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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税征收可行性的博弈论分析

2016-01-30 20:26 来源:www.xdsyzzs.com 发布:现代商业 阅读:

徐颖蕾   山东财经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

王宏伟   中央财经大学教学技术服务中心

摘要:简要论述了环境保护的迫切性,利用博弈论的方法论述了对企业征收环境税的必要性,并进一步对环境税的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博弈进行分析,各利益主体之间虽然具有利益冲突,但均可通过合理方式进行协调和目标一致。

关键词:环境税;博弈;可行性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世界范围内环境污染问题及其引发全球气候问题越来越明显,越来越近地影响着人们的生活,尤其我国雾霾问题的不断扩大和污染程度的日益严重,大气、水质、土地等等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凸显,并且已经实际影响到全国人民的日常生活质量与身体健康。当然,作为发展中国家,经济建设往往要以生存环境的损伤为代价,环境库兹涅茨曲线假说认为,经济增长与环境质量存在依存关系,即经济增长初期会造成环境恶化,但达到一个转折点后,经济增长又会引致环境状况的改善,但是这种转变需要通过具体的行政政策的科学制定和执行来实现。

当前,国内越来越多的城市在规划如何治理雾霾,为了改善环境,减排减放,很多城市在考虑将传统排放较为严重的工厂和企业进行整体搬迁,以期改善城市环境,同时,一个重要的举措就是征收环境污染税,2011年财政部就已经同意可以适时开征环境(污染)税,已经有城市开始试行相应税收的执行。

但应该注意到,税收是一个与博弈紧密关联的事物,偷税漏税从来不是新鲜的名词,企业收益与税收之间的关系往往成为紧密而又对立的关系,在现实生活中,很难单纯依靠市场调节机制来达到资源利用的最优状态,政府应该采取征税或补贴等措施加以调控,否则往往是私人利益最优化会替代社会的利益最优化。如何正确论证税收必要性和可行性,如何从博弈的角度探究和分析税收各利益方之间所存在的博弈关系,无疑对于我们深入了解、探讨,设立与执行环境税收政策有着重要的意义与指导作用。

本文针对环境税征收的可行性问题,首先从企业间博弈的角度论述环境税征收的必要性;其次对环境税各不同利益方:企业,地方政府,中央政府,社会公众之间存在的博弈关系进行整理与分析,指明相互之间存在的博弈之处,并对各方之间如何实现利益最大化问题等进行了简要分析与建议。

二、从企业的角度论环境税的必要性

从企业效益角度来说,税收无疑会增加其利润成本,因此环境税的征收将更多会体现在企业的利益变化或冲突上,尤其如果多个企业之间博弈时,很容易出现攀比情况。例如,有两家生产同一类产品的企业:企业1,企业2,其中企业i(i=1,2)产品产量为ti,产品的市场价格为p,且p与产品总产量t1+t2相关,假设各企业原有成本为c,若增加环境税及环境保护,则成本增加到d,则在假设各企业可以自控其产量的前提下,各自的利润收益情况Ei(i=1,2)具有如下情形:

1)两个企业均不采取环境保护则Ei=pti- cti  i=1,2

2)两个企业均采取环境保护则Ei= pti- dti  i=1,2

3)企业1采取环境保护,企业2不采取环境保护,则E1= pti- dti ,E2= pt2- ct2,反之亦然。

    通过以上情形可以看出,在我们约定假设两个企业相关参数一致的情况下,

对于企业之间所存在纳什均衡解只有一个,即两个企业都不采取环境保护时会取得最优解,因此,政府必须要通过行政手段进行环境保护管理,约束和督促企业进行环境保护,环境税的征收完全具有其必要性。

从近年来我国环境问题的出现原因也不难发现,一定数量的企业为了降低自身的生产成本,将企业个人利益最大化,缺乏社会责任,而忽略或者无视对周围环境的主动保护,所以环境税的征收对于减少这一问题会起到一定作用。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也同时明确对已经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应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制定规划,积极治理。但是每年仍有很多企业隐瞒事实,偷排偷放,更有甚者,例如据报道,某些企业将工业污水用过挖井直接排放到地下,严重污染了居民饮用所需的地下水及土壤土质,还有某些企业将工业化学肥料不经处理而是简单集中到某城郊垃圾场,对周围环境造成较为严重的破坏,因此,必须考虑加大对相关企业的监管力度和执法力度,同时也应从政策角度让企业能够主动负责起其相关的环境保护责任,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从我国相关法规可以看出,征收环境税将会在税收实践中,对污染物排放量及其污染程度进行实时计量和动态监测,与环保部门的积极紧密配合,对已经按照环境税收政策进行了环境保护的企业将免征如排污费等,从而激励企业进行环境保护。

