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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险参与构建“三支柱”养老保障体系研究

2022-02-07 16:48 来源:www.xdsyzzs.com 发布:现代商业 阅读:

周婕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摘要:20213月,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加强基本民生保障,推进养老保险全国统筹,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第三支柱养老保险”这一专业名词被首次提及,这无疑释放了第三支柱养老保险被寄予期望,将在健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制进程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强烈信号。基于此,本文拟结合我国养老保障体系建设现状,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就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应有作用,助力加快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发展做一简要探讨。

关键词:三支柱;商业;养老 

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显示,截止202011月,我国65岁及以上人口达1.9亿人,在总人口中占比13.5%。据中国发展基金会《中国发展报告2020》预测数据,到2022年左右,我国65岁及以上人口将占总人口的14%,实现向中度老龄化社会的转变。人口老龄化态势加剧,如何加快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满足亿量级养老保障需求,已成为重大民生关切。

一、我国现行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

“三支柱”养老保障体系的概念,由世界银行首次提出,主要强调政府、企业和个人共同担负养老保障责任。其中,“第一支柱”为基本养老保险;“第二支柱”为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第三支柱”为商业养老保险。此后多年,世界各国尽管国情不同,但大都围绕“三支柱”在养老领域开展了不同程度地探索。

我国现行养老保障体系亦是由以上“三支柱”构成。具体来讲:

“第一支柱”指由国家提供的基本养老保障,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含长期护理保险)。遵循普惠、公平和保基本原则,依法建立在财政支出、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基础上,具有鲜明的法定性、强制性和无差别性。2020年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9.99亿,基金累计结余6.13万亿元。“第二支柱”指由企事业单位提供的补充养老保障,包括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其中,企业年金强调相对公平和激励功效并重,是经济实力较强的用人单位自愿提供的一种职工福利;而职业年金是面向机关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的一种强制性补充养老保险。两者均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据2020年企业年金基金业务数据显示,截止2020年底,我国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共有10.52万家,参保职工人数2717.53万人,基金累计结余2.25万亿元。“第三支柱”指由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个人养老保障,主要包括自2018年开始试点的个人税收递延商业养老保险、以万能险产品为主的商业养老保险和养老基金管理投资业务。遵循市场法则,建立在投保人与商业保险签订合同的基础上,是满足多元化个性化养老保障需求的重要补充。截止20204月,共有23家保险公司参与个税递延试点,累计实现保险保费收入3亿元,投保人数仅为4.76万人。

从目前情况看,我国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建设取得显著成效,尤其是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高、覆盖面广,业已达成普惠性基本养老保障要求。但客观来讲,养老“三支柱”比例严重失衡,还存在第一支柱占比过大、第二支柱发展缓慢、第三支柱严重缺位等问题。

二、当前养老保障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养老保障体系存在结构性失衡,第一支柱体量独大

当前,我国已初步建立“三支柱”养老保障体系,但与十九大报告提出的社会主要矛盾相一致,现行养老保障体系亦面临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其中,基本养老保险一支独大,公共财政持续承压。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2-2019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从15561.8亿元增长至49228亿元,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出从1149.7亿元增长至3114.3亿元,财政支出数倍增长,将对养老保障制度的可持续性和稳定性产生影响;另一方面,社会养老过度依赖第一支柱,二、三支柱发挥作用有限,养老保障水平不高,无法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多样化个性化的养老保障需求。尽管近年来退休养老金连年上涨,但涨幅不大,多数人退休后维持原有的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还有一定难度。

(二)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制度实施范围狭窄,第二支柱作用发挥受限

当前,我国实施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数量不多,覆盖面不广,且结构分布存在明显差异。例如,按地域划分,经济相对发达的东部地区的企业年金发展要比中西部地区快,2020年东部地区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账户数、职工账户数和资产总额分别在全国的占比,均高于中西部地区合计的占比。按企业划分,相对实力雄厚、经营稳定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外资企业占据年金市场大半,而大量中小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激励措施有限、参与度不高。加之职业年金起步时间不长,基金规模较小,第二支柱养老保障作用发挥有限,尚未对第一支柱形成有效补充。

