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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改居背景下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探析

2019-10-26 17:09 来源:www.xdsyzzs.com 发布:现代商业 阅读:

 ——以芝罘区F社区为例

杜春姗 张康宁 王雪纯   李晶晶 中国农业大学

基金项目:中国农业大学烟台研究院校内科研基金项目(YT201709),中国农业大学烟台研究院URP项目(U20183090)

摘要:随着我国城镇化发展和城市扩充,城市边缘地区需要并入城市统一规划。“村改居”是我国城镇化的重要形式,在改革过程中,原来的农村集体资产如何处置一直是广泛关注的重点。文章以芝罘区F社区为例,对农村集体资产的股份制改革进行探析,分析总结股份制改革的优势和劣势,探讨此类公司后续发展并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村改居;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

中图分类号:D422.6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673-5889201928-0000-02

一、前言

城镇化是我国未来经济增长的不竭动力,是改善农业、农村、农民“三农”状况的巨大杠杆。因此,我国对城镇化有着强烈的需求,近年来我国的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截至2018年,我国的城镇化率已经达到了59.58%,《十三五规划》明确提出了推动新型城镇要坚持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对城镇化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和指导,我国在农村城镇建设上也步入了城乡一体化的现代化进程。“村改居”是目前我国推进城镇化的主要方式,而农村集体资产的处置则一直是“村改居”过程中的热点问题。

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归乡(镇街)、村集体全体成员(社员)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非资源性资产。它是“村改居”过程中的关键部分,直接影响“村改居”的成效,因此,探索一种适宜的农村集体资产处置方式是十分必要的。

本文以芝罘区F社区村改居为例,进行村改居背景下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的探析。F社区位于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的靠边缘地区,距离所属的芝罘区政府驻地西北约2.5公里,它是烟台早期进行村改居的村庄之一,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自“村改居”后,F村居民普遍被要求拆迁上楼,这虽然导致环境封闭性加强,但是居民生活的空间质量得到明显提高。在200228日,F村正式建立了社区居委会,但是居委会相比较原本的村委会而言,行政职能并没有明显的变化。若说“村改居”带给F村最大的变化,就是建立M实业公司对原村集体资产进行了“打包”处置。本文将以此为研究重点,针对“村改居”过程中农村集体资产处置进行探析,分析优势,并针对存在的问题适当提出建议。

二、农村集体资产处置面临的问题

(一)村民个人利益保障问题

在“村改居”进程中,村民对于身份的关注度很低,他们关注的是与自己切身利益直接挂钩的问题,即原有的农村集体资产的分配问题。“村改居”是一项法律政策性很强的系统工程,但其中设计的关于集体资产的清查核资、资产量化处理、配股等内容,中央以及各级人民政府都没有出台明确的法律和政策予以规范指导,因此处置过程很难进行。此外,由于村民对利益的需求,若分配不均,对于价值较高的资产,村民建议变卖,就会引起整个村改居过程的停滞。

(二)资产产权不明晰,改制缺乏政策

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 5 条第3 款规定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 ,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因此在“村改居”前,集体资产是由村委会管理处置的,但根据《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城市居民委员会并没有管理集体经济的职能,只能“管理本委员会的资产”。因此,改革之后集体资产由谁管理、由谁处置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面临困境。

(三)成员资格界定

由于集体资产总量是固定的,那个人所得份额的大小就取决于参与分配的人数,因此如何界定参与分配的成员资格成为一大难题。

关于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界定问题,国家并没有出台统一明确的法律规定。许多“村改居”实例中都生搬政府指导,而忽略了现实中复杂的情况。例如:未成年人、挂靠户口的、上学迁出户口的、婚嫁女、异地求学生等因素带来的集体组织成员身份的变化,使没有明确依据的成员界定更加困难。此外,像现役军人、服刑人员等特殊的人群是否有分配资格,也是无从考据。