我国近年来已经逐渐增加环境相关税收的种类和方法,自2008年起,我国相关部委即开始联手研究环境税开征工作。环境税的根本宗旨是将市场主体的环境污染成本消化到市场价格之中,通过将环境税纳入企业的生产成本考虑,最终实现环境保护与节能减排等目的,并且依据“谁污染,谁缴税”的原则,不额外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20156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指出,对依照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征收环保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并进一步解释了将环境税纳入到企业产品的生产成本后,将会促进企业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如何提高其生产效率,提高产能,加大技术改革和先进技术的应用,同时采取环保技术,购置必要的环保设备,实现绿色生产的技术手段,当然,消费者同样会由于市场产品的变化进行消费调整,从而实现环境税的调控目的。

环境税的各方利益主体之间自然会存在各种不同的博弈情形,将在下一节进行简要分析。

三、环境税可行性在各方利益间的博弈

环境税的利益主体主要包括:企业,地方政府,中央政府,公众,其中各方之间存在的博弈和应如何协调从而实现整体利益最大化的讨论如下。

1)企业与政府之间

企业与政府分别作为生产和监管管理部门,政府部门自然存在如何科学设立环境税种类,税率和有效的核查,征收方式等的义务,同时在具体税收执行环节,要与环境保护部门紧密结合,通过对企业实际的生产和承受能力进行征收,当然,为了环境保护的需要,对某些污染严重的企业要联合执法部门进行整顿、关停。另一方面,各相关企业也要从社会责任等方面主动担当,降低成本,减少环境污染,积极纳税,在合法的政策下实现利益最大化,我们在第二节已经详细说明了企业为了实现其利益最大化将会忽略与无视环境保护的问题和现象确实存在,因此如何调动企业的积极性投入环境保护,进而实现企业自发的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政府部门要掌握和利用好环境税有效地对企业督促调节和环保积极性调动。

2)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

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之间主要涉及到中央政府的全局化统筹和地方政府的区域局部管理之间的博弈,地方政府若是过分追求地方业绩,将本辖区利益最大化,甚至可能会出现地方保护主义,从而影响中央政府的整体统筹与共同发展,而是要根据中央政府的统筹安排,实现国家整体经济发展和环境治理的最优化。从中央政府的角度来看,中央政府应考虑全国全局利益的最大化,追求国家整体经济发展和环境治理的最优,进而需要中央政府能够科学合理划分环境税收范围,合理划分中央、地方政府间的环境税相关的权利和义务等,并采取措施提高政策的执行力,对地方政府的非法获益行为进行限制等。

3)政府与公众之间

政府与公众之间存在的博弈主要是指政府要在制定税收政策时应充分考虑和论证如何对公众利益影响最小,公众则可以通过行使知情,参与等权利对税收制度的合理化进行建议并做出应有贡献表达自身的政策意愿,以维护自身的利益,同时对不合理的税收政策进行抵制。

同时,还应注意到税收博弈可能会呈现动态博弈的情况。例如,某些企业可能会担心其经过环境保护措施的实施,降低了环境污染,然而政府部门可能为了保持或者增加税收收入,并不会降低其环境税税额,也就是说,企业可能并不会因为实施了环境保护而少交环境税,这种顾虑也会阻碍一些企业全心全力进行环境保护措施,这也反映了税收政策及其调控的动态性,显然,国家的税收政策应该随着税收政策的执行,经过一个时期的执行,应评价和论证该税收制度的发展和可行性,从而做出符合当前实际情况的调整,使得税收各利益方能够在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形成新的平衡,实现与时俱进的科学税收政策与征收制度。

四、总结                               

    整体而言,目前我国环境保护问题需要整个社会的重视和参与,如何真正有效通过环境税收政策促进企业等的环境保护意识和行动、协调好各方利益体之间的博弈关系,真正实现通过政策促进环境保护的目的,需要社会各方积极协作,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协调下,有序治理各辖区环境问题,实现切实的环境保护,并取得实际效果。

参考文献

[1]韩磊.税收征纳关系的博弈论研究[J].现代营销.2013(6).

[2]田淑英,许文立.我国环境税的收入归属选择[J].财政研究.20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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