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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收购、双层股权结构与企业价值

2022-06-03 16:42 来源:www.xdsyzzs.com 发布:现代商业 阅读:

 侯宗辰1    沈国云2

 1.大连理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辽宁大连  116000

2.青海师范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青海西宁810008

基金项目:青海师范大学校级基金项目:“房地产价格影响因素实证分析”(2019sk005)

摘要:随着国际资本与金融市场的竞争加剧、杠杆技术的不断创新,具有资本优势的企业为了攫取超额利润,发起了众多恶意收购事件,对实体经济与中小股东权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目前新技术、新经济产业已经成为全球经济发展的主流趋势,该类企业的创始人作用举足轻重,具有重人力资本、轻资产、融资需求大的特点,时常面临股权融资与控制权维持的矛盾,采用双层股权结构可以保护创始人的控制权、有效抵制恶意收购、制定符合企业长期发展的战略投资规划,避免投资行为短视化,提升企业价值。本文旨在通过分析国内外恶意收购案例及影响、创始人对企业价值的影响,构建双层股权结构有效避免创始人因恶意收购造成的不稳定因素,推动企业良性发展

关键词:杠杆;收购;双层股权;企业价值  

一、引言

恶意收购引发企业控制权争夺与多方利益冲突,在优化资源配置、促进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会对实体经济与中小股东权益造成伤害,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以契约理论、股东异质化理论等为基础构建的双层股权结构能有效抵御恶意收购,确保创始人控制权、激励创始人创新积极性,与新经济产业重人力资本、轻资产的特点相匹配,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我国许多优秀新经济企业因股权制度限制前往美国上市,“企业国内赚钱,国外投资者分红”现象是我国资本市场和投资者的重大损失。股东根据投资目的不同可分为经营性、投资性与投机性股东,只有经营性股东更加关注公司长远利益与战略规划,避免投资行为短视化,制定符合公司长远健康发展的长期战略规划与投资,提升企业价值。

二、恶意收购理论与实践分析

证券交易所作为上市公司股权融资与股票交易的主要场所,使公众投资人广泛参与公司股权投资成为可能,公众投资人虽然满足了上市公司的巨额融资需求,但其并没有参与公司治理的意愿与途径,更偏好采用“用脚投票”的方式,使得恶意收购在二级市场更易实现。

(一)恶意收购概念

恶意收购指在被收购公司的管理层不清晰并购目的或公开反对并购的情形下,并购方强行夺取该公司控制权的并购行为。主要特征:一是并购方不采用与被收购方控制者协商的形式,不经过被收购方管理层同意,直接收购分散小股东的股权获得控制权。传统商业道德认为不经被收购方管理层同意的收购行为“居心不良”,属于不道德行为;二是并购方在资本市场上直接收购目标公司股票,不提前与目标公司管理层进行沟通与警示。2003年美国甲骨文公司预先没有与目标公司管理层进行沟通的情形下,宣布以51亿美元的价格收购竞争对手仁科公司,CEO拉里.埃里森说:“我成功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其他所有人都失败了,我才是真正的成功”,成为“恶意”的最好注释。

(二)美国恶意收购案例分析

20世纪80年代世界资本市场恶意收购事件蔚然成风,首个案例是1973的年国际镍铬公司收购EBSelectric storage battery company)1985KKR(Kohlberg Kravis Roberts)公司250亿美元收购RJR Nabisco公司而被资本市场贴上“门口的野蛮人”标签,收购时KKR自有资金仅为20亿美元(包括15亿美元股权,5亿现金)1997KKR以总价13.31亿美元收购美国安费诺公司(Amphenol),收购自有资金为3.41亿美元,2004年通过IPO上市成功退出,获得3倍的投入资金利润。Kaplan(1990)研究指出美国收购企业财务杠杆在比率80年代最高达20:1, 90年代降至5:1, 近几年的杠杆比率在40%60%左右, 收购前后标的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分别为20%85%。根据美国Druxel Burnham Lambert公司研究显示:美国公司杠杆收购的资本结构主要为银行贷款40%80%,垃圾债券10%40%,股本5%20%1989年美联储统计结果显示:杠杆收购融资额占大型银行商业贷款9.9%19791989年因杠杆收购退市的股票市值超过2500亿。资本技术创新促进了恶意收购的发展,恶意并购者取得目标公司控制权的目的主要攫取超额利润,提供杠杆的套利者在恶意收购浪潮中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不利于公司的良性长期发展。

