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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因素及防范对策研究

2015-03-30 19:53 来源:www.xdsyzzs.com 发布:现代商业 阅读:

朱雅琴   沈阳工程学院管理学院

 基金项目:2014年度辽宁省社会科学联合会课题“辽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制约因素及化解路径研究(2014lslktziglx-20)”的阶段性成果。

摘要:自从中国人民银行于2008年批准在全国范围内试点小额贷款公司以来,我国小额贷款公司迅速发展起来,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本文从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角度,分析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存在的风险因素,并提出防范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的对策。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因素;防范对策

     一、引言

小额信贷产生于20 世纪70 年代,是以城乡低收入阶层为服务对象的小规模的金融服务方式,小额信贷旨在通过金融服务为贫困农户或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直到20世纪末期,才演变成为小额贷款的模式。

自从中国人民银行于2008年批准在全国范围内试点小额贷款公司以来,我国小额贷款公司迅速发展起来,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小额贷款的存在拓宽了中小企业融资的渠道,对于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发挥重要作用。以中国人民银行的统计数据显示,自2005年开启小贷贷款公司试点以来,当年公司数量尚不足10家,截至2014年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8791家,贷款余额9420.38亿元,2014年新增人民币贷款1228亿元。虽然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发展速度较快,然而发展的可持续性不容乐观,小额贷款公司作为一种新生事物,面临着许多风险因素,这些因素如不及时化解,会严重影响到小额贷款公司的正常运行,也会阻碍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亟需建立其风险因素的化解机制

本文从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角度,分析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存在的风险因素,找到化解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因素的有效路径,对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二、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存在的风险因素

(一)监管缺失风险

目前,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机构多,有省金融办、工商管理部门及银监会分支机构。省金融办侧重于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批,其监管职能没有具体化;工商管理部门只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登记;银监会分支机构没有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罚。表面上的多方监管却导致监管流于形式,呈现监管松懈的不利局面。此外,小额贷款公司从事的是金融活动,需要拥有丰富的金融专业知识和积累金融机构监管经验的人员来进行日常监管,现有监管权的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往往力不从心。

(二)资金风险

20085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指出,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这种“只贷不存”的运行模式使得小额贷款公司面临资金短缺的困境,抑制了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步伐。以辽宁省为例,截至2014年末,小额贷款公司实收资本375.86亿元,贷款余额346.20亿元,其贷款余额占实收资本的92%,呈现贷款资金短缺的风险。小额贷款公司资金不足的原因在于小额贷款公司并非金融机构,不能从事同业拆借、再贷款等融资方式增加资金。

(三)管理风险

2005年试点至今,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数量增长惊人,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呈现好的势头。然而,基于印度小额信贷危机,发展太快未必就是好兆头,小额贷款公司自由的扩张,会引起公司之间的不良竞争,从而打破行业的健康发展。此外,也会使得公司在追求发展速度中忽略建立内控制度,即使存在内控制度,也只停留在表面形式上,使得公司的风险防控与发展速度脱节。从印度小额信贷危机中可以看出,在快速发展的同时,应该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应该强化对小额贷款公司内部的审核与监查,必须关注小额贷款公司的自身风险管理。

(四)识别风险

第一,风险难以识别。目前,小额贷款公司还没有接入银行征信系统,不能及时了解客户的信用记录,只能通过间接方式进行搜集信息,贷款识别风险增大。因此,在放贷时,如果只将客户限制在熟悉群体的范畴,虽然降低了识别风险,但对贷款业务的广泛开展是不利的。第二,小额贷款公司的内部职工专业技能不强,只有少数人从事过金融管理,对风险的识别往往心有余而力不足。

三、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的防范对策

   (一)完善监管制度

第一,我国的小额贷款企业在监管人的问题上,文件规定不太明确。我国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只简单提到相关部门,小额贷款公司法律性质问题还需明确。两级监管模式有必要设立,两级监管分别指的是民间监管组织,如“行业协会”来代替政府部门的直接法律监管,再由银监会来监管行业协会。除此以外,民间融资立法也是我国尽早确立的措施,在我国现有法规的基础上,出台相应的《民间借贷条例》等法律法规,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其中。第二,小额贷款公司并非属于正规金融机构,由银监会或者中国人民银行进行监管,会以监管商业银行的要求来限制小额贷款公司,而忽视小额贷款公司的独特性。省金融办要与地方政府齐心协力,统一进行监督工作。此外,对高风险小额贷款公司和违法、违规公司必须加大处罚力度,从而提高小额贷款行业的发展质量。  

   (二)拓宽资金来源渠道

    小额贷款公司可以与商业银行展开共同贷款。如果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不能满足某一

客户的贷款需求时,应该与商业银行合作,只提供部分贷款金额。如当客户需要800万元贷款时,小额贷款公司只能承担400万,这时可以向商业银行提出共同贷款,由商业银行提供另外400万。贷款的发放和回收由小额贷款公司全权负责,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向银行收取适当的费用。

   (三) 加强风险管理

第一,对风险的管理需要事前的预警、事中的跟踪及事后的控制,降低风险发生的范围,同时要足额提取风险准备金,确保公司的有序、稳步发展;第二,健全财务制度。对于财务部门,应该建立会计核算制度,规范设置会计科目、账户,全面、客观地反映公司所有的经营活动。第三,应该对公司信贷人员加强培训和指导,防止发生业务风险。信贷人员要强化贷款的审核和贷后的追踪工作。第三,加强小额贷款公司客户信用管理。对于小额贷款公司客户来讲,能够获得贷款非常重要。因此,大部分客户会注意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以便在下一次需要资金时,及时贷到所需款项,但也有少部分客户存在违约风险,应加以防范。此外,小额贷款公司在放贷时应该熟悉客户的信用情况、家庭收入情况等相关信息,可对客户作历史贷款信用等级记录,以减少客户偿还贷款的道德风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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