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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公司治理角度评阿里巴巴“合伙人”制

2014-11-13 21:29 来源:xdsyzzs.com 发布:XdSy 阅读:

张奇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摘要:阿里巴巴集团(Alibaba Group)应当是我国当下最富争议的企业,其创始人马云也是最有争议的人物。不论是从公司的创设,还是引进雅虎的财务投资、转移支付宝股权等等都曾引发大规模的热议。最近阿里集团再一次走向舆论中心,原因在于阿里的“合伙人”制度。分析其“合伙人”制度的,有利于厘清现代企业公司治理方式的发展变化,有助于国家采取相应合理态度与政策。

关键词:“合伙人”制;公司治理;双重股权结构

阿里巴巴集团于2007年在港交所上市,持有阿里巴巴持有香港阿里巴巴(Alibaba.com73.21%的股权。于2012年完成退市私有化,6月在港交所摘牌,进行业务整合并完成事业群组建。随后,媒体报道称阿里谋求赴港上市。20139月,“港交所行政总裁李小加与阿里巴巴董事局执行副主席蔡崇信通过日志形式,就阿里巴巴上市问题隔空对战,双方的焦点在于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自此对于阿里独特的“合伙人”制度的争议逐渐走向台前。而2014年阿里巴巴正式在美国路演,上市在即,其中不乏成功之处,但也有多个投资公司表示“合伙人制度”存在风险。那么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究竟是什么,是怎样运作的,应当怎么评价呢?本文试图做出简要分析。

阿里从2010年开始试水“合伙人”制度,基本内容是在公司章程中设置的提名董事人选的特殊条款:即由一批被称作“合伙人”的人,来提名董事会中的大多数董事人选,而不是按照持有股份比例分配董事提名权(合伙制的法律规定)。需要注意的是,阿里所称的“合伙人”权责是有限的,他们并不能直接任命董事;所提名的董事,仍须经过股东会投票通过才获任命,但是如果股东会不通过,“合伙人”可以一直提名。合伙人的更新来自于自我更新,推选新的合伙人需得到所有合伙人75%的投票支持,而罢免合伙人则需要得到所有合伙人51%的投票支持。

 双重股权结构示意图

            (阿里“合伙人”制度作用示意图)

蔡崇信认为:“合伙人”这一公司治理机制,能够使公司核心高管,拥有较大的战略决策权,减少资本市场短期波动影响,从而确保客户、公司以及所有股东的长期利益,同时,管理层并不是谋求对企业的控制权,而是因为文化对于企业、尤其是互联网企业具有重要作用,要保持发扬阿里文化。但也有人认为:“合伙人制度无非是双重股权结构的翻版,其本质是攫取董事会席位及对公司的控制权,有违公平原则。”

究竟是否是双重股权结构的翻版?双重股权结构并不是新鲜事物,即区分优级股与普通股,优先股一般具有数倍于普通股的投票权,以谋求少数人对公司具有强大的控制能力,这本身是为美国登国公司法所允许的制度。例如伯克希尔·哈撒韦公司(Berkshire Hathaway)、谷歌公司(google)、facebook、百度都采用这一股权架构。相比于一般职业经理人,创始人作为管理人员往往更重视公司的长远发展。数据也证明这一点,根据 Amoako-Adu2001的研究, 通过对19831998年期间上市的62个双重股权公司和318单一制公司进行比较, 发现这些双重股权公司平均寿命要比单一制公司长1.5倍。 并且,双重股权公司的资产规模平均是单一制股权公司的2倍。类似地,Bohmer (1995)通过对纳斯达克上市公司的样本分析,发现美国的双重股权公司在规模和寿命方面比单一制股权公司长。同时,出于关于控制人谋取个人经济利益、为了公司创建人的个人效用、防止恶意收购等方面考虑,也可能采用双重股权制。双重股权制中的优级股股东对于公司的日常运营、战略决策都有着较大影响。

双重股权结构示意图

(双重股权结构示意图)