(三)商业养老保险起步较晚,第三支柱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

我国自2006年起对商业养老保险开展理论与实践研究,直至2018年国务院出台《关于开展税延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才从理论研究转向政策实践,与此同时,其他商业养老保险发展步伐加快,其保险深度和密度均有所提高,但相较于美国等发达国家的第三支柱占比,我国商业养老保险发展明显滞后。目前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税优政策还有待完善。根据《通知》规定,个人购买养老保险的支出,允许在一定标准内税前扣除,扣除限额按当月收入的6%1000元孰低办法确定;个人领取养老金收入时,其中仅25%的部分予以免税。以上这些税收优惠的力度显然不够,还无法达到吸引公众购买的预期。二是养老保险产品线条单一。当前,我国商业养老保险市场同质化严重,产品结构单一,种类聚焦短期投资和快速返现,而缺乏真正具有保障功能的养老保险产品。此外,诸多险企目前尚不具备制定并实施多样化养老保障计划的能力,市场需求和供给不足的矛盾依然突出。三是商业养老保险机构的投资和管理专业人才不足,个人养老金是否能保值增值还存在不确定性。

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中第一支柱占比偏重,第二支柱覆盖受限,第三支柱尚在起步,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化养老保障需求与养老保障供给的矛盾突出,如何破题社会养老,让更多老年人过上体面、有尊严的生活,需要我们结合国际经验和市场需求,在第三支柱上加大探索实践力度。

三、加快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发展的必然性

(一)发展商业养老保险面临政策利好

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要“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全面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近年来,随着《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的陆续出台,以及“十四五”规划中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和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对加强基本民生保障,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等内容的明确提出,国家在顶层设计上区分基本和非基本,坚持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为主体,充分发挥商业保险机构重要补充作用,积极构建多层次社会养老保障体制建设的政策导向越来越明确、战略规划越来越清晰。由此,我们应找准政策定位,把握好基本保障保基本、商业保险做补充这一基本前提,从完善健全三支柱养老保障体系出发,致力发挥好商保的重要补充作用。

(二)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具备社会经济条件

从经济角度讲,近年来我国GDP保持中高速增长,2020年尽管因新冠疫情影响,一季度GDP同比下降了6.8%,但全年国内生产总值首超百万亿元,人均GDP达到7.24万元。同年,全国人均可支配收入3.21万元,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2.1%,继续保持增长态势。此外,2020年全国城镇居民恩格尔系数29.2%,已进入联合国划分的20%-30%的富足区间。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人均收入水平不断提升,为个人或家庭购买商业养老保险提供了必要的经济条件。从社会角度讲,老龄化程度日益深化,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持续承压,加上当前家庭结构及孝道观念转变,普通民众的养老规划意识越来越强,投资养老的积极性越来越高,依靠家庭养老的传统模式正被逐渐弱化,大家越来越倾向于将养老储蓄用在商业养老保险领域,而非产出效率低下的存款利息。加快“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发展的社会经济条件具备,广泛的市场需求使其“正当其时”。

(三)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由其职能作用决定

大力发展商业养老保险一是能进一步明确政府、企业、个人三方养老责任,建立责任共担机制,在推动三支柱养老保障体系协调发展的同时,极大缓解当前基本养老财政压力。二是其商业属性不受就业行业、地域、年限等限制,众多小微企业及灵活就业者,可根据需要自行投保,这能有效衔接各类从业人员养老保障需求,弥补第二支柱扩面不足的制度性缺陷。同时,已纳入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计划的从业人员亦可投保商业保险,进一步提高个人退休养老金收入。三是商保机构能积极对接社会养老保障需求,不断丰富完善养老保险产品和服务供给,特别是商业养老保险能与商业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失能保险以及养老实体机构等密切关联,提供“医养结合”多维度保险保障方案,更好满足民众多样化的养老保障需求。四是养老保险公司受托提供养老保障资金管理服务,能有效集合个人养老资金、改善投资收益,实现养老资金保值增值。即商保公司能通过运用市场化手段,直接将投资风险管控转化为养老资金积累,使个人退休收入有所增加。由此,我们有必要加快商业养老保险发展进程,尽快补足第一、二支柱养老保险的保障缺口。