(三)中国恶意收购案例分析

根据中国统计数据显示:20142017年深市221家上市公司共发生收购事件241次,收购方式最多的是协议转让方式,占比41.49%;其次是定向发行股份方式,占比26.14%;二级市场增持方式收购的17单,涉及16家公司。241单收购事件中有股权之争的10单,其中“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难以抵御恶意收购,如康达尔控股股东持股比例超过30%,仍然面临股权纷争,而“宝万之争”将资本市场恶意收购的关注推向高潮。2015年我国保监会响应股灾救市发布了《关于提高保险资金投资蓝筹股票监管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将单一蓝筹股投资占年末总资产的5%提升至10%,权益类资产投资达到30%的可增持蓝筹股票,上限40%。“新政”出台之后,资本市场频现保险资金恶意收购事件:宝能系杠杆比率51举牌深万科,血洗深南玻A,举牌中国建筑与格力电器;安邦保险举牌金融街,增持招商银行,夺取民生银行控股权;阳光保险举牌伊利股份,恒大人寿炒作梅雁吉祥等。2016年影视明星赵薇30.6亿收购万家文化,自有资金仅为0.6亿元,杠杆比率达501。金融大鳄隐身保险业与其他产业,在资本市场上叱咤风云,被指责为破坏实体经济的罪人,对中国实体经济与与上市公司带来了较大的冲击。虽然后期由于监管部门的介入,使得部分恶意收购终止,问题是以上收购并没有违反现有的市场规则,政府能否一直干涉恶意收购事件?这种干涉是否有利于市场竞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如何保护自己的控制权?

(四)恶意收购的价值分析

随着国际化进程的推进,杠杆收购已成为现代经济发展的必然。跨国公司的多元化发展离不开目标产业公司的并购,快速扩张更离不开杠杆收购,公司收购已经成为企业快速扩张的重要手段而被广泛利用。Morck等人(1990)发现托宾Q(股票市场价值/资产账面价值)较低企业更易成为收购目标。控制权市场理论认为公司收购行为是最有效的治理机制,干预或限制收购会降低社会经济福利。委托代理理论认为恶意收购能够更换效率不高的管理层,降低代理成本,管理层因面临收购危险会竭尽全力提高公司业绩,反收购条款会削弱控制权市场的惩戒作用,加剧代理冲突,产生堑壕效应。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公司发展与利益相关者联系紧密,恶意收购不利于保护利益相关者。另一方面恶意收购可能有利于形成规模经济,有效整合多家公司的运营管理、财务与销售资源, 创造更大价值。20202月我国股票发行注册制正式施行,资本市场逐渐走向成熟,上市公司数量的持续增长使资本市场空前活跃,市场参与者调动资金能力全面加强,让要约收购比二级市场增持更高效,因此恶意收购作为资本市场的自我纠错机制将成为资本市场的常态。

二、基于保护创始人控制权的双层股权结构 

创新是社会进步的灵魂,制度创新对技术创新与知识创新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与世界资本市场的变革,企业国际竞争力主要来源于各个国家制度创新的竞争,而改革是对原有制度进行创新、突破与尝试。目前的同股同权结构强制性排除了公司在股权结构上的意思自治,严重阻碍了公司创新力和适应力。相比于传统制造企业,互联网+企业等轻资产新经济公司因无法通过抵押资产获得传统融资,只能通过低成本的股权融资,因此更加依赖创始人的创新和经营能力,产生了公司治理结构上保护创始人控制权的特殊需求。从表面上看,双层股权结构的主要作用是保护创始人的控制权,究其根本原因实际在保护创始人才能。 

(一)创始人关键性资源分析

经济学家熊彼特认为企业家的首要任务是“创造性的破坏”,实现生产要素重新组合;经济职能在没有企业家的情况下将处于“循环流转”的均衡状态。学术界关于关键性资源的分析与研究主要基于企业控制权来源,早期的GHM 控制权理论属于资本强权观,认为公司控制权的主要来源是物质资本。随着互联网与新技术经济的快速发展,知识经济改变了资本与高知人力资本的稀缺程度,后者对企业创新与发展的推动作用越来越大,逐渐产生了“知识雇佣资本”的情形,固有“资本强权观”的思维被打破,企业控制权来源认识由物质资本过渡到人力资本。众多学者逐渐认识到资本不是企业唯一的关键性资源,企业家的人力资本、知识层次、信息与关键技术也是控制权来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外部干扰减少将提高创始人的创新投入,专注于公司长期价值投资。港交所行政总裁李小加指出:“创新型企业与传统企业最大的差异在于取得成功的关键不是靠资本、资产或政策,而是靠创始人独特的梦想和远见”。创始人经营能力的差异导致了企业规模、盈利能力、凝聚力与能否快速发展的原因,资本家投资应关注如何选择高能力的创始人,而不是监督。

