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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发展下的金融监管问题探究

2021-08-01 21:38 来源:www.xdsyzzs.com 发布:现代商业 阅读:

潘艾莹  王金荣  辽宁师范大学

基金项目:辽宁省教育厅项目《政府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管问题研究》(项目批准号WJ202000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辽宁师范大学教师指导本科生科研训练项目《对社会与会计专业的部分热点问题的认识与研究》(项目批准号CX202002054)的部分研究成果。

摘要:在互联网飞速发展的背景下,互联网与金融行业紧密结合,使得金融效率飞速提高,经济迅猛发展。但与此同时,风险程度也在不断增大并且出现很多弊端。然而法律法规与监管政策在此方面还未能够针对互联网金融的问题做到全面整体的监管,处理效果并不可观。本篇文章针对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政府如何进行有效的监管进行探究,意在解决该行业在发展过程中的常见问题并有效降低金融风险。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政府监管;改进措施

一、引言

随着互联网快速发展,互联网金融已经深入到我们生活中,通过运用现代科技等手段,使金融服务变得高效。相比较之前的传统金融行业,它不仅成本低、效益高、发展快,而且带来很多便捷之处。但我们享受利益与便捷的同时也承担了更大的风险,并且互联网金融还存在很多未知的问题,这是我们个人与企业要应对的现实问题。政府部门近几年也出台了有关政策,但还无法全面的进行监管,只有通过政府有力且全面的监管才能不断地降低金融风险,使得互联网金融健康向上的发展。

二、互联网金融发展及监管

(一)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

在我们身边的共享单车,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借贷,校园贷都是互联网金融的例子。资金通过网络实现流通借贷,不再像以前人人需要亲自去银行通过各种手续办理业务,为人们带来了便利与效益。通过互联网金融这几年的发展,风险也逐渐显现出来,在趋利的目的下,人人都会挑发展好的方向投资创业,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到互联网金融行业中,热度逐年上涨,竞争激烈,导致产生了同质化严重未形成差异化的竞争格局,行业很难健康发展。并且互联网金融行业出现很多混业经营的现象,这确实能够为占有市场,提高企业竞争力达到一定的效果,但是若过于综合型发展,不利于自身协调,加剧了风险的跨行业、跨区域传递。除此之外,由于互联网金融起步时期,为鼓励人们创新创业,不断加入新鲜血液,防止发展迟缓甚至停滞,国家不会采取过于严格的管制,这就导致有些不法分子利用不正当手段,利用网络上资金流通的停滞时间,而私自挪用资金进行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为自己谋取私利,以至于无法保障资金所有者的资金安全,给资金所有者造成损失。大家熟知的校园贷,就是网贷机构对大学生开展了相应网贷业务,很多网贷机构做出高利贷、不合规不合理催收、电话骚扰等严重危害大学生安全的行为。

(二)现有政府监管政策综述

2016年监管部门发布的主要相关政策有《关于加强校园不良网络借贷风险防范和教育引导工作的通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同时还有针对开展互联网金融广告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互联网保险、P2P网络借贷等各项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并在2016年建立了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目的是对互联网金融行业进行自律管理,发布了关于个体网络借贷的信息披露标准问题等文件。从2016年开始,对互联网金融监管不再是浮于纸面说空话,而是正在逐步落实,例如从2016年开始对校园贷进行整治,加强了网络借贷机构针对大学生的校园网贷业务进行了整改规制,产生了一定的效果。与此同时,对于各种风险系数较高的业务都提出相应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进行网络市场监管,为未来发生的各种业务问题明确了解决办法、法律责任,做到有法可依,保证该行业的健康有序的发展。地方发布的《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要素市场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更是对网贷P2P进行了严格限制,甚至有“不得开设”字样,可见2016年的监管力度的逐步加强。

2017年,相比前一年更是加强了整改整治工作,监管部门发布相关主要政策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关于立即暂停批设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通知》,还有关于无证经营、防范代币发行风险、对 “现金贷”“校园贷”业务进行规范整改工作的通知等。对于网络借贷问题结合2016年进一步加以补充规制,进行整改备案工作,同时对网络小贷公司进行整治,以及对互联网平台与各类交易场所涉嫌违规行为进行整顿。除此之外,叫停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禁止虚拟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针对支付限额,“校园贷”、“现金贷”等问题也进行了说明与治理,尤其对于“现金贷”问题极其重视,对实行该业务的公司进行了彻底“洗牌”,要求不得放宽任何条件。由此可见,监管愈发严格,逐步走向合法合规的方向。

