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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地税部门“四化四追究”落实两个责任的思考

2015-12-04 22:06 来源:www.xdsyzzs.com 发布:现代商业 阅读:

石强 彭泽县地方税务局

摘要:面对党风廉政建设新常态,地税部门作为重要的经济职能和税收执法部门,要以更加坚定的态度、更加有力的举措,把“两个责任”落到实处。本文结合基层地税工作实际,提出对两个责任进行必要的细化、深化、量化和硬化,切实解决“追究谁、追究什么、如何追究、追究不到位”问题,构建了健全完整的责任体系,真正将两个责任落到实处。

关键词:基层地税  两个责任  落实

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是党中央在新形势下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反腐倡廉体制机制的重要创新,是从严治党、从严治队的政治任务。基层地税部门应充分认识抓好两个责任的重要性,把它作为带好队、收好税的强力抓手,结合地税部门的工作性质、组织架构和业务特点,进行细化、深化、量化和硬化,解决好“追究谁、追究什么、如何追究、追究不到位”的问题,层层压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以强化问责倒逼责任落实,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落实体系,形成环环相扣,上下贯通、逐级落实的廉政建设新格局。

一、扭住“牛鼻子”,细化责任追究对象,解决追究谁的问题

根据基层地税部门组织架构和部门特点,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行细化,分解到责任单位,落实到责任部门,明确到责任岗位,形成了全覆盖、立体化、无缝隙的责任体系。

夯实三个追责层级。对各县(市、区)地税局党组领导班子、党组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党组领导班子成员,追究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对各县(市、区)地税局纪检组主要负责人(含市局直属单位纪检工作负责人),追究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对市(县、区)局直属单位、基层分局、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参照追究主体责任。

压实三个追责对象。每年年初,围绕当年中心工作,结合业务工作,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行层层分解,明确主办单位、协办单位和分管领导,做到任务细化到人,职责明确到人,督查落实到人,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主次分明,防止出了问题互相推诿扯皮,打混账,推卸责任。

落实九类追责主体。涵盖所有股级以上领导职务,包括县(市、区)地税局党组主要负责人、纪检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班子成员,市局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纪检工作负责人及其他副职领导,基层分局分局长,市局机关科长(主任)及县(市、区)局股长(主任)等九类领导职务。

二、扎紧“铁笼子”,量化责任追究机制,解决如何追究的问题

从源头上抓好责任制落实,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以制度约束人、管理人、考核人。严格责任追究的标准和程序,做到规定在前、惩处在后,坚决防止处理过程中失之于宽、失之于软,避免或减少随意性,真正体现责任追究的严肃性、惩戒性和可操作性。

规范失责追究种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税收违法违纪处分规定》,结合地税部门工作实际,对相关的处理规定进行整合、量化,确定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整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具体追究种类,使追责有据可查,有规可依。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或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合理界定责任划分。准确区分个人责任与集体责任、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上级责任和下级责任。凡是在责任范围内因履职不到位而出现问题的,无论是谁,都要视责任大小和情节轻重,相应进行责任追究。

严格“一案双查”。 发生违规违纪行为,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追责调查内容,倒查“两个责任”的落实情况,既查直接责任,又查领导责任,既查案件本身的问题,又查监督监管不力的问题,尤其是要抓住第一个打破“窗户”的人,形成强大震慑力,确保制度刚性运行。

畅通申诉渠道。应建立被追究人申诉机制,被追究人(单位)不服责任追究的,可以书面形式向作出决定的地税部门申辩,也可以直接向上一级地税部门申辩。申辩期间,追究责任决定不停止执行,但处理决定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可以停止执行。

三、种好“责任田”,深化责任追究内涵,解决追究什么责任问题

按照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责任制的要求和职责分工,将任务逐项细化,明确具体失责追责情形,做到“履行责任有规范,检查考核有标准,追究责任有依据”,形成“千近重担人人挑,每个领导有指标”的齐抓共管的局面。

强化领导班子“集体责任”的监督。重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组织领导、选好用好干部、深化作风建设、维护群众利益、坚决惩治腐败、推进源头治腐、强化权力制约监督及加强党风廉政教育等责任失责追究。

强化党组主要领导“第一责任人”的监督。重点对负责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传达上级工作要求、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研究部署推进本部门廉政工作、管好带好队伍、当好廉政表率、带头依法治税等情况的监督,强化对“四重两报告”进行考核问责。

强化纪检组负责人“监督责任”的监督。重点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组织协调、强化纪律监督、加强监督问责、严肃查办案件、对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的提醒监督及反腐倡廉教育履职情况的监督问责。

强化其他班子成员“一岗双责”的监督。重点对是否将党风廉政建设同分管的业务工作是否做到同部署、同落实、同监督、同考核,分管部门是否发生腐败案件、职务犯罪、干部违反作风纪律被查处曝光情况监督问责。

强化部门负责人“直接领导”的监督。直属单位、基层分局、内设机构科(股、室)主要负责人对所在部门党风廉政情况负有直接领导责任,重点对贯彻上级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完成上级交办工作、开展廉政教育、加强基层建设,所在部门是否发生腐败案件、职务犯罪、干部违反作风纪律被查处曝光和违反依法治税规定情况进行监督问责。

四、通上“高压电”,硬化责任追究力度,解决追究不到位的问题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强化责任追究,不能让制度成为纸老虎、稻草人。规章制度出台后,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实现由权力追责向制度追责转变。为此,必须强化“四不”的追责纪律。

不论职务高低。在责任追究过程中,不论是直接责任人还是分管责任人,乃至“一把手”,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就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做到纪律面前人人平等,防止出现“追下不追上、追小不追大、追软不追硬、追疏不追近”的不良现象。

不讲客观理由。客观因素只能作为情节给予考虑,但不能作为放弃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者责任追究的因素。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是领导干部应尽的政治责任,不能因为客观原因的存在推卸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

不准说情开脱。“两个责任”失责被追究的对象都是领导干部,在实施责任追究的过程中,往往会遇到来自各个方面的阻力,甚至有的人旁敲侧击地说情帮助开脱责任。对此,党组态度一定要鲜明,对说情者视作违纪,一并处理。

不可追责不到位。不准以批评教育、经济处罚代替组织处理、纪律处分,软化、淡化追究效果。对领导干部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敢于揭露,认真查处。

为体现“两个责任”失责追究的刚性,对违纪违法行为故意放任不管、压案不查、隐瞒不报或阻挠调查、纵容包庇的,对相关责任领导应从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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