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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时代企业著作权经营管理——从A&M诉Napster案看

2015-11-15 21:07 来源:www.xdsyzzs.com 发布:现代商业 阅读:

朱惠虹 上海大学法学院

摘要:本文通过分析A&MNapster公司的案例,引出网络时代企业面临的著作权经营管理问题。主要包括难以监控侵权行为发生、难以查实直接侵权责任人、难以追究网络服务提供商责任、难以调查取证等。笔者针对这些问题,提出著作权网络集体管理、著作权数字管理技术、挖掘著作权潜在价值、资本化经营管理等措施,以期优化企业著作权经营管理模式,促进企业良性发展。

关键词:网络、著作权、经营管理

一、A&MNapster

Napster公司主营网络服务,设计和运营了一款应用数字技术传输和保存录音的系统。用户从Napster官网或服务器中可免费下载Music Share软件,通过该软件完成MP3文件的共享。用户首先将MP3文件存储在个人电脑硬盘中,将MP3文件名上传到Napster服务器,形成集体目录,其他用户通过搜索集体目录与文件拥有者获得联系,以互联网为媒介在计算机间传输具体内容。该公司设计的P2P文件传输软件受到大众的热烈欢迎,每秒种多达10,000的数字作品被上传和下载,但A&M Geffen Sony等娱乐公司认为通过P2P技术传输的MP3文件87%是可能受著作权保护的,其中超过70%由他们所拥有或管理,所以这种传输行为不可避免地涉嫌侵犯他们的著作权,因此向美国法院起诉Napster公司帮助和代理著作权侵权。

审理过程中,对于Napster用户是否涉嫌著作权直接侵权进行了激烈的辩论。A&M 等娱乐公司控告Napster用户至少侵犯了两项专有权利,包括复制权和发行权。而Napster辩称其用户的行为属于合理使用。上诉法院认同了娱乐公司的指控,认为用户下载MP3文件不改变著作权作品,没有独创性的转换,而且为了节省购买著作权的费用反复拷贝作品的行为属于商业用途,对著作权人现在和未来的数字音乐下载市场产生有害影响。即使对现有市场没有造成实质性伤害,但不能剥夺著作权人发展作品其他市场的权利。除此之外,Napster用户下载完整、免费、永久的音乐副本不同于娱乐公司提供的3060秒的样本或者有规定时间的完整歌曲,根本不属于试听取样。因此综合考量后,法院认为Napster用户构成著作权侵权。

对于Napster公司是否需要承担间接侵权责任,法院也进行了慎重的考虑。由于Napster系统只保存MP3文件名,没有储存侵权文件,而且娱乐公司没有向Napster公司发出实质性的侵权通知,因此无法认定为帮助侵权。但法院认为Napster公司构成代位侵权。因为Napster在运行Music Share软件过程中获得经济利益,主要在于通过侵权材料吸引客户。而且Napster公司可以根据经营场所内的文件名监管用户的行为,控制侵权用户访问系统。

二、网络时代企业著作权经营管理的困境

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各种新颖的软件快速兴起,这些软件一方面恰好满足了人们对于网络时代自由、开放、共享的需求,另一方面也在无形中刺激和扩大了这种需求,逐渐改变人们原来的生活习惯。虽然这类新技术可能促使更多隐蔽的侵权行为发生,并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权利人的权益,但新技术本身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如索尼诉环球制片案,法院拒绝认定磁带录像机的制造商和零售商承担帮助侵权责任,因为没有事实证明他们销售设备时知道他们的顾客可能使用它来非法复制著作权材料。因此企业不能依靠阻拦新技术的发展来解决著作权侵权问题。那么新技术对于企业管理和保护著作权到底产生了哪些冲击?

首先,难以监控侵权行为的发生。如本案中,成千上万的数字作品被上传和下载,娱乐公司受到人力、物力、财力等客观因素的制约,无法在庞大的网络领域查找出所有的侵权文件,也就无法通过“通知——移除”要求网络服务提供商(ISP)尽到删除的义务。根据我国《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ISP也适用过错责任原则。ISP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时,只有ISP被告知侵权,才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被无法追究ISP的共同侵权责任。因此互联网指数倍的传播速度使企业在监管侵权文件面前完全处于被动地位。

其次,难以查实直接侵权责任人。本案中,Napster用户大量复制完整、免费、永久的著作权作品,影响娱乐公司未来的数字音乐下载市场,这一行为明确被判定是侵权行为,但《千年数字版权法案》只规定“网络内容服务商”有迅速向著作权人披露侵权用户真实身份的义务,并不包括网络接入服务提供商,因此往往难以查实P2P 软件用户的真实身份。所以即使确定侵权行为,缺少相应的侵权人,依然无法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和实际的损害赔偿。

再次,难以追究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案件中,Napster公司设计的软件只提供侵权文件名,没有储存任何相关的实体内容,通过P2P技术免于承担帮助侵权责任。即使著作权人通过“通知——移除”规则要求查封侵权人的账号,但在虚拟网络空间,用户随时可以更换昵称重新上传和下载侵权文件,而服务提供商可以以有所作为规避相应责任。因此对于服务提供商各种及于表面地监管,著作权企业通常会陷入束手无策的困境。