2018年发布主要政策通知有《关于加大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整治力度及开展验收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P2P网络借贷机构合规检查工作的通知》等,对于资产管理业务应该要遵循的原则进行了整理公示,要保持审慎态度并审慎推进,对网络借贷平台是否合规的检查条件也细分了出来,避免该机构违法牟利,忽视风险,一切都是为了防范化解金融重大风险。

2019年以来,监管政策逐步落实走向正轨,尤其针对P2P问题更是进行了严格管制。监管工作力度也正在逐步提高,监管部门在该年发布了有关规定,明确了统筹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已被纳入了央行的职责范围内。发布的《金融科技(FinTech)发展规划(2019-2021)》提出运用数字化、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手段,有效解决了信息不及时、不对称、不全面等问题,极大的提升了金融监管效率。

今年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各有关金融平台行为提出了相应办法并做出了有效管制。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也有很多关于金融的提案,杨小平提出关于金融安全、支付、征信等方面的提案,提议加快速度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提高保护强度。郭树清提出要注意有公司打着金融创新的旗号进行非法集资、非法融资,并提出运用现代科技等手段,将互联网与传统的金融行业实行整合创新,王滨,刘尚希等人都提出有关金融科技的提案,为金融行业的稳步发展打下基础。

三、政府监管存在的问题

随着时间推移,政府监管政策在逐步建立完善,行业里各公司也在进行逐步整改,但是政策往往具有滞后性,而且新政策的实施效果也需要一定时间才能显现,对于一些问题无法立刻解决。若政策具有足够的前瞻性,制度设置更加全面,就能够减弱这个问题。

(一)监管力度把控问题

  监管力度的把控是个难事,一旦监管宽松,只单独靠市场自我调节的话,则会问题重重;一旦过于严格监管,就会遏制金融行业的发展速度,减缓经济发展。在前几年互联网金融刚刚起步时,管理较为松弛,能够看到它的飞速发展以及巨大收益,而收益背后,也隐藏着很大的金融风险,降低风险的有效途径是政府进行监管,为保证监管的有效实施,政府需要保证恰当的监管力度,这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混业经营

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快,门槛低,如今有更多的企业加入其中,为能谋取更大利益,提升竞争力,很多企业在标明业务范围时,都描述的非常广泛。而产品服务过于广泛,若没有明确划分,会加剧风险传递。目前这种混业经营的情况十分普遍,不仅给政府实施监管带来很大不便,而且从长远来看,对企业的自身发展并没有好处。

(三)网络信息不对称

网络信息的准确性很难保证,如今虚假信息比比皆是,我们该如何辨别真伪。这几年监管部门陆续发布通知,主要是关于网贷公司注册备案和信息披露问题的内容,这都是源于互联网金融发展中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消费者在网络上购买服务、投资贷款时,了解到的信息并不如线下信息真实可靠,在网络虚拟平台上,消费者很难辨别信息的真伪,从而会导致不正确的决策,损害自身权益。互联网金融平台本身应该对中国传统金融行业中的信息不完整、信息不对称问题有很大的改善。但互联网金融发展至今,仍存在很多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归根结底,是那些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平台,发布虚假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加强政府监管的改进措施

(一)监管力度的正确把控

监管部门要明确划清相应职责。不能过度监管,为了保证足够的创新能力;也不能放松监管,避免出现市场乱象。对于不同风险程度的业务可以采取对应程度的管制办法。对风险系数高的业务,例如P2P借贷、融资等业务进行严格监管限制;对风险系数低的业务适度放宽,以此推进金融行业加快发展。针对互联网金融行业混业经营的现象,要分类专门监管,再依据重要程度、风险程度进行分级,实施不同的监管力度。目前法规政策正在不断追进改善,不过也不能操之过急,否则会背道而驰。所以我们应该秉承公平公正的态度,根据项目不同风险程度,以及主观思想的恶劣程度,分级定制不同力度的法规政策。

(二)内外部约束齐头并进

内外部监管要相互结合,从源头避免风险。例如,对于校园贷问题,政府不仅要在外部制定法规政策,制止贷款机构违法行为,同时也应该通过各种宣传途径,让大学生对校园贷有足够的了解,规避风险,让他们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从源头遏制校园贷的发展。对于互联网金融行业混业经营的现象,除了需要企业自身从源头解决问题,认清企业自身优势,明确业务范围,政府也应严格规范引导,针对有能力有保障的公司适度放宽,不过还是不能从事太多高风险的业务,这样既能充分发挥公司处理业务的功能,又能够降低风险。对于互联网金融行业,各机构应保持应有的行业自律,针对高管人员、直系负责人明确法律责任,明确惩罚条例,做到不敢做违法事,不想做违法事。互联网金融行业跨度大、范围广、涉及的业务很多,所以从证监会、银保监会等监管部门到相关各法律部门、网络平台、金融机构都应该同时监管,明确职责范围,内外都要建立严格的监管制度,抵制违法违规的不正当行为,建立全覆盖常态化的监管机制。

