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G标签 | 网站地图 现代商业杂志社-国内统一刊号:CN11-5392/F,国际标准刊号:ISSN1673-5889,全国中文流通经济类核心期刊
热门搜索:跨境电商 构建 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大学生 互联网 财务管理 信息化 目录 大数据 现代商业杂志

广角

当前位置:主页 > 文章导读 > 广角 >

互联网金融犯罪的特点与侦防对策研究

2018-05-18 22:15 来源:www.xdsyzzs.com 发布:现代商业 阅读:

蔡鑫辉 江苏警官学院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7年江苏警官学院院级项目《网络金融犯罪侦防对策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ZC2017003

摘要:随着网络信息时代的来临,互联网技术得到了较大的发展,被广泛运用于我国各行各业,推动了各行业的发展。不过互联网技术就像一把双刃剑,如果利用不得当,就会产生不良的影响。在金融领域,存在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技术来获取金融信息,利用互联网技术来实施犯罪。故此,为了使金融行业取得稳定的发展,就需要加强互联网金融犯罪的侦防。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犯罪;侦防对策

前言

随着互联网技术日渐成熟,互联网金融取得了较大的发展,不过也存在着或多或少的问题。如所滋生的金融犯罪问题就极大的影响了金融行业的发展,而且互联网金融犯罪的存在也给公安机关带来了具大的挑战。由于互联网金融犯罪变得越来越专业化以及智能化,所以导致公安机关的侦查防范也存在了许多的现实困难。故此,在今后的发展过程中,需要以情报技术为主导,要通过对情报信息进行收集以及分析来协助案件的侦查,从而预防互联网金融犯罪的发生。

一、互联网金融的主要模式

(一)P2P网络借贷模式

  P2P网络借贷平台在初期主要是将较小额度的资金聚集起来,然后将这些资金借贷给有需求的人群的一种商业模式。不过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这种借贷模式发生了一定的变化,转变为线上线下同时运行,并且成为一种网络借贷平台。这种借贷平台在我国取得了较大的发展,较为出名的有人人贷、有利网等。该借贷模式的核心逻辑是以互联网为平台,然后通过互联网的一端来接待有理财需要的客户,另一端则对接融资需求的企业,这样一来,一方面履行了理财平台的职能,而另一方面也履行了贷款平台的职能。

(二)第三方支付平台模式

所谓第三方支付平台模式,就是指借助手机、计算机等通讯设备,以互联网为依托,在收款人以及付款人之间发起网络缴费、银行卡收单等资金服务,在金融交易之中履行支付中介的职能。我们所熟知的支付宝以及财富通等就是第三方支付平台模式。

  现如今,第三方支付平台在我国的发展非常的迅速,其主要行使支付功能,支付业务的应用范围非常的广泛,从网上购物以及网上缴费等领域逐渐扩充到基金理财以及医疗卫生等领域。从长远来看,第三方支付平台有着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例如,对用户消费的数据进行分析,然后来开展有针对性的营销。当前,第三方支付平台面临着两极分化的形势,一些优质的企业抢占营销领域,不断提升自己的平台知名度,而一些业务特色不是特别明显的企业,则面临着严峻的经济危机,面临着倒闭的危险。

(三)众筹融资模式

  这种融资模式的核心就是利用互联网向社会公众筹集项目建设,是创意人通过众筹融资平台来发布活动计划,向认可其项目的资金供给者募集资金,再将项目实施后所取得的收益返还给出资人。这种融资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债券众筹、(2)回报众筹等。与以往的融资模式相比,这种融资模式的流程要更快,信息的发布也更加的透明,不过这种融资模式也有着一定的缺点,那就是缺乏一个较为完善的项目进展跟踪机制,也缺乏风险控制机制等。除此之外,该融资模式在我国的起步相对较晚,所以与我国所制定的法律存在着一定的冲突,比较容易触及到非法集资这条“红线”,这导致众筹融资模式的作用发生了改变,演变为产品发布广告的平台,或者是成为提供产品试用的平台。现如今,国内众筹变的越来越规范化,制定了相应的融资管理办法,使众筹融资模式更加符合我国的法律法规。

(四)互联网银行模式

  该模式就是指借助以下几方面的技术,(1)互联网技术、(2)移动通讯技术等,来为客户提供在线全方位的互联网金融服务机构。这种模式比传统银行要更具优势,它不但没有营业柜台,而且也没有实体运营的网点,并且不需要财产担保等,主要应用大数据或者云计算来为用户进行信用评级以及存款、贷款、电子票证等传统银行业务。该模式可以较大程度的提升银行业务受理地域范围,提升业务处理的效率。

  20151月,我国首家互联网民营银行成立,并在4月正式对外营业。其主要是根据目标客户群的需求,通过发挥股东优势来提供有特色、优质的理财投资、支付结算等服务,继而打造“个存小贷”的特色品牌。不过在发展过程中,互联网银行也面临着许多方面的问题,如(1)监管制度的障碍、(2)电子商务平台信息安全等。