最后,起诉时取证困难。著作权侵权行为不仅对作品现有的价值产生影响,而且会对未来的商业价值产生无法弥补的损害。本案中,为了证明用户的侵权行为对作品潜在市场和价值的影响,娱乐公司无法从既有市场的显著变化说明问题,只能请三个专家各做了一份专业报告,但这三份报告只是对未来的一种推测,证明力偏低。同时网络传输有一定的隐蔽性,服务提供商可以轻而易举地删除或者隐藏证据,不利于权利人搜集。如我国七大唱片公司(新力博德曼、华纳、环球等)诉百度案中,因为原告无法有力证明其主张侵权的MP3 文件存放于百度的服务器上而败诉。所以,企业在起诉过程中往往苦于难以收集直接有力的证据。

三、寻求企业著作权经营管理新路径

    网络技术的发展对企业著作权经营管理形成很大的冲击,传统的盈利空间被逐渐蚕食殆尽。在法律无法穷尽所有侵权行为的情况下,企业该如何突出重围,改变著作权管理模式?

(一)实行著作权网络集体管理

著作权集体管理是适应网络环境的一种集中化和规模化的管理方法。企业可以在个人保护力量薄弱的情况下,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集中力量监视作品的使用和许可。世界上著作权保护发达的国家都组建了应对网络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如美国作曲家、作词家和出版商协会(ASCAP)拟订了网络音乐使用的授权协议,并不断与网络服务提供商合作,发展最有效的在线音乐使用许可方案和经营模式。欧盟建立了欧洲范围内版权管理数据库及网上许可制度,出台了基于多媒体结算服务的VERDI 计划。日本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JASRAC)通过开发音乐作品网络使用处理系统,对许可音乐作品、发送许可标志、接收使用报告、计算使用费、监控盗版网站等进行全方位的管理。相比之下,我国还没有形成相应的著作权网络管理组织。虽然已有一些公司通过大量构买不同权利人的著作权,以网络代理商的身份集中进行管理,但这类变相的集体管理活动并不被相关部门认可,所以企业有必要向国家版权局提议组建网络集体管理组织,便于查处侵权数字材料的传播。

(二)应用著作权数字管理技术

著作权数字管理是防止多媒体内容被他人非法复制和使用的一种技术防御措施。具体包括数字加密技术和数字水印技术。唱片公司在发行数字音乐文件时可以采用这类技术,加密后的音乐文件需要购买密码才能打开聆听和欣赏。或将数字水印嵌入著作权保护的文件中,著作权人通过实时监控文件的传输和共享情况,能准确查找到侵权人。这类技术有利于保护企业的合法权利,防止数字文件被无限制地复制和传播。但采用著作权数字管理的文件需要在特定的计算机上才能得到订购的文件,就如在iTunes中购买下载的音乐,只能在iPod中播放,对于消费者而言,这是一种权利的限制。虽然著作权数字管理一定程度上保护了著作权人的利益,但以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受损为代价不利于权利义务的平衡,所以著作权数字管理技术还需要不断改进。而且随着三网融合的发展,消费者接触网络的渠道已经不再局限于互联网, 电信网、广播电视网也能接受数字音乐,因此唱片公司无论是自主研发或者采用他人的著作权数字管理,需要注意与时俱进。

(三)挖掘著作权潜在价值

防微杜渐固然是保护著作权不受侵害最直接最有效的方法,但防御措施并不能彻底改变企业著作权管理不善的现实,因此需要顺应时代的变化,多层次多领域的挖掘著作权的潜在价值。例如现在各大影视公司都争相购买网红 IP小说,将小说改编成电影、电视剧等,利用原本聚拢的高人气,获得高收视率和话题度。企业通过纵向开发著作权作品,延长作品的生命线,提升了作品的市场价值。同时企业还可以利用巨大的网络用户群,横向开发利用著作权作品。笔者认为企业可以搭建自己的网络传播平台,设计与用户互动的软件,例如金曲改编、联合作词作曲家与消费者共同创作等软件。总之,网络给企业带来著作权管理挑战的同时,也带来了多元化发展的新思路,改变原有单一的著作权转让、许可盈利模式,开拓新的利益增长点。

(四)进行著作权资本化经营

著作权资本化经营就是将著作权看成一种可增值和流通的资本,通过资本运营,对著作权价值进行深度开发,例如著作权证券化、质押融资、信托融资等。“鲍伊事件”是著名的著作权证券化成功案例,他以专辑特许使用权为基础资产,发行了10年期利率7.9%总额度为5500万美元的债券,因唱片的良好收益,促使债券成功发行。享有著作权的企业可以从中获得启示,尽管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和信托融资的外部条件还不太成熟,但质押融资已小有建树,可以将知名度高、受市场追捧的作品质押给银行,使企业在缺少传统流动资产的情况下,获得充足的现金流,用于后期艺术创作。同时企业向债权人支付的利息计入成本而免交公司所得税,有利于公司减负创收。

四、总结

网络时代的快速发展不可避免地会降低企业著作权的商业价值,但并不意味着其著作权会变得毫无价值。企业完全可以运用新技术和新的管理模式减少侵权行为。同时,改变传统的经营模式,通过上下链的深度合作,寻找出更有效、更快速的盈利方式。总之,网络时代,企业进行有效的著作权经营管理,一定可以走出困境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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