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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模式探索

2021-03-19 12:53 来源:www.xdsyzzs.com 发布:现代商业 阅读:

杨佳俊1   阙瑞湘2  王业聪1    谢俊杰 杨博轩1

1.怀化学院商学院   湖南怀化  418000

2.吉首大学旅游管理学院  湖南吉首 416000

基金项目:本文为怀化学院大学生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模式探析课题的研究成果,受怀化学院金融学重点学科支持。

摘要: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事件频发,从地沟油,镉大米,到最近的郴州大头奶粉,喜茶绿头苍蝇,注水牛肉等等,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乎人民健康和生命,责任重于泰山,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刻不容缓。文章基于我国食品安全现状,从立法层面进行了分析,概括总结了我国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所面临的问题,从食品安全保险制度的三个主体政府,保险公司,食品消费者提出了推进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发展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食品安全;食品安全监管;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一、我国目前食品安全发展的现状

(一)食品安全问题现状

20202月,据《中国蔬菜协会开展农产品流通领域食品安全调查》显示,96%的受访从业者担心蔬菜中农药残留,69%的受访者对农产品违规使用表示担心。截止当前,我国已颁布多项食品安全标准,但是由于其检验方法尚不完善,标准的跟进程度较慢,但是从目前现状来看,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并没有显示递减趋势,食品安全标准的执行,仍有较大的进步空间。

从中国卫生健康统计的数据来看,在2015年~2018年期间,我国食品安全爆发时间呈现不断上涨趋势,并始终保持较高的增长速度,食品安全事件从2015年的的2401件暴涨为2018年的6537件,增幅接近三倍,食品中毒患者数量从2015年的2134人次增长至2018年的41750人次,增幅两倍,其中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问题最为严重。截止2018年食品安全事故为3586件占年度安全事故的50%,食品中毒患者人次为30886占年度患者人数的75%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今年来我国的食品安全形势愈发严重,其中餐饮服务单位为食品安全问题的重灾区。分析得出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问题具有多发性,且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影响范围广,程度深,一旦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后果极为严重。因此如何监管餐饮服务单位的食品安全问题成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中之重。对此合理分析食品安全保险的发展模式,对于食品安全风险的监管是有必要的。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模式探索

数据来源:中国卫生统计年鉴整理

(二)食品安全立法现状

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以《食品安全法》为核心,相对完善的食品安全制度,制度涵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律、地方性政府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各方面。规范治理了“从农田到餐桌”的食品安全风险全过程。

在法律层面,我国第一部食品法《食品卫生法》于1995年结束试行。我国以食品行业治理,公民生命健康为目标的法律规范体系正式开始建立。20078月国务院发布《中国的食品质量安全状况》白皮书。2009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随后相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法》。20122月国务院颁布《质量发展纲要(年)》要求“抓质量、保安全、促发展、强质检”201510月《食品安全法》出台,完善了我国相关法规方面的漏洞。2019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在补充、细化和完善《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补短板、强弱项,明确提出四个最严。

综上述法规,我国已在食品安全监管全过程建立相对完善的食品安全体制制度。但是在食品保险领域出台的相关政策较少,食品保险领域相关的立法措施并不完善。同时在目前形势下,我国食品安全领域形势更加严峻,重点在于活禽畜类产品,以及进口冷链产品的安全保障风险加大,尤其是对于大型的食品批发中心,例如北京新发地市场,由于其众多的人口流量以及食品中转,在此背景下的食品安全是极其严峻的,对此有必要通过对食责险投保来降低企业的风险。

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发展困境

(一)食品监管不到位,机构间信息不流通

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监管存在其严重的后滞性,往往是食品安全问题爆发后,政府部门才开始介入监管,从原因来看,我国政府食品监管机构之间的责任划分不明确,食品监管部门、保险公司在监管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之间的信息不流通。食品安全关系民生保障,一旦事故发生,将会加剧食品企业、消费者、政府三者之间的矛盾,破坏我国食品市场的平稳发展,对此通过加入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借助保险来辅助政府,促进食品市场的平稳发展,缓和三方的矛盾。