二、互联网金融犯罪的主要特点

(一)犯罪手段高智能化

  通常来说,利用互联网金融来实施犯罪的个人或者单位都取得了营业牌照,他们以“金融创新”为旗号,在返利的方式上利用众多名目来掩盖其经济犯罪的性质,如(1)循环消费、(2)网络加盟、(3)消费返还等等。与传统的金融犯罪相比,这种犯罪模式更具迷惑性。有一些企业会引进专业的技术人员来负责数据管理维护,定期对企业的交易记录进行清洗。还有一些犯罪组织的头目并不在国内,他们身居国外利用网络通讯工具来进行指挥,或者是将受害人的资金进行转移,这加大了侦察机关的破案难度。

(二)涉案金额相对较高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打破了时间以及空间的限制,现如今,许多行业领域的交易都可以通过互联网来进行,不再局限于地域的限制,工作人员只需要拥有一台联网的电脑,就能够进行交易。在这种背景环境下,金融的业务范围有了较大的拓展,突破了地域的限制,这极大的降低了犯罪分子的犯罪活动成本,而且也突破了犯罪的地域限制,甚至蔓延到国外。例如,2013年所侦破的“云数贸易联盟”网络传销案,就涉及了我国28个省市,涉及人数19万余人,涉案金额高达1.6亿元。

(三)犯罪主体专业化

  在互联网金融犯罪过程中,企业会聘请具有网络、金融以及法律等方面知识的工作人员来参与其中,这使得专业化以及智能化的趋势也更加的显著。另外,由于犯罪的主体非常的专业,所以他们所采取的手段也是普通人难以看破的,这体现了犯罪手段的隐蔽性。也有一些互联网金融企业联合农村信用社或者商业银行等机构的从业人员,然后以商业银行的名义来从事违法犯罪的活动,通过编造各种虚假的理由来谋骗群众的财产。例如,在图娅集资诈骗案件之中,主犯图娅所收买的银行工作人员在这个诈骗案件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他们假称为朋友完成储蓄任务,并且附以高利息,然后通过各种关系来拉拢储户,然后在储户办理开户业务之时,他们再利用将储户存款专项图娅所制定的账户之中。

(四)受害人存“三高”的趋势

  在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中,受害群体存在“三高”的倾向,也即是说高学历、高层次以及高收入的人员占据的比重较高。在以往的金融犯罪案件之中,犯罪群体为了牟取暴利而降低准入门槛,受害群体缺乏基本的财经常识,很容易受到快速致富的诱骗。不过由于互联网技术有着一定的专业性,所以犯罪分子要想利用互联网来实施金融犯罪也需要去学习专业的计算机水平,这就使得其犯罪活动具有较高的技术门槛。由于犯罪分子以“金融创新”为旗号,然后设计更加复杂的利益分配方法,所以有着较大的迷惑性,能够吸引一些高收入、高学历的人群参与其中。

三、主要侦防对策

(一)制定一个完善的情报导防工作机制

1)重视对犯罪情报信息的收集

 当前,互联网金融犯罪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智能性,所以在收集互联网金融情报信息时,要打破以往各自为战的情报收集模式,可以借鉴商业平台的运营思路,成立由经侦部门牵头,协调指挥、网安、刑侦等多种警种共同参与的情报信息收集平台,统一采集网购平台和其他网络平台上出现的互联网金融犯罪线索为信息研究的创造条件。此外,在激励措施方面,可以根据采集信息质量数量为基础,赋予积分并与平台权限,以激发各警种上传情报信息的积极性。

2)打造犯罪实战分析平台

  聚合网安、信通以及经侦等部门的情报信息资源,然后依托于网络交易、时间位置等后台数据库来实现数据的分析、比对,对犯罪网络的人流、资金流等结构进行梳理。与此同时,还可以与百度、搜狐、淘宝等门户网站合作,聚合互联网企业所掌握的信息资源来进行动态监测,这样一来,就能够对互联网阵地进行有效的控制。

(二)建立部门协作机制

1)加强警银合作

  在今后的工作过程中,相关部门要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财政部门等单位的合作。并且要做到定期召开警银合作,充分发挥银安委合作平台的作用,这样一来,就能够为资金账户查控平台提供信息补充。此外,还可以联合各地的商业银行机构来展开防范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宣传活动。

2)促进警证合作

 我国公安机关要加强与证券管理部门的合作,并不断推进联查机制的建设 ,加强规范同保险证券领域的协作机构设置。对于那些利用互联网金融平台吸收资金从事非法经营期货的经济犯罪,要开展专项调研,联合指导打击工作。

结语

 综上,互联网金融犯罪呈现犯罪手段高智能化、涉案金额相对较高等特点,所以为了预防互联网金融犯罪,就需要制定一个完善的情报导防工作机制;要建立部门协作机制。这样一来,就能够有效的预防互联网金融犯罪,为金融行业的发展创造一个和谐的环境。

参考文献:

[1]马微.跨区域互联网金融犯罪发展趋势与国际治理[J].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02:101-112.

[2]蔄牛.以互联网思维构筑互联网金融安全新生态[J].公安学刊(浙江警察学院学报),2015,01:32-35.

[3]刘坤,高春兴.互联网金融犯罪的特点与侦防对策研究[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5,2705:105-113.

[4]段威,俞小海.互联网金融犯罪中的事实问题研究[J].犯罪研究,2016,05:47-57+65.

[5]裴煜.P2P网络非法集资犯罪特点及侦防对策[J].法制与社会,2017,35:85-87. 

推荐内容
相关内容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