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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营销的法律问题研究

2016-09-25 20:46 来源:www.xdsyzzs.com 发布:现代商业 阅读:
张黎   山东冠县县委党校
摘要:随着微信用户的迅速增多,朋友圈微商开始迅速崛起,微信营销成为一种新型的生意模式。但是由于立法没有作到及时跟进,导致微信营销的产生和发展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乱象,处于监管缺失的状态。本文探讨了微信营销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解决措施。
关键词:微信营销 微商传销 微商立法
近几年,随着微信用户的增多,朋友圈微商开始迅速崛起,以微信为平台的各种化妆品、食品、衣服等销售量越来越多,朋友圈变成了生意圈,微商成为一种新型的生意模式。微商最早萌芽于代购,朋友互相帮助购买商品,以海外购买奶粉和化妆品居多,后来朋友之间代购演变成了陌生人之间的代购,盈利代购的发展推动了微商的出现。微信营销本质上是交情营销、熟人营销。这种模式,以亲朋好友为推销对象,以个人信用和情感纽带为说服资本,拥有巨大的发展潜力,但是由于立法没有作到及时跟进,导致微信营销的产生和发展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乱象,处于监管缺失的状态。
    一、微信营销的概念及现状
微信营销是网络经济时代企业或个人营销模式的一种。是伴随着微信的火热而兴起的一种网络营销方式。微信不存在距离的限制,用户注册微信后,可与周围同样注册的“朋友”形成一种联系,订阅自己所需的信息,商家通过提供用户需要的信息,推广自己的产品,从而实现点对点的营销。
 微信营销主要体现在以安卓系统、苹果系统的手机或者平板电脑中的移动客户端进行的区域定位营销,商家通过微信公众平台,结合转介率微信会员管理系统展示商家微官网、微会员、微推送、微支付、微活动,已经形成了一种主流的线上线下微信互动营销方式。
 微信营销从2013年开始出现到2014年迅速发展,再到2015年、2016年井喷式发展,微商已经渗透到每一位智能手机用户的生活中,微商迅速发展的原因主要有:第一,随着智能手机的兴起,作为网络购物的新生品,低价、方便、快捷,熟人效应,更吸引消费者。第二,从业门槛低。微信营销不需要实体店,不需要门面装修,不需要店员和租金,仅仅一部智能手机和货源就能出售食品、化妆品、服装等各种商品。第三,灵活性强,一方面时间投入相对自由,可以全职也可以兼治,可以随时发布,随时交易,另一方面,根据市场需求的波动,能够及时转变经营项目,大大降低了经营风险。
    二、微信营销存在的问题
  (一)产品质量没有保障
    由于微信营销门槛过低,各种商品纷纷涌入,尽管有部分有正式营业执照的企业加入其中,但整体来看呈现鱼龙混杂之势,消费者很难分辨商品的品质,很多商品就是三无产品。比如微商渠道里最先做的,和做的最多的就是面膜,面膜一时间成为微商渠道里的明星畅销产品。由于微商渠道的销售缺乏严格的监管,价格也不透明,价格体系混乱,微商渠道的面膜及其混乱,近期,微商面膜被频频曝出质量问题。央视新闻频道《新闻直播间》分别从产品质量、价格、原料构成等多个角度揭露了微商渠道面膜销售的怪、乱现象,产品质量无从保证。据央视报道,微商面膜多数来自黑作坊,面膜的美白、祛痘等效果都是面膜中激素所起到的作用,这些激素是化妆品卫生规范明确禁用的原料。
    (二)虚假宣传
微商虚假宣传主要有以下几个情况:第一,微店成交数据造假。有的微商利用作弊软件制造虚假截图,无论是朋友圈里的谈话记录、支付宝的交易记录、转账记录还是对账单,都可以利用一种叫做“微信对话生成器”的软件,由卖家自行生成,造成一种微店生意很好的假象。还有一些虚假代购微店,借助“GPS虚拟定位软件”,可以任意设置自己在国外的某个地方,营造自己在国外的假象,让买家可以误以为自己的产品是从国外带回的。第二,微店图片造假。很多卖家用修图软件修改产品图片和使用产品效果图片,比如修改面膜使用前和面膜使用后的图片,面膜使用前肤色暗淡,面膜使用后光彩照人,制造产品效果良好假象。
(三)微信营销缺乏监管
    有些微商在朋友圈出售一些特殊的产品。如烟草、食盐、石油、彩票和没有发行刊号的出版物等。这些物品都需要获取专项许可后才能流通交易,通过微信朋友圈进行销售,达到一定数额后就涉嫌非法经营罪。据了解,在朋友圈中,还有许多人销售奢侈品名包、名表的仿版或者A货,而这类商品大多是涉及侵犯知识产品的违法行为。
    (四)消费者维权难
    消费者与微商交易没有实体店和第三方交易平台,也没有许可的束缚和有效监管,假劣商品也不断地出现,使消费者陷入困境。因为少了工商注册环节,店主的个人信誉、商品的质量、退换货等规定的执行情况都无法保证。微信没有公开的商业监督,商家缺乏有效的约束和资质认证,多数商家也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在维权时无法追溯源头,工商管理部门也难以介入处理。一旦发生纠纷,消费者只能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同时需要消费者提供相应证据,难度较大。很多活跃在微信朋友圈里的微商,并没有实体店,成为“无营业执照、无信用担保、无第三方交易平台”的“三无”小店。由于没有第三方交易平台监管,很多微信商家没有备案上述卖家信息,容易造成一些卖家借机欺诈、售假之后,再删除相关记录或跑路的现象,增大了交易风险。
(五)有些微商从事传销活动
微商中传销违法活动日益突出,打着所谓“微商”“电商”“多层分销”“消费投资”“爱心互助”等名义从事传销活动屡见不鲜。与传统传销相比微信传销更具隐蔽性、欺骗性和社会危害性,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微商从事传销活动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传销是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幌子。第二,按照一定顺序分出层级(多级代理,3层30人以上)。第三,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诱骗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第四,组织者利用巨额利润诱骗,鼓吹新型营销模式,用软件制作虚假购买记录和谈话记录,诱骗他人加入活动骗取财物。
 三、规制微信营销的法律措施