(二)双层股权结构的定义

双层股权结构是股份同股不同权的制度安排,主要分离了普通股票的经济权与投票权,投票权被视为公司控制权的基础权利。Chemmanur(2012)[1]研究认为双层股权结构股票由两部分组成:普通股票和高级投票权股票。陈若英(2014) [2]指出按每股投票权数量,普通股被划分为A类股与B类股:A类股投票权为一股一票,B类股投票权为A类股的数倍,最大差距达150倍。王骜然(2018) [3]认为双层股权结构是根据公司发行的股票投票权不同,赋予一类股票拥有数倍于另一类股票的投票权。姚瑶(2018) [4]认为双层股权结构是为实现创始人对公司控制的股权结构,而发行两种不同表决权的普通股。综上所述,学者们双层股权结构的定义为: 发行股票时企业采用一股经济权对应多股投票权的股权结构被称为增强型股票。逻辑符号表达: 一股股票拥有M股投票权,N股经济权。

(三)双层股权结构产生的理论基础

契约理论认为公司就是契约,股东们协商确定股权权能、行使方式与内部权力配置,选择实现股东自治与符合公司实际的治理结构,以公司章程方式进行规范。如果股东认为双层股权结构具有投资价值,可选择购买公司股票;如果不具有投资价值,可选择卖掉公司股票。双层股权结构通过发行不同表决权股来满足不同股东的需求,是对股东权利选择的尊重。公司治理中股东民主不同于政治民主,股东广泛同意的共同原则是股东利益最大化,股东利益最大化优位于股东民主,表决权的分配和行使应由合同规定。

股东异质化理论认为不同背景的股东在利益诉求、投资目的与经营能力方面有不同的偏好与差异,基于偏好差异对公司治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即股票控制权和经济权相分离的灵活股权配置。股东目的与能力差异将股东利益偏好与决策能力准确地与集体决策相结合,以提升集体决策效果与效率。公司法的平等内涵正从传统的以资本平等为基础的股份平等向着股东平等演进,承认股东间存在的异质性并满足股东的异质化偏好。偏好控制权能的股东对控制权有更高的定价,偏好经济权能的股东对经济权有更高的定价。同股同权结构下控制权和经济权是以同等的价值嵌入到股票价格内,控制权和经济权的“捆绑销售”使股东在实现自己的偏好时,需承担“搭售商品”的成本。

特质愿景理论:是指企业家根据自身个性化发展目标及决策理念,制定独特的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如苹果公司),这种特质能促进企业长期发展,提高企业价值。