(三)加强信用体系建设

我国征信体系发展滞后并未完善,还有很多问题尚未解决。关于“倒闭潮”的现象值得关注,各网络信贷公司都相继倒闭,例如湖北省P2P全面取缔,深圳已有240P2P完成退出,停业的过百家等,从这些信息中能够看出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信用体系建设问题,有待完善。我国目前信用体系建设的阻碍有很多,比如我国互联网金融平台还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和行业的监管框架;信用数据平台之间难共享,对用户的信息难以做到有效正确评估等,所以信用体系建设起来还是很难的。由此我们应该加强金融科技的发展,强化金融科技的规范应用,建立网络信息平台,加强信息审核机制,做到公平公开公正,同时,在法规上对于信用体系建设的问题进行规范,提升重视程度,做到信息共享,平台互相合作。除此之外,对于各机构平台,也应有相应的信息公示,严格审查信息的真实性,针对用户能够进行有效的评估,方便用户的选择,同时做好权益保护工作。最重要的一点是对于不正当行为,政府需要通过制定法规政策,明确法律责任,以此警示相关企业。

(四)借鉴发达国家的监管机制

美国对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体制比我国发展公布的要早,已进行一段时间的考验,相较于我国更加全面规范,有很多我们值得学习的地方。美国监管当局对在互联网金融行业有违法违规行为人员实行严格处罚, 严厉处置违法不正当行为。我国也应该循序渐进,结合我国国情,逐步增大处罚力度,让民众也能更好的接受。尤其美国对P2P模式的监管很值得我们学习,他们的证券化模式,以及监管当局较早重视介入,使得P2P发展规范,充分的保护了消费者权益,并且使消费者也能足够了解该平台,结合自身情况来决议。我们可以通过学习与引进,拓展思维,以此促进该行业的稳步发展。

(五)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广大市民们的权益保护工作是首要的。在202091日,中国人民银行2020年第6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自2020111日起施行,相信该实施办法一定会对权益保护工作带来很大的推进效果。其间有提到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开展关于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专题培训,央行要建立关于权益保护的案例库制度,以及要合理划分风险等级和承受等级,将合适的产品与服务推荐给消费者,同时应该尊重社会公德,提醒消费者要注意各条款和重要信息的内容,并保护好个人信息等。但对于互联网金融行业当中的消费者权益并不全面,例如针对网上的信息条款等,消费者难以自己判断条款的正确合理性,而银行机构等设置条款也未必会采取公平公正的态度,容易侵害消费者的权益,还有机构虚假宣传,高额利诱,引诱消费者不理智购买等行为。对于处罚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中第五十六条进行了相关规定,基本都是承担民事责任,警告、没收、罚款的手段,处罚手段并没有形成威慑力,或许对于有重大情节的,结合刑法会有更好的结果。近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其中非法集资提高刑罚、非法讨债入刑等问题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等修正案一旦出台,将会对降低金融风险,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会有很好的效果。

五、结语

在各方的不断努力下,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政府监管在不断加强,法规政策也在逐渐全面严谨,政府对于金融监管的重视程度也在不断提升。相信关于互联网金融的政府监管问题一定能够得到有效的解决,做到普惠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从而促进该行业的健康蓬勃发展,给经济环境带来好的影响,迎接我们的将会是金融行业的美好前景。

参考文献:

[1]李文韬.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初探[J].时代金融,2014(05):55-57+59.

[2]李真.论互联网金融监管——基于美国监管经验的考察及审慎思考[J].商丘师范学院学报,2014,30(07):89-95.

[3]邓大鸣,李子建.共享单车押金的性质及其监管问题探究[J].西南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18(04):94-100.

[4] 杜晓峰. 我国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建设研究[D].厦门大学,2014.

[5]塔琳,李孟刚.区块链在互联网金融征信领域的应用前景探析[J].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20(05):466-474.

[6]梁晓颖.P2P网络借贷风险的现状及对策研究[J].中国商论,2020(19):61-62.

[7]范逸男,任晓聪.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改革进路研究——基于创新协同角度[J].西南金融,2020(03):3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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