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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风险与金融监管

2016-07-12 21:42 来源:www.xdsyzzs.com 发布:现代商业 阅读:

李刚 孙俊英  大连财经学院

摘要:近年来,我国的互联网快速发展,金融行业也开始与互联网相结合发展。由于我国互联网金融是新兴起行业,为此还存在很多监管不到位等问题。本文以笔者的观点,结合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情况,提出了一些合理化的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监督管理;管控能力;互联网法律

互联网金融不是互联网和金融的简单加总,也不是传统金融业务的简单“上网”,而是强调依托网络、移动通讯、云计算等新技术和移动支付、社交网络、多对多交易等新模式,突破传统金融概念和货币创造模式,提供低成本支付、结算、投资、融资等金融服务,为实体经济商业模式的创新提供支撑,对全球金融模式产生了根本影响。互联网金融是指在新时代的背景下,互联网与金融行业的相融合。然而,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也需要合理的监管。

互联网金融主要可以分为两大版块:一种是个人对个人的贷款即人们常说的p2p,另一种是个人对企业的贷款即p2b。在目前的市场中p2bp2p有优势,在借款人信用等级、资金用途方面、p2p的风险比较p2b的风险要高。

一、互联网金融合理监管的必要性

现在的互联网和金融相结合发展出了很多衍生产品,而且发展趋势也变得多元化。就目前的市场形式而言,金融监管是非常必要的。现如今,金融监管目前没有变得更具体化、细节化,而互联网金融多元化的发展使得现在的监管环境十分脆弱。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崛起,金融监管迫在眉睫。

1.存在非理性个体行为

例如现在最火热的p2p投资,它的投资利润比银行的利息高出5倍到10倍之多。虽然p2p网站对于那些贷款者进行了信誉评级,投资者是分散筹集资金,但是p2p的风险仍然是非常高的,这一点往往被p2p网站所淡化,投资者仅仅是将利益最大化的投资想法可能会使得投资血本无归。

2.“羊群效应”使投资者不理性

合理的投资能保证货币的保值或者赚更多的钱,但是现实当中有许多不懂得投资的人,他们往往更多的是根据他人或者大多数人的投资理念去投资。“羊群效应”在有些地方是可以运用的,但在现代的投资方面往往跟风者都是受害者。例如在近些年的股市中,许多人看到他人在股市挣钱了,自己也入市,这样的跟风者大都是赔钱出市的。目前网络金融市场上最流行的投资软件是余额宝。余额宝的存款利率是银行的3倍,余额宝下还有很多衍生产品,例如蚂蚁金融他的存款利率是银行的6倍。蚂蚁金融就是将投资者的钱购买市场基金,不过可以随时赎回。但是,在这操作中需要涉及到存款流动性的问题和期限问题。如果投资市场发生巨大变动,投资者们集体将自己的存款赎回,这会导致余额宝没有那么大的资金流,它可能不能在段时间内将资金返还用户,由于市场的紧张因素加上余额宝不能短期还款,这又会引起更多的用户恐慌,导致更多的用户要求返还存款,这样可能会导致余额宝出现大面积违约,导致无法还款。所以投资者在投资时如果只是一味的跟风,这是非常不理性的行为。

3.政府部门对于风险控制力不强

投资风险分两种,一种是潜在的显性风险,另一种是隐藏的隐形风险。显性风险可以通过对历史数据的回顾分析、已发生的偏差、不合格或是审计中的缺陷项等来辨识出来,而隐性风险则需要通过对过程进行深入研究来判断,而且需要结合知识管理来拓展目前的知识面以便更加有效的识别出隐性风险。

将风险分为显性和隐性的好处在于可以让正在开展风险管理的人们认识到,咱们不仅要关注显性风险,更应该关注隐性风险,这些隐性风险往往危害会更大,因为我们可能还没有意识到它们是风险。