(四)双层股权结构的实践与应用

控制权保持的本质是“将投票决策能力的股权留在创始人手中,拿没有投票权或具有微弱投票权的股票去融资,投资人几乎没有决策权,却有平等的收益权”。创始人同股同权上市可能面临失去企业的威胁,理性选择是采用双层股权结构上市,否则宁愿失去融资机会。1898年,Internatuinal Silver Company首次发行1100万股无投票权普通股与900万股优先股,开启了公司股权和投票权相分离的先例。目前世界46个国家或地区的30个证券交易市场已允许采用特别表决权结构公司上市Bennedsen & Nielsen(2004) [5]研究了欧盟12162家公司,采用双层股权结构的公司占比约20%,芬兰、瑞典、丹麦、加拿大、德国和法国分别是55%36%33%25%18%3%,奥地利、爱尔兰、英国均为 23%。众多采用双层股权结构的新经济企业的成功,严重冲击了学术界同股同权优于其他表决规则的常识,如美国互联网行业的谷歌(Google)和脸书(Face Book),公司市值占资本市场总市值的约20%;著名投资公司巴菲特的伯克希尔-哈撒韦;信用卡行业的维萨(VISA)和万事达(MasterCard);传媒巨头BBC和纽约时报(New York Times)。世界市值排名前10的上市企业中至少有4家采用双层股权结构,做为世界手机行业市值与影响力最大的公司-苹果公司,因选择传统股权结构,曾在一段时间内导致创始人乔布斯丧失控制权,公司业绩大幅度下滑,股东不得不重新请乔布斯接管处于破产边缘的苹果,才使苹果成长为世界上最有价值的公司之一。迫于国内股权结构制度的限制,2004年艺龙旅行网成为我国首个在美上市采用双层股权结构公司,后期百度、阿里巴巴、京东、盛大、迅雷、去哪儿网、拼多多、哔哩哔哩等高科技企业均采用双层股权结构赴美上市。“企业国内赚钱,国外投资者分红”现象是我国资本市场和投资者的重大损失,加剧了国内资本市场的空心化。2004 年至今,赴美选择双层股权结构上市的中国公司有46家,20112016年在美国上市的51家中国公司中29家采取双层股权结构,占比56.86% 2014年在美国上市的15家中国公司中有11家采用双层股权结构,如京东、阿里巴巴等。2017年美国上市的25家中国公司中6家采取双层股权结构,占比24% 。近年来港交所开放新经济行业、生物医药行业等高风险、需要大资金行业的双层股权上市准入,中国大陆允许新兴经济行业试行双层股权制度,创业板上市了第一家采用双层股权结构的新兴科技企业。

 (五)双层股权结构的优势

    优势一:抵御恶意收购,保护创始股东控制权

双层股权结构能有效避免公司被恶意收购的风险,使创始股东免受资本市场与公众股东短期业绩要求压力影响,采取最利于公司长远利益的发展战略,不断进行创新。虽然双层股权结构可能会弱化公众财务投资者利益保护,但有利于充分发挥创始股东才能提高公司效率,是经济社会对创新的鼓励、投资者契约自由的选择必然。创始股东往往将公司视为自己的孩子与毕生的事业,具有长期的管理经验、敏锐的市场判断、强大的个人魅力和威信。特别是科创企业创始股东拥有经验丰富的行业背景、创新意识、战略眼光、极强的影响力和感召力,对于公司的稳定发展、长期目标、使命的达成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根据不完全契约理论,将公司控制权配置给创始股东将是最优且高效的,双层股权结构可使创始人获得高比例投票权而达到控制目的成为可能,延续稳定的战略思路、经营规划和重大决策,避免出现因过分关注短期股价波动等而影响整体长期收益投资决策的短视行为,全力专注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和稳步提升公司核心价值。

优势二:解决创始人融资难题,契合新经济产业融资需求

早期众多中国互联网公司的发展均以“烧钱”方式快速获得目标客户群,在达到一定数量后再挖掘客户群的衍生需求以实现商业成功,如阿里巴巴、滴滴出行、共享单车等在早期搭建生态圈的前几年均大幅亏损,搭建完成后通过数量庞大的客户群和流量变现获得收益。科技创新类企业往往具有轻资产、重人力资源、高研究投入与融资需求大的特点,公司创始人在公司经营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常常面临控制权维持与股权融资的矛盾:科研开发与获取客户群需要投入大量资金,轻资产特征又无法通过抵押资产方式获得债权融资,只能通过股权融资方式获取资金,但股权融资方式会稀释股份削弱创始人对公司的控制权。市场中有许多财务投资者本身并无经营优势,投资目的就是获得短期收益,更偏好于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挖掘值得投资的标的而非经营企业。双层股权结构将股票控制权和经济权相分离,将只有经济权能的股票以市场化方式流转,以较低成本引入外部财务投资者获得发展资金,相比于银行贷款的高门槛与民间借贷的高利率,提高了股权配置效率,有利于公司快速成长与发展,在满足财务投资者收益的同时又不会削弱创始人对公司的控制权,有效解决了新经济产业创始人融资难题。