四、加快第三支柱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的对策和建议

(一)在顶层设计上,应进一步支持商业养老保险发展

商业养老保险发展涉及政府职能部门、监管机构和商业保险公司等,在进行顶层设计时应注重发挥不同组织作用,优化治理结构、健全完善制度,共同推动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健康有序发展。其中,国家层面应健全商保参与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建设相关法规,确保商保公司在助力构建新养老模式上发挥应有作用,有法可依、有所作为;各组织应对照职责范围,分别从财税政策、市场监管、机构准入管理、金融产品开发、业务运营流程和信息技术应用等方面入手,建立完善相关制度,做好制度建设和运营管理各项工作。

(二)在财税政策上,应给予商业养老保险更多优惠

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将直接影响民众投保商业养老保险的意愿和积极性。尽管当前我国已开展税延养老保险试点,但因试点地区较少、优惠力度不大,其政策激励效果尚不明显。我们应面向不同群体,制定并实施更具针对性地财税政策。对于低收入人群,尤其是个税起征点以下收入人群,政府应适当给予商业养老补贴,让其享受一定政策福利,助其搭上第三支柱养老“快车”;对于各收入人群,应继续加大税收优惠力度,适时调整税延商业养老保险起征点、档次和延税率等,或将商业养老保险纳入个税专项/专项附加扣除中,最大限度地发挥税优激励作用,提高民众参与第三支柱养老的积极性主动性。

(三)在自我发展上,商业养老保险应找准定位并有所作为

在第一支柱,基本保障制度有法可依、由政府主导,商保机构可作为的空间有限,应更多关注参与经办政策性保险项目。商业养老险企应联合健康保险,抢抓国家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的政策契机,发挥商保作用,积极参与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服务,在助力地方医保提高服务效率、降低运营成本的同时,为广大第一支柱参保群众提供护理保险保障。此外,还应持续开展政策研究和政府公关,结合属地经济发展和社会保障需求,积极开发由政府与商保合作的单位、个人缴费的补充护理保险产品,以商保角色以参保群众提供更全面地养老护理保障。在第二支柱,企事业单位主体广泛,企业年金资金池相对充裕,商保机构作为年金基金管理机构之一,应充分发挥投资管理职能,促进年金基金保值增值。商业养老险企应注重在长期投资中熨平收益波动,稳步提高投资收益,切勿过度偏好短期投资而放大风险。在第三支柱,商保机构应积极对接第一、二支柱保障缺口,在构建“医养结合”新型养老模式上争取更大作为。商业养老险企一是应不断创新开发新产品体系,向市场推出传统养老产品与商业健康险、医疗险、护理险、失能险以及金融产品等相融合的“一揽子”综合保障计划,最大限度地满足老龄化社会各类养老保障需求。二是应注重提供疾病预防、就医通道、慢病管理和家庭护理等增值服务,不断升级服务形态,充分解决老年客户痛难点问题。三是应探索建立保险业务链与养老产业链相结合的服务体系,扩大商业保险在社会养老领域的作为空间

(四)在技术应用上应充分依托现代科技赋能

当前,金融科技飞速发展,在提升商保服务便捷性、可及性的同时,也给商业养老保险打造全新模式提供了契机和动能。众多商保养老险企应充分用好科技赋能,在销售端-通过与头部电商平台合作,全面布局互联网营销模式,将养老产品融入客户各种消费场景,实现与海量客户的零距离接触和零时差服务;在服务端-积极借助可穿戴设备、云计算、人工智能、大数据等前沿科技,全力为客户提供动态化、智能化、科学化健康养老服务,彰显商业养老保险专业能力;在数据端-强化数据分析和数据决策能力,盘活客户信息和养老金融数据,为康养保险业务发展提供重要资源。

综上所述,商业养老保险与社会养老保障体制“三支柱”相互融合、相互支持,互为补充、缺一不可。其中,第三支柱商业养保险因其市场需要和职能作用,更应准确定位、把握机遇,在构建多层次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中扮演重要角色、发挥应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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