者越来越强,弱者越来越弱的局面。

2.阻碍市场创新发展

创新是一个企业想要长期发展,维持市场地位的重要因素。Cunningham等人(2018)研究提出“扼杀式并购”实质上是终止了创新的潜在竞争者[[5]]平台经济而言,扼杀式并购行为已经对该市场内的创新造成了很大的阻扰。一方面,大型平台企业利用并购快速获得新兴技术,使得企业的创新能力降低。如果说大型企业最初的并购动机是为了消灭潜在竞争威胁,稳固市场地位,那么当企业发现利用并购初创企业能够帮助自身快速掌握新兴技术,其并购动机很大程度上是为了抢先占据市场,拓宽经营范围。相较于耗费大量的人力、财力以及时间去研究创新技术,目前大多数的大型互联网企业更倾向于并购大量同一类型的初创企业,用更短更快捷的方式完全掌握该项技术,达到占据市场的目的。这种行为能够帮助大型平台企业达成垄断市场的目的,因此企业也就不会花费大量的精力和金钱在自主研发上,从而导致市场创新性减少。

另一方面,扼杀式并购对初创企业造成的巨大冲击会严重削弱市场创新的鼓励。就短期来说,扼杀式并购会对初创企业进入市场造成直接影响使其创新动力减少;就长期来说,扼杀式并购行为的频发极大可能致使创业者的创新热情减少,难以出现颠覆式创新[[6]]。初创企业极有可能为了获取大型企业的青睐研发符合大型企业需求的技术,导致创新多元化的可能性大幅降低。研究也表明,在习惯了大型企业占据主导地位后,中小企业的创新激励不足,致使它们的创新意愿会不断下降,不再愿意为新技术的研发付费[[7]]

3.损害消费者权益

扼杀式并购不仅对市场具有极大的危害,在某种程度上也给消费者带来了一定的损失。大型平台经济企业对初创企业的扼杀式并购,使得进入市场的企业数量减少,限制了市场创新活力,该行为强化了企业自身的市场垄断地位,令企业能够控制进入市场的商品价格和质量,进而对市场供求造成负面影响;同时它也制约了消费者在市场中进行公平交易自由选择。一方面,平台经济巨头企业通过频繁的扼杀式并购来提高市场集中度,限制创新性产品的进入,逐步掌握了产品价格和质量的话语权,通过高价格、降低品质等举措给消费者的利益带来损失。另一方面,扼杀式并购行为导致本有可能挤进市场的初创企业无法进入,使得消费者的选择可能性和多样性减少。

扼杀式并购对消费者的数据隐私也存在一定损害。平台经济领域注重的是用户规模,用户规模越大说明企业市场上的竞争力越强,掌握了用户数据即把握了市场发展可能性。而大型平台企业通过并购实现了对用户数据信息的集中控制和使用,便于用户数据流量变现,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也使消费者的数据隐私权受到了损害

四、扼杀式并购面临的反垄断困境

1.传统评估标准失灵

目前我国采用的垄断评估标准仍然是以营业额为主要标准,同时辅以是否造成“限制、阻碍竞争”的后果作为实体审查标准,其所具备的操作性强、准确度高克服了实体审查标准存在的模糊性难题[[8]]。我国的《反垄断法》制定了较高的营业额申报标准,这一点对传统企业而言提供了充的发展空间,有利于市场经济发展。然而,对于平台经济,传统评估标准的弊端显而易见。

相较于传统企业,平台经济企业更加注重技术创新以及在发展初期呈现高投入低收入的特点,这一特征使得传统评估标准以营业额为衡量标准的弊端显现。在初创时期,中小平台经济企业为发展自己的用户,增加自身的用户规模往往会采用一些优惠措施以赢得市场和吸引顾客,这一行为带来的后果就是该阶段的营业额较少甚至有可能处于亏损状态,达不到审查标准。因此,大型平台企业对这些企业的并购并不会引起反垄断机构的关注,也不在反垄断机构的监管之下。

另外,些年来平台经济得到迅速发展,逐渐形成了一种寡头垄断的局面,大型平台企业也习惯于通过并购初创企业以消除潜在的竞争威胁,巩固自身的市场地位尽管这些行为在质上会产生“限制、阻碍竞争”的果,但是由于未达到审查标准,所以很容易逃脱反垄断部门监管和审查

2.难以证实反竞争事实状态

就大型平台经济企业而言,对初创期的中小企业实施并购的一个最为主要目标就是淘汰潜在的竞争对手,除潜在竞争威胁,因此反垄断执法机构在评估大型平台企业是否构成扼杀式并购时,用以衡量的重要标准是被并购企业的未来价值以及能否成长为潜在竞争对手。但是,当前采用的对反竞争事实进行评估的方法大多是基于短期价格影响和静态市场结构,并不适用于对动态的平台经济市场进行评估,难以预测被并购企业的未来发展状态,也就无法证明大型平台企业的并购属于扼杀式并购。因此,反竞争事实状态的难以证明极容易让一些扼杀式并购行为逃脱监管,同时也使反垄断机构的监管面临新的困境