优势三:满足不同层次股东的异质化偏好

根据投资目的不同,股东被分类为投资性、投机性和经营性等,投机性和投资性股东的投资目的是获得投资收益,往往对产生高收益的投资项目更感兴趣,高收益伴随的高风险会增加公司投资风险。相对于短期收益,经营性股东更加重视公司的长远发展与控制权归属。双层股权结构下公司发行普通股可根据股东异质化偏好和公司融资需求进行非比例配置,即保持股票经济权利不变基础上,缩小或放大股票投票权,因投票权不同而构造出双层甚至是多层的股权结构,既能满足股东对股票控制权的偏好,也能满足股东对股票经济权的偏好,同时能够降低满足股东偏好的成本。每份普通股股票的投票权在被放大或缩小的同时,其经济权利相应缩小和放大,如投票权被缩小股份的经济权相应被放大,该类股份在表现出强/弱投票权特征的同时体现出弱/强经济权特征。控制股东持有的强投票权股因投票权数倍于普通股,就不用大量持有普通股满足其控制权需求,减轻了大量持股的风险成本与控制权集中的现金压力;弱投票权股因其投票权被弱化,发行价低于一般普通股价格,可以满足对股票经济权利偏好更强的股东以更低的成本获得股权的需求。

优势四:提高集体决策效果与效率

同股同权结构下,不同股东因在公司治理能力、利益需求、投资目的与参与治理动机等方面存在显著的差异,大量缺乏治理能力与动机的经济性股东在集体决策过程中放弃了投票权,而存在控制权强烈偏好的控制性股东因控制权集中成本过高而无法满足其偏好。偏好于经济权利的股东拥有持股比例相同的控制权,偏好于控制权的股东拥有比例相同的经济性权,股东间经济权与控制权的分配未能实现均衡,资源配置效率相对不高,导致股东承担了与其实际偏好与需求不相符的成本。双层股权结构可使股东根据自身偏好各取所需,降低资源配置的成本。控制权的集中使公司信息有效、低成本传递到董事会并作出高效的集体决策,公司控制权因股权非比例性配置被分配到有专业或治理能力且能积极参与公司治理的股东手中,提升集体决策的效率。

 (六)双层股权结构的风险分析

风险一:产生公司少数股东霸权,推高代理成本

公司法理论研究和制度构建的基础是两权分离引起的代理成本问题,主要包括三大代理成本问题:控股股东与非控股股东、股东与经营管理层、股东与其他利益相关者。双层股权结构中高投票权股东往往表现为持有的少数股权对应高投票权,对公司具有决策权。投票权与经济权的分离,使得高投票权股东只分享与承担其持有股权比例相等的利益与风险,并不按其投票权比例承担相应损失,可能催生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攫取私人利益、侵害其他股东权益等行为,产生“股东霸权”推高公司代理成本。

风险二:存在信息披露隐忧,缺失内外部监督机制

双层股权治理结构下,创始人团队掌握公司控制权与重大决策权,可能出现基于自身利益考量无法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客观性,作出虚假的信息披露,以掩盖其非法目的。Seligman教授和Tian Wen博士认为双层股权结构公司内部人掌握了公司控制权,表决权外部监督机制的控制权市场和委托争夺机制将失去对管理者的监督作用。公司内部监督机制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监督功能减弱。股东难以通过股东大会阻止其进行公司根本结构变化的提案。[6]双层股权结构能够有效防止市场中来自其他公司的恶意收购,但也会抵消恶意收购实现管理层优胜劣汰的功能。恶意收购可通过更换能力与效率低下的管理层来降低公司的代理成本。效率不高的管理层往往表现为经营效率低、公司股价持续走低, 容易引起市场收购者的关注。如果公司被收购,能力与效率更高的管理层将替代原管理层,进而提升公司的经营效率和股票价格。因恶意收购的可能性及被收购危险会使公司管理层全力提升公司业绩降低收购概率。

三、双层股权结构与企业价值

关于双层股权结构与企业价值主要有三种观点: 损害公司价值、增加公司价值与不影响公司价值。Grossman & Hart(1988)[7]Harris & Raviv(1988) [8]均认为双层股权结构会损害公司价值。管理层持有投票权越多,保护性越强,使得业绩变差时的恶意收购实现可能性越小,将会降低公司价值。由于管理层只承担与其持有股权比例相等的风险,该比例在双层股权企业比较低,可能会利用企业内部信息优势,做出一些不利企业利益却有利自己的决策,如关联企业间的利益输送、信息披露与透明度统计差等。1996年加大拿研究发现:根据时间周期,同股同权公司的发展优于双层股权结构公司,建议对双层股权结构采用固定期限日落条款,由股东们到期后投票表决是否延期。别布丘克等学者研究认为双层股权公司控制者优势与股权资本随时间减少,公司成本上升、收益下降,收益和成本呈反向变动。学者们研究双层股权结构和创新间关系时发现:公司创新价值与双层股权结构关系呈现倒U型,初期正相关,5年后负相关。经验证据认为双层股权结构公司价值随公司步入成熟而下降,变成无效率的股权结构。针对以上问题建议借鉴加拿大监管机构采用的方式,通过政策规定某一固定期限日落条款,期限届满由股东投票决定是否延期,如果公司价值随着时间推移而下降,理性投资股东会选择不再采用双层股权结构,如果公司价值并未随着时间推移而下降,理性投资股东会选择继续采用双层股权结构以获得超额收益。

