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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体系协同发展研究

2016-10-20 22:41 来源:www.xdsyzzs.com 发布:现代商业 阅读:

代艳 刘岩   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

摘要:结合我国社会保险体系发展现状和趋势,通过对社会保险特点、存在的问题以及商业保险的优点的分析研究,开展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体系协同发展的可行性分析,探讨协同发展的意义和对策。

关键词:商业保险  社会保险  协同发展

一、我国社会保险体系发展现状和趋势

截至到"十二五",我国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3.77亿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4.81亿人,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6.66亿人,参加新农合6.7亿人,失业保险参保人数1.73亿人,工伤保险参保人数2.14亿人,生育保险参保人数1.78亿人。已基本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制度运行平稳,待遇水平逐步提高。但在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方面有待加强,基金平衡安全矛盾突出。

按照“十三五”规划,我国将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基本实现法定人员全覆盖。到“十三五”期末,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4.25亿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5.2亿人,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达到90%,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失业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8亿人,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到2.2亿人,生育保险参保人数达到2亿人。

二、社会保险的特点及存在的问题

(一)社会保险的特点

社会保险是国家立法强制实施,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具有以下特征:

1、基本保障性。社会保险是当劳动者遭遇到劳动风险,失去劳动报酬之后,仍能获得基本生活的保障,这是实施社会保险的根本目的。

2、国家强制性。社会保险通过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必须依法参加并按照法律规定的费率履行缴费义务。在待遇水平等内容上,一般不允许投保人和被投保人自由选择,体现出强行法的一般特征。

3、互助互济性。社会保险是依据社会共担风险的原则,保险费用一般由国家、用人单位和个人三方负担,建立社会保险基金,通过统一调剂、互助互济办法,支付保险金和提供服务,实行收入的再分配,以保障劳动力的再生产需要。

4、主体特定性。社会保险关系的各方主体是特定的,除个体经营者外,社会保险的投保人特定为用工方,承保人特定为专门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被保险人特定为职工(或投保的劳动者),受益人特定为职工或其法定亲属。

5、待遇差别性。社会保险由于劳动者的工龄长短、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缴纳费用的多少等因素的不同,社会保险待遇也有所差别,这种差别充分体现了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公平原则。

6、国家补偿性。社会保险的基金来源于劳动者创造的物质财富,国家通过社会保险将一部分物质财富再返回给劳动者,其实质是对劳动者过去劳动贡献的一种补偿;特别是在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的情况下,劳动者所享有的社会保险待遇,直接反映了社会保险的补偿性。

7、社会福利性。社会保险对于符合条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在给予各种保险金支付的同时,按照实际需要,提供医疗护理、伤残康复、职业培训及各种社会服务。

(二)社会保险存在的问题

1、险种较为单一。国家建立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这五项社会保险制度,仅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2、基金支出预期增加。我国已不可避免的踏入了“老龄化”社会,未来养老、医疗保险基金的开支将会大大增加。老龄化社会需要建立更完善的福利制度、更多的福利机构,在“未富先老”的社会背景下,无疑给整个社会增加了沉重负担。

3、基金回报率较低。面对巨额社会保险基金的使用需求,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亟待解决。目前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回报率普遍偏低,相对应的CPI指数升多降少,资金缩水巨大。

4、社会保险服务能力超负荷。在当前参保人数快速增长的情况下,由于社保经办人员数目和经费没有跟上,目前社保经办机构人均负荷已经进入极限状态,社会保险服务质量受到制约。

5、农村社保保障力度不足。虽然近几年我国已开展农村社会保险的试点和推广工作,但局限于制度建设刚起步,地方执行情况等因素,其保障能力十分有限,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障缺口显露无遗。

三、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体系协同发展的可行性分析

(一)商业保险的优点

1、保险对象、范围灵活。商业保险不只有人身保险,还有财产保险。单从人身保险来讲,其对年龄、身份的限制较少,覆盖面更广。商业保险可以由投保人根据支付能力和自身需求选择保险险种及保险额度,没有社会保险对缴费基数设置的封顶和保底的限制。在兑现投保人权益时,待遇支付的门槛低、限制少。

2、便捷优质的保险服务。商业保险公司在提供客户服务方面,有着更加丰富的经验,服务网络更发达,保险销售、售后服务人员遍布大街小巷,随时可以为客户提供服务。

3、营销方式更加丰富。不同于社会保险业务必须到指定的经办机构办理,商业保险除了到营业网点,还可以通过银行代销、网络、手机app等渠道去了解、购买,避免了排队等待的麻烦。

4、产品针对性强、多样化。既有没有投资功能、纯消费型的短期险种和一些纯保障的长期储蓄型险种,例如人寿险、健康险、养老险、教育险、意外险,还有分红、万能、投资连接保险等投资型险种。随着商业保险产品的发展,很多公司的产品可自选、可组合、可定制,从投保人的需求入手,可填补社会保险局限以外的空白。

(二)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体系协同发展的意义

    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体系协同发展可以提高运营效率,在社会保险兑现基本保障的基础上增加社会福利,更好的发挥市场效率,使社会资源得到有效配置和合理利用,实现共赢的局面。社会保障部门节约了服务成本、提高了服务效率。商业保险公司发挥自身优势,提高自有资源利用率、拓展了业务资源,增强了盈利能力。投保人在保险服务市场竞争的态势下,获得优质服务。

四、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体系协同发展的对策

(一)鼓励参加商业保险,给予商业保险公司更多支持。通过减免个人所得税等方式,鼓励有条件的人们购买商业保险。在产品、渠道和经营模式等方面的跨界发展上,提供给商业保险公司更多的政策支持,鼓励保险业创新发展。

(二)规范保险业健康发展,只有让人们普遍信任保险,才能使保险消费普遍化。应通过立法明确保险维权规则,加大打击误导消费的力度,实现保险消费环境良性化发展。同时加强对商业保险公司及保险业务人员的信用监督,建立相关平台,加大对违法失信行为的披露、惩治力度。

(三)委托商业保险公司代办社会保险业务,例如参保、待遇支付,或者合作开办养老和福利机构等。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的方式,选定商业保险公司。在公平公开竞争的环境下,商业保险公司势必要提高服务质量,从而提高投保人的服务满意度,有助于提高政府公信力。

(四)引入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营管理,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收益。商业保险公司在资金运作方面有着更加丰富的管理经验,由社会保障部门综合考虑商业保险公司投资收益情况、信用评价情况等因素选择商业保险公司,通过投资限制、绩效评估等方式加强监管。商业保险公司若要在市场中获得竞争优势,必须要提高资金的投资回报率,从而提高了投保人的福利保障,有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总之,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体系协同发展,可以丰富社会保障体系层次。相对于社会保险仅能满足最基本的社会保障需求,多样化的商业保险品种,可与社会保险体系很好的互相补充,并与之相互影响,有助于建立一个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安全体系。

参考文献: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2016

[2]贾俊玲,《劳动法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3

[3]杨柳明,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融合模式问题研究,东方企业文化,20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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