如果识别出隐性风险,这个跟如何获得隐性知识的方法是一致的,知识管理是一个很好的方式。通过知识管理我们可以掌握如何将隐性知识外显化,也可以获取隐性知识,当然也可以借助此种方法来识别出隐性风险。

4.存在欺诈性等非法行为

在移动互联网时代,网络信息安全已经成为一项重要的课题。据不完全统计,有超过45%的企业在过去2年时间内发生过信息安全问题,在这些存在信息安全的公司中不乏国内知名大企业。最近几年随着互联网金融公司不断增加,由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管制不到位,导致了各种企业开始玩“猫腻”,不少黑心公司开始兴风作浪。例如:某些网络金融产品在网络营销过程中,对于投资的风险都是避重就轻,对于展示面最大的字符就是预期收益。这会的极大的误导投资者。为此,我国金融监管机构不能放任互联网金融公司的监管,应该出台较为完善的监管措施,这样才能促进互联网金融更健康的发展。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有效措施

1.健全互联网法律法规

为了更好的维护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秩序,对于互联网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完善是非常必要的。完善法律法规的意义;

1)我国是一个法制国家,对于金融方面的法律有《中国人民银行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金融机构撤销条例》、《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诸多法律,对于金融和证券方面的法律比较完善,然而在那些相关法律条文中,涉及到互联网金融方面的法律近乎没有。为此,国家需要建立和完善相关方面的法律法规。

2)互联网金融有涉及内容比较广、领域多等特点,由于互联网金融是最近几年才兴起的,所以相关的法律法规没能及时跟上;即使有涉及到的内容,也因为跟不上互联网发展的节奏而起不到太大作用。为此,互联网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规急需完善。

2.建立全面的互联网管理体制

互联网涉及到许多行业,而且涉及到很多领域,这就加大了互联网监督监管的难度。为了实现更为合理的管理,就需要对于那些网联网金融监督空白领域多下功夫,对那些互联网金融管理中的重复管理,进行不断优化整改。为此笔者提出几点建议:

1)首先,政府要加强各个金融管理部门和网络管理部门相互协调;建立起一行三会的制度,对于互联网金融发展情况多交流沟通,强化监管力度,减少投资者的投资风险。

2)其次是减少根据我国的互联网发展情况,实施切实有效的监测制度的改革。我国的银行业也要发展其固有作用,银行的介入使得金融方面的监管更加全面,也促进了监督管理结构的转化。

3)注重互联网的自律性组织的作用。通过制定统一的法律管理制度,网络监督管理委员会也要加大执法的力度。

通过一系列措施的实施,促进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更健康的发展。

3.对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权限进行确定

和发达国家相比较而言,我国的互联网金融起步较晚,例如;美国就实行SEC认定目前美国P2P平台的交易模式是一种实质上的证券发行行为(由指定银行购买借款人的债权后发行借款凭证,投资人购买借款凭证),因此要求所有P2P平台必须进行注册,该项注册通常耗时几个月,耗资几百万美元。笔者认为这可以算是经济限制手段的一部分,比较高的准入门槛也导致了目前美国P2P行业的新参与者不多。这个规定是SEC基于现有的法律法规而制定出来的权宜之计,有很多呼声呼吁制订一部专门针对P2P行业的法规,但短期内看来还不太现实。

参考文献:

[1]樊劲松.随需应变 大唐电信DC-NGNCC IP呼叫中心平台[J]. 通信世界. 2008(21)

[2]樊劲松.论知识经济的作用及其对经济理论的影响[J]. 当代经济研究. 1999(11)

[3]樊劲松.防止出境套汇对策分析[J]. 中国外汇管理. 1999(11)

[4]钟世舟,花振新,樊劲松. 一个新的紫杉烷二萜化合物的NMR研究[J]. 分析测试学报. 1996(06)

[5]钟世舟,花振新,樊劲松.一个新的紫杉烷二萜化合物的NMR研究[J]. 分析测试学报. 199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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