学术界采用价值回归分析方法,较多的研究结果支持了双层股权结构可提升上市公司价值。1989Cornett & Vetsuypens选取19621984年美国44个双层股权结构资本重组上市公司为样本,结果显示宣布资本重整决定后公司股价平均上涨0.88%Valentin Dimitrov and Prem C.Jain2006)选取19791998178家双层股权结构上市公司为样本,认为双层股权结构提升了公司价值,4年期间公司股价平均上涨23.12%,若是新发行的低投票权股票,收益达53%Zohar Goshen & Assaf Hamdani(2014)认为特质企业家可通过双层股权结构获得控制权实现其独特的战略经营理念。Jordan(2016)认为双层股权结构上市公司可避免市场带来的短期业绩压力,比同股同权结构上市公司有更高的市场估值与更好的成长机会。2017MSCI研究报告显示:20072017年同股同权上市公司业绩与表现不及双层股权结构上市公司,尤其是北美市场中年收益中业绩双层股权结构公司超过同股同权公司约4.5%

公司治理应该是多元化的,不同的公司有着不同的治理需求,让公司接受不符合自身需求与发展的公司治理规范,将会增加公司治理成本。相对与“资本家”,“企业家”是具有创新精神的创始人团队,而双层股权结构对这一概念进行了生动诠释。由于金融的核心功能就是选出具有创新精神的企业家,资本市场引入双层股权结构就在情理之中。采取双层股权结构的上市公司,创始人团队持有部分公司股份,但其为创立和经营企业投入的知识和能力因难以直接定价交易、社会交换成本高而成为沉没成本,因此企业的兴衰与创始人团队有着直接利害关系,而普通投资者可随时选择卖出股权进行利益切割。双层股权结构作为一项包容性管理战略,减少了控制权市场的威胁,抵御了敌意收购,扩展了企业投融资功能,能够确保企业家追求能产生高于市场回报的商业战略,有利于企业的稳定经营,提升企业价值,令普通投资者能够获取更好的投资收益,最大程度的延续了创始人树立的企业文化,是单层股权结构的有益补充。

参考文献:

[1]Grossman S J ,Hart O D.One Share-One Vote and the Market for Corporate Control[J].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1988,20(02-03):175-202

[2]陈若英.论双层股权结构的公司实践及制度配套——兼论我国的监管应对[J].证券市场导报,2014(03):4-9.

[3]王骜然,胡波.双层股权结构研究进展[J].经济学动态,2018(09):117-129

[4]姚瑶.双层股权结构_基于企业家的企业理论的解释[J].法和经济学,2018(03):97-102.

[5]Morten.Bennedsen & Kasper Meisner.NielsenThe Impact of a Break-Through Rule on European Firms,17(3) European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259,263( 2004)

[6]See Joel SeligmanEqual Protection in Shareholder Voting Rights The One Common Share One Vote Controversy,54Geo.Wash. L.Rev.687721-722.( 1985-1986).See TIAN WENyou cant sell your firm and own it too: disallowing dual class stock companies from listing on the securities exchanges,162 U. Pa. L.Rev.1495,1496-1516 ( 2013-2014).

[7]GrossmanS. J.and O. D. Hart. One Share-One Vote and the Market for Corporate Control [J]. 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1988,(20):,175-202.

[8] HarrisM.RavivA.. Corporate governance: Voting rights and majority rules [J]. 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 1988,(20):203-235.

[9]沈国云.房地产价格主要影响因素实证分析——以青海省西宁市为例[J].青海金融,2019(11):27-31.

[10]沈国云,薛娇阳.PPP视角下的区域生态提升与乡村振兴应用研究——以青海民和巴州地区为例[J].商业经济,2020(03): 11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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