正是因为保险公司和政府之间信息的低效,由于保险精算部门的制定缺乏相关的风险依据,使得食品安全责任险的制定显得极为困难,仅仅能依据其规模,行业等基本的信息进行保险品种的制定,而保险品种的制定,保费的选择跟其承担的风险是密切相关的。但是政府部门以及保险公司之间并没有搭建相关的风险披露平台和建立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信用体系。为此我国不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披露体系和监管制度,极大的阻碍了我国食品安全保险市场的发展。

(二)保险品种单一,品种设计存在缺陷

就我国保险市场而言,我国保险市场起步较晚,发展较慢,就目前保险市场中存在的例如:” 欢乐企保通,食品安心保险,食品安全网络责任保险等险种

尤其是对于主体较极多的食品生产部门,由于不同食品加工企业生产种类,规模,成本,行业,以及生产方式之间差异,面临的风险的极具差异化的,不同的食品企业需要根据自身的经营特点进行投保。而我国目前保险产品的设计主要是根据食品生产企业的营业收入以及销售额。而本应该纳入设计的食品安全防范和企业信用问题并没有考虑,尤其面对规模较小的食品企业其投保带来的效益并不高,因此导致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投保率极低,进而由于极低的投保率保险公司不愿意为其盈利性较低的产品投入更多的精力,自然食品安全保险数量以及品种都偏少。而单一的保险品种又进一步遏制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发展。与国外相比,我国食品行业的数量以及财产保险公司的规模,相匹配的安全责任保险数量上和种类上都相对单一。

从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监管来看,中小规模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是监管的重点,加之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市场中,由于其产品设计不合理,并没有与之生产经营特点相对应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品种,因此中小食品企业成为食品安全保险中的盲区,为控制中国食品安全的风险,迫切需要保险公司扩大食品安全保险的种类来分散整个食品行业之间的风险。

(三)保险费率偏高,投保积极性不足

截止当前,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投保中,中小规模食品企业仍划分于“次标准体”。但是依据中国卫生健康年鉴中的数据来看,中小规模食品企业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率远远高于大型餐饮企业,而在保险公司的核保过程中,往往对大型餐饮企业高估。从保费的计算来看,中小食品企业费率都高于标准费率2%,由于价格和需求之间存在明显的负相关,企业因为保费的提升,会降低自身的保险需求,进行将风险内化。从而频频爆发食品安全问题,食品企业却并没有参保。

从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近几年的发展来看,我国投保率依旧很低,从投保主体来看,参保比例较大还是大型的食品机构等,中小食品企业极低的占比。由于小商贩,小作坊这一主体具有分散性,隐蔽性特征,政府监管难度极大,而这一主体恰恰就是食品安全问题的高发群体。这些企业往往会抱着侥幸的心理,认为政府监管不到,且一旦发生问题便推责于政府。并不能对食品企业起到约束作用,对于中小食品而言其关注中心往往是由于其产业成本,面对较高的保费,导致中小企业的保险投保比例极低

三、食品安全保险制度构想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发展需要政府及相关机构,保险公司,食品消费者三者之间的协作,因此我们从政府,保险企业,食品消费者三个主体研究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措施。

(一)政府部门健全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信用体系

相比其他风险,食品安全的风险造成的社会影响更大,影响的范围更广,造成的后果也更加严重更,这因为食品行业的群体过于广泛,难以监控,以及食品经营面对的风险多样造成的。同时由于保险的性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是极具道德风险产品的保险保险品种,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可能为了自身的利益需求,而瞒报风险增加提示,而导致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增大。正式因为食品安全的监管困难,其中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保险公司只能片面了解食品制造企业经营状况中存在的风险,因此导致了保险费率的一刀切,信息公布及时与信息瞒报的主体之间的费率是相同的,但是其风险是不同的,为此导致整体费率的提高。

因此,我们需要利用现有的相关制度以及基础资源,建成信息同享、协调一致、功效完备、统一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服务体系以及信用体系。并把贯穿于餐饮服务市场、食品加工市场、市场流通流通市场、农产品生产市场中,对食品生产、运输、经营领域形成无死角的监管覆盖,并在食品监管和信息处理的各部门、各环节,建立形成信息资源共享、流程无缝连接的平台。同时建立信用档案,则通过此措施,解决保险主体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加强食品投保企业信息的公开透明,同时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信用体系进行费率分级,以及及时检查其食品制造企业的经营信息,降低发生道德风险的可能。