    微信营销是一个新兴行业,作为发展如此迅速的新兴事物,尚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管理规范,对微信营销的监管存在盲区,目前随着微信营销的蓬勃发展,需要立法的跟进,需要各部门加强监管,规范其健康可持续发展。
   (一)建立完善的微信营销准入制度
    现在成为微商可以说是零门槛,任何人只要有一部智能手机安装上软件就可以成为微商,微商没有完善的准入制度,导致行业的混杂,产品质量难以保证。鉴于微商在经营范围、经营模式方面的特殊性,有必要针对微商行业完善微商的准入制度,比如微商必须实名登记,必须缴纳一定数量的产品质量保证金。传统市场中,不符合准入条件的商事主体要对其行为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对此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罚款、责令改正、吊销营业执照等措施。为更好地规范微商市场的准入机制,保护合法取得准入资格的经营者的利益,微商领域也可以参照上述法律,结合《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作出合理的规定。对于不经准入程序就开展微商经营的主体要进行严格处理。有权作出处理的机构是微商公共服务平台和各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但二者的责任和权限不同。主要体现在平台有权对其采取禁言、封号、加入“黑名单”公示等措施,并且负责向有关部门报告,而工商管理部门则要在其职权范围内根据不同情形依法作出处理,追究责任。
   (二)建立健全微信营销的信用机制
    微信营销的出现给消费者带来了便利,给电子商务带来了活力,但是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建立有效的微信营销信用机制非常重要,电子购物中违反诚信的现象比比皆是,比如以次充好、泄露消费者信息、虚假广告等。建立健全微信营销信用机制,工商管理机关要建立一个关于微商信息数据库,消费者通过网上查询微商的相关信息,可确认其是否注册,是否实名登记并交纳产品质量保证金,在查询网站中建立信用评价制度,建议微商公共服务平台和工商管理部门加强合作,联合消费者构建微商信用评价体系。在构建信息数据库的同时,为每一个登记在册的微商经营者建立信用评价制度。一旦受到消费者的投诉和举报,查证属实为商家的违约行为或侵权时,则扣除一定的信用分,并且及时反馈到微商公共服务平台,同步更新。而消费者则可以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对商家进行评价,通过图片和文字形式描述使用体会、产品质量、商家服务态度,并且给出一个综合的评分,该分计入商家的信用评价系统。一旦发生侵权或违约的事件,可以扣除其信用值,对于表现良好的商户奖励其信用值,产生一个长效的信用机制。这样产生的信用制度可以给微信消费者提供一个客观的参考再决定是否与该商家进行交易。
(三)完善微信营销相关立法
第一,要完善《广告法》,出台网络广告法,规范微商虚假广告行为,加强网络虚假广告的打击力度。第二,完善《消费者权利保护法》,要制定针对于微信客户的维权条例。应规定腾讯公司承担帮助消费者维权的责任,对侵犯消费者权利的微商应规定明确的惩处措施。第三,制定关于禁止微信传销的条例制度。有关方面应加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微信传销填补制度空白,完善监管机制,畅通维权渠道,将微商传销行为纳入到法治的框架中。第四,要对微商的销售范围进行限定,比如说药物、医疗器械、烟、食盐等特殊商品是否能够在微信中买卖,如果可以买卖,要对其资质进行明确地界定。
(四)依法打击微信传销
网络传销案件往往蔓延速度快、涉及人员多、波及地域广、涉案金额大,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微商传销的预警、防范和行政监管,并依法追究违法犯罪者的法律责任。网络传销因其主体和标的虚拟性、行为跨地域性等特点,与传统传销相比更具隐蔽性、欺骗性和社会危害性。我建议采取以下措施:第一,公安机关要建立专门的网络传销管理队伍,把从事网络传销的犯罪分子绳之以法。第二,各地工商部门要强化与通信、网信管理部门的协作,切断网络传销信息传播渠道,净化网络信息环境。网络传销的宣传大多需要利用搜索引擎、社交平台、第三方交易平台、第三方支付工具等网络服务提供商。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这些网络服务提供商的监督规范,建立常态化、通畅的沟通渠道。网络服务提供商对利用其提供的服务渠道实施的传销行为,要为调查取证、处理违法信息提供必要的协助配合。对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将依法追究责任。第三,为提高群众抵制和防范网络传销的意识和能力,要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宣传网络传销的危害、特点和骗人伎俩,揭露其违法本质,避免老百姓上当受骗。
四、结语
微信营销作为一种新兴商业模式,拥有巨大的发展潜力,但是由于立法没有作出及时回应,导致微信营销的产生和发展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乱象,处于监管缺失的状态。相关部门要通过立法规范其有序经营,政府部门要对其实施有效的监管,保证产品质量,提高微商信誉,解决消费者维权难现状。本文对微信营销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初步思考,希望能够抛砖引玉,为完善微信营销法律机制,促进政府部门有效监管贡献微薄之力。
参考文献:
[1]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网.2015上半年中国移动网购行业发展报告.
[2]张晓霞.关于“微商”购物维权难引发的思考.现代商业.2015(2).29-30.
[3]刘俊海.电子商务主体及准入监管研究.法制与社会.2010(9).78.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5]李长兵.我国电子商务企业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研究.科学·经济·社会.2011(1).155-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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