三、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的有效模式——以芝罘区F社区为例

(一)“打包”原村集体资产,成立M实业公司

农民生存多依赖于土地,而F村的农民却随着年代变迁逐渐失去了土地(如图)。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幸福十七村主要的土地利用类型是耕地,用于种植果树等农作物;到七十年代仍是以耕地为主,同时有少数的蔬菜种植兴起;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施行,包产到户的政策使得农民的积极性得到提高,耕地种植小麦和苹果成为一种土地利用方式,与此同时,村办企业的兴起和居民住宅的修建占用了大量耕地,建设用地逐渐成为一种重要的土地利用方式;到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村里的耕地基本全部被道路扩建工程等城镇基础设施建设以及住宅建设用地占据,已经不再有种地的村民,幸福十七村的村民也成为“失地农民”。

图   F社区土地利用类型变迁

   F社区土地利用类型变迁

1980年前后,随着建设用地逐渐成为一种重要的土地利用方式,F村兴办了许多的小型民办企业,但经济效益很差,“村改居”时多已倒闭。在1990年前后村庄附近地区率先开始城镇化,开始出现频繁的土地买卖,但由于政府征地、国有企业建厂、外来人员涌入等多重因素作用,使买卖十分混乱。2005年新书记上任,把原来交易中买方多占土地收回,并把收回的土地和社区里的剩余土地,统一进行“打包”,成立M实业公司。至此,F村的原集体资产全部处置完毕,采取“打包模式“,将集体资产统一归入社区股份制公司——M公司进行统一管理,实现社区土地全部的商业化,原F村的村民成为M实业公司股民,每年得到公司分红,股民分红由估本的10%构成。

(二)以居民户口迁入时间界定股民资格标准

M实业公司成立后,严格界定了社区居民参股条件,持股申请标准是在19821231日之前将户口迁移到F社区的所有人口,最终,在F社区中的1000多人中有700多人成为M实业公司的原始股持有人。

M实业公司股份入股时按人头计算,但股份分配的标准是入股时村民的年龄,即年龄大的股民就会占有比例较大的一份股份,并按照M实业公司纯利润的10%分给股民。在股份划分完成之后,如果居民家中有新出生的家庭成员也将不会再得到股份,但是M实业公司居民持有的股份具有继承性,家庭中的老人去世之后,其股份将留给其子孙后代,凭借持股证明就可以继续领取分红。

四、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后续存在的问题以及建议

(一)公司业务类型局限,风险太大

M实业公司主要从事的就是房产开发及物业租赁,造成业务类型的单一性,业务拓展过少,风险较大,不利于成长。如果再遇到一次城市改造,可能没有足够稳定的根基完成改造。因此,“村改居”社区中形成的股份制公司应当增强多元化经营的意识,努力拓展业务类型,从而提高规避风险的能力,同时可以考虑在多元化经营中加入创新分红和技术性入股的理念,实现公司和社区的可持续发展。

(二)现代化企业制度不健全

“村改居”形成的股份制公司,虽然有着现代化公司的外壳,但是并没有形成现代化的企业制度,没有明确的分工机制,作为股东的村民,由于缺乏专业知识、只关注个人利益等原因,并不参与公司的运营和管理,这对公司稳定运营和公平分红都有不利的影响。因此,股份制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完善现代化企业制度,对居民进行适当的知识能力培训,同时拓展业务类型,从而为居民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提高居民对股份制公司事务的参与度,实现社区的稳定发展。

(三)公司事务透明度不高,会造成资产流失

“村改居”中形成的股份制公司,由于居民事务参与度不高等原因,公司事务透明度不高,像公司负责人的确定方式以及负责人的持股比例等方面都没有做到公开透明,缺乏监督的环境难免造成资产流失。因此,居民应当提高对公司事务的参与度,同时股份制公司也应当加强开放性,为社区居民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提高事务处理的透明度、实现负责人选举公开,并且接受国家监管,合理组成董事会并严格限定董事会的权利范围,保障居民利益,避免资产流失。

五、总结

综上所述,“村改居”过程中,F村采取建立股份制公司的方式处置农村集体资产,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村民的利益,并且将资产归入股份制公司名下,解决了资产产权不明晰的问题,避免了因居委会缺乏管理集体资产的职能而引发的矛盾,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但也存在着股份制公司业务类型单一、事务处理透明度不高等问题。因此,在借鉴现有成功例子的同时,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的道路仍需要继续探索,不断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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