因而针对目前的情况,将小市场主体纳入食品安全红黑名单制度,加强对小市场主体的信息监管。通过建立健全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质量档案和食品监管信用档案,对相关的高风险主体实施动态监控,并将相关的市场经营主体纳入整体社会信用体系,建成统一规范的市场信用名单,并对相关失信主体进行纳入信用黑名单,供其他相关行业参考,其次在全社会范围内宣扬制假售假即诚信缺失的概念,打造“诚信教育”的大众文化。保证保险公司的利益,同时再根据其信用体系的分级对其投保企业制定合理的费率,从而保障了中小食品制造企业在费率方面的劣势,提高其投保的积极性。

(二)保险企业加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产品创新和优化费率结构

我国目前拥有数量众多的食品企业,食品行业规模更是位居世界前列,商品种类涵盖范围广,从现有的食品保险品种来看我国巨大的食品行业规模与之相匹配的是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责任极小的食品保品种险,显然是极其不合理的,不仅不能够满足食品经营主体多样化的需求,分散整合行业的风险,同时还严重地影响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投保积极性。现有的食品安全责任险设置简单,食品保险的设计仅是根据营业收入的统一标准制定看而忽视其行业经营模式带来的风险变化。

为此保险公司因量体裁衣根据不同的食品经营主体以及其而制定不同的保险品种。对于其大型食品经营单位,由于大型食品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规模较大,且在运输,保存,加工等过程中均容易出现事故,同事大型食品经营单位也拥有较强的经济实力,为此保险公司可以在食品的运输,保管,加工等各个方面设置与其经营方式相匹配的保险品种,实行个性化保险定制,同时完善其相对应的保险条款。

对于其中小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保费来看目前中小经营单位的保费都高于基准值2%,保费是制约中小食品经营单位的重要因素。但是中小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之间规模差异较大,由于其规模的差异造成的风险也是极不相同的,这样并不有利于小食品经营单位的投保,为此保险公司可以进行浮动费率机制,同时由于中小食品经营单位存在严重的道德风险,为此保险产品的设置可以将其信息的公示程度挂钩,经营信息的流畅度越通达,保险公司承担道德风险的可能性越小。

为此不仅能够增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产品、服务、管理和技术创新能力,促进市场主体差异化竞争和个性化服务。还能转变保险公司发展方式,提高服务质量,减少同质低效竞争,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从而在保险市场中占据更多的市场份额。

(三)食品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强化保险意识

食品消费群体深化保险意识,积极维护身权益也有助于我国食品保险市场的发展。随着我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的不断完善,居民的合法权益遭到侵犯时,有法可依,可以利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正是因为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追责性不强,遭受食品安全问题的受害者往往避之不谈。才导致我国目前的食品经营主体忽视自身的食品安全问题。对此社会公众也应当树立强有力的保险意识,为保证自身的权益,在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必要通过消协投诉、网上报案、网站投诉等方式,维护自生的合法权益,倒逼食品经营主体规范经营,因此进行食品消费时有必要选择进行保险参保的食品经营单位。

一方面参保的食品经营单位往往拥有较强的风险规范意识,其食品安全问题往往发生较少,其次一旦出现食品安全事故,自身的损失也有所保证。另一方面达成保险共识,也有助于推动食品安全保险市场的发展,共识一旦形成,各食品经营单位必将为了增强自身的竞争力从而进行食品安全保险参保,而食品安全保险市场的完善又将进一步优化我国的食品生产。食品消费者的公平正义,是通过保证食品安全来体现的,只有消费者重视,从而才能从食品生产供求端重视。

四、小结

“民者,国之根也,诚宜重其食,爱其命” 食品安全是人的基本生存保障,此食品安全保险制度的建设势在必行。文章通过从保险费率,保险险种,食品监管等方面进行分析,从而发现我国目前食品安全监管滞后、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品种过少、食品安全保险保费过高等问题,进而从政府和保险公司,食品消费者三个角度总结了完善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的对策。通过该模式的完善可以有效保护受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分担企业生产经营风险,推动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市场的发展,其内涵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和我国目前的基本国策, 更符合人们基本利益保障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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