此外,平台经济领域的技术更迭快,容易出现“颠覆性创新”,这也就表明初创的中小企业很大程度上可能由于掌握创新技术而在短时间内得到迅速发展,并有赶超行业巨头的可能性。面对这种情形,大型平台企业相较于反垄断机构会更加关注行业内初创企业的实力以及发展潜力,在专业检测工具和技术上也会更为先进,用以及时发现存在的潜在竞争者并采取措施阻止其快速成长。因此,对反垄断机构而言,由于受到技术的限制,评估被并购的初创企业未来发展状态,证明其发展潜力及扼杀式并购造成的反竞争事实状态是短期内面临的一大难题。

五、规制扼杀式并购行为的相关措施

1.完善审查标准

    传统的反垄断法将工作重点放在事后监管,但从一定程度上而言,事前审查是最有效的执法手段其执法效果最佳以及效率最高,能够及时地制止反竞争行为,因此,完善相关的事前审查标准是当前的重中之重。

按照《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三条当前执行的审查标准是达到一定营业额标准的经营者集中必须进行申报审查。但是,对于正处于研发和推广阶段的初创企业而言,其为了聚集用户会采取补贴等营销策略,而其发展前期的这些行为必会导致营业额较低甚至出现亏损。因此,大型平台对其进行的扼杀式并购就难以满足经营者集中申报的要求,反垄断执法机构也就无法干预。这表明在数字经济中,单纯从营业额的角度来判断企业的竞争力是有失偏颇的。而在现行的营业额标准中,引进一定的交易额标准优化审查标准,就能够将那些被反垄断执法机构在事前审查时忽略的扼杀式并购行为重新纳入监管范畴。因为在一定程度上,大型平台收购初创企业的一大动机是消除潜在的竞争危害,其为了达成这一目的愿意支付的交易溢价就较高,而这部分溢价能够体现并购背后初创企业的价值。另外,直接降低营业额标准进行审查相比,引入交易额不会显著地加大反垄断执法部门工作负担也不会导致初创企业并购的反垄断合规成本上升

2.举证责任转移

平台经济中,反垄断的监管者难以完成初始的举证责任,这是因为反垄断执法机构很难全面掌握企业并购背后的经济行为,而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企业经济损害证据的可探测性也在不断降低。为解决监管者获取实质经济损害证据的方面的难题,超级平台并购中,可以引进一种“违法推定原则”该原则是先假定平台的并购行为属于反竞争行为,再由并购方自己出具相关证据表明其行为不会对市场竞争造成不利影响,或者证明实施并购所带来的经济增长是依靠企业自身发展无法实现的。反垄断监管机构可以搜集外在扼杀式并购意向的证据,并购价格的组成进行分析,对企业内部提供的相关件进行审核以此来获得证据直接搜集经济损害证据相比,这种方式具有可操作性和可控性实施难度也较低,在一定程度上不会给反垄断执法机构带来额外的审查压力而且也不会对平台经济中的并购行为造成干扰

3.加强执法机构的事后监管

对于反竞争行为的事后监管力度也是反垄断机构的重点。在平台经济发展初期,我国发生了许多的并购案件,其中有不少案件属于扼杀式并购,但由于我国采取的具有包容性和谨慎性的监管政策,使其逃了反垄断执法机构的管制。通过利用事后审查权,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对已经完成的扼杀式并购案件进行追溯并对其采取相应措施。此外,在并购初创的中小企业案例中,存在被判定为大型平台企业并非完全是出于消除潜在威胁的目的而进行的并购,即这些并购并非是扼杀式并购。反垄断机构考虑到合理的并购对初创企业而言,更能帮助其进行资源整合,有利于其后期发展,因此判定有些并购是促进竞争的。对于这些并购,应当通过设立事后观察期,持续观察并检测大平台是否在并购后产生累积效应,从而进一步断定并购是否具有反竞争性。

六、结论

平台经济的健康发展会促进我国社会和经济的积极发展,然而大型平台企业的扼杀式并购行为严重阻碍了平台经济市场的创新性发展以及市场秩序的良性发展,因此必须重视对扼杀式并购行为的监管。毋庸置疑,我国目前已处于平台经济反垄断监管的强化阶段,但是鉴于平台经济的特殊性以及面对新出现的平台经济反垄断行为,我国反垄断机构现行制度存在弊端故而应当结合现有的包容审慎的监管理念,采取完善审查标准、转移举证责任以及强化事后监管等措施有效抑制平台经济中的扼杀式并购行为,从而实现为初创期的中小企业注入创新动力、维护市场秩序以及促进平台经济市场可持续性发展的目标。

注释:

[①]陶娟.收割者:腾讯阿里的20亿生态圈[J].新财富,2020(11):20.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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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先林,方翔.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的趋势、挑战与应对[J].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02):8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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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严国帆.数字平台扼杀式并购行为反垄断规制[J].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202208):2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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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冯鑫煜. 超级平台扼杀式并购的反垄断规制[J].南方金融,2022(09)90-100.

[16]王伟.平台扼杀式并购的反垄断法规制[J].中外法学,2022,34(01):84-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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