而阿里的“合伙人”制并没有如此复杂的股权结构,唯一的权利不过是对董事会董事的任命中有较大的提名权。阿里巴巴集团有着长期虚置董事会的传统,董事会由4名董事组成,管理层2人、雅虎和软银各委任1人,畸形的架构来源于其股权结构;同时董事会的作用也存在问题,马云曾公开表示说:“阿里巴巴董事会成立6年以来,从来没有一件事情是通过或不通过,而都是以会议纪要形式作出的。”言外之意就是大部分决策是董事会之外进行磋商、博弈决定的。这首先是不符合现代公司董事会中心主义的要求的。另外实然上也是违背我国公司法上对于董事会会议的要求的。在2010年雅虎投票权增至39%之后,阿里管理层的压力也随之而来,按照引入雅虎财务投资时的约定,在2010年雅虎对于阿里的投票权应当增至39%,并且将有权委任2名董事。这意味着阿里管理层将不得不面对更大压力与阻力。可以说,阿里改革董事会是势在必行的。一方面阿里管理层试图回购雅虎持有的阿里股份;另一方面,阿里试水“合伙人”制,第一,可以凝聚管理层团结对外;第二,可以在意外的情况下有效应对雅虎的介入。

而在2013年雅虎与阿里签订回购协议,阿里管理层应对雅虎的控制应当告一段落,但作为应急机制的“合伙制”继续存在,即使是在成为阿里赴港上市的一个阻碍,阿里管理层仍然坚持。一方面是阿里并不急于上市,相反在与交易所的博弈中更是出于有利地位;另一方面,阿里“合伙人”制度确实有着有利作用。

我认为,第一是经济利益。不仅仅在于同时是股东的管理层可能可以更好地实现公司的长期发展。还存在类似于美国封闭公司的“事实股利”的行为。在美国由于受到美国税收政策的影响,公司利益向股东的输送主要通过工资报酬而非股利的方式进行,这是由于工资报酬可以在公司纳税前进行扣除,只需在股东层面纳税,而股利是不能在公司纳税前扣除的,因此也就意味着双重征税。通过工资、报酬、补贴等形式从公司流向股东的利益,被学者称为“事实股利”。另一方面,被公司雇佣也是很多封闭公司的股东投资时的一个利益考量因素,并非像在其他类型公司中那样作为一个独立的关系而存在。阿里在发展中推行股权激励计划,管理层也是公司股东,对于公司的控制,更意味着可以更好实现“事实股利”。

第二是社会考量。为什么管理层之所以更在意对公司的控制力?不仅仅是因为经济因素,更多的是政治因素、社会因素的考量。持股自然人与董事局主席有着不一样的政治待遇与社会评价。第一,现代公司法理念更多接受董事具有独特的权利义务与职责,因此董事与股东享受并不一样的政治待遇也是可以理解的。第二,运用政治市场经济的理论,我们可以看出作为“理性人”,企业家对于政治的有着自己的期待,我们甚至可以建议企业家的经济实力与政治地位的函数关系。

第三是该制度确实能相对有效协调股东大会与董事会之间的矛盾。因为根据现代公司法理论与理念,应当是股东大会具有最高权力、董事会是执行机关,但事实上很多公司是董事会控制了公司,股东会实际上不可能行使对于公司的管理权。现代公司法便以此为基础展开,包括著名的商业判断规则,都是以此为基础展开的,衡平法股东与董事之间的风险与利益。如英国公司法改革中就通过提高股东表决权行使的效率、强化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整合并重述董事的责任。而阿里“合伙人”制度因为合伙人一方面是股东、另一方面是被认为是公司文化的创造者、信仰者,由其来进行公司董事的提名,可以更好地协调股东会与董事会之间的信任关系,更好地实现公司的稳定。

正如我国对于VIE有着长达10多年的模糊认识与法律缺位,对于阿里“合伙人”制,我们的法律也不一定要立即介入,不妨先让其自治。正如朱苏力教授认为:“除了经济以外,改革创新本身也会带来社会的复杂性,特别是技术问题。法律不可能靠规则本身解决问题,一定要深入到各行业非常细致的问题,比如互联网或者保险业,都会慢慢形成它的规则。法律人现在获得的法学教育,或者法律本身,都缺少对于这些部门本身规则的理解,因此去干预的话不一定很恰当,而如果不干预,站在外面,法律又不可能作为一个制度发挥作用。”

参考文献:

[1]Ronald Barusch:《对比阿里巴巴合伙人制与双重股权结构》,载《华尔街日报中文版》:

[2]蔡崇信:《阿里巴巴为什么推出合伙人制度》,载中国证券网:最后访问时间201415

[3]李雪峰:《阿里合伙制:制度与文化的碰撞》,《证券时报》2013928,第A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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