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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服务贸易壁垒对服务出口影响

2025-05-09 15:55 来源:www.xdsyzzs.com 发布:全国流通经济 阅读:

苟文玉 

暨南大学经济学院广东 广州  510632

摘要:数字技术和数字经济改变了传统的服务贸易形态,数字服务是各国在服务贸易中竞争的新领域。部分国家出于数据主权、贸易保护等方面的考虑,构建了数字服务贸易壁垒。本文考察数字服务贸易壁垒的形成原因后,对数字服务贸易壁垒影响服务出口的机制机理作出了系统论述。数字服务贸易壁垒客观上具有贸易成本抬升效应和服务业创新抑制效应,拉大了国家间的数字鸿沟,不利于各国的服务出口。OECD-DSTRI数据库统计表明,中国具有较高的数字服务贸易壁垒,为适应服务贸易数字化发展趋势和提升数字服务出口竞争力,中国需对数字服务贸易壁垒进行治理,提高服务业开放型发展水平。

关键词:数字经济;数字服务贸易壁垒;服务出口

随着现代信息技术变革和数据要素化、数字服务化迅速发展,数字经济正不断全球化并推动人类生产方式革新,数字化转型已成为各产业和行业适应在新时代中创新发展的需求。近年来,国际服务数字化逐渐成为贸转型的重要趋势,成为推动全球经济增长的新动能。但由于以数字技术为基础的跨境交付贸易会涉及到敏感数据的跨境传输,且支撑数字服务贸易的软硬件基础设施还存在较大的国别差异,各国陆续出台了诸如数据本地化、数字服务外资准入限制等各类数字服务贸易限制性措施。一方面,数字服务贸易是全球经贸发展的新路径和新趋势,另一方面,各国又在不同程度上构建数字服务贸易壁垒。那么,数字服务贸易壁垒对全球服务业和服务出口有何影响?各国和国际经济组织又该如何治理?探索此类问题,不仅对我国未来服务贸易出口增长、升级和开放型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也为全球提供了数字服务贸易壁垒治理的合理依据。

一、数字服务贸易壁垒形式和现状

广义层面上的数字服务贸易壁垒即对数字服务贸易自由化的人为限制各国出台的各种数字服贸限制性措施均属于壁垒范畴(乔平平,2021)。OECD通过对全球90个国家的数字服务贸易限制性措施进行量化评估,构建了数字服务贸易限制指数(Digital Services Trade Restrictiveness Index,简称DSTRI),DSTRI对应的具体措施主要来自五类政策领域,分别是基础设施连通性、电子交易、支付系统、知识产权和其他障碍(Ferencz,2019)结合上诉五类政策领域,本文将数字服务贸易壁垒形式进一步划分如下:(1)基础设施连通和数据流通限制;(2)电子交易限制;(3)支付系统限制;(4)知识产权措施;(5)企业市场准入限制;(6)财政限制;(7)其他障碍。其中,企业市场准入限制包括:不向外商提供服务业开业权(介入权)或设立严格的准入条件和冗长的审批程序;采用数量配额方式限制服务提供者的数量、服务交易总数或资产的总金额;提供跨境数字服务的跨国公司须在海外消费者所在国设立实体机构;要求外国公司披露产品源代码和加密密钥等。而财政限制主要包括:对公共采购的限制,如不采购外国供应商的杀毒软件;对外国公司征收数字税等。

目前学界主要通过量化数字服务贸易限制性措施来评估各国数字服贸壁垒程度根据OECD的DSTRI数据统计分析,2019至2023年90个样本国家中,发达国家的DSTRI均值处于0.091至0.093的水平,发展中国家的DSTRI均值处于0.214至0.220的水平,中国DSTRI长期处于0.347的水平(见图1)。因而,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具有更高的数字服务贸易壁垒,且中国的数字服务贸易壁垒程度长期居于较高水平。此外,就中国而言,基础设施连通性限制指数在五类政策领域中占比最大。为实现数字服务出口的国际竞争力上升,中国迫切需要健全和完善数字服务贸易领域的政策法规,增强数字治理的能力,提升服务业开放型发展水平,同时也要积极应对其他国家的数字服务贸易壁垒

图1  DSTRI的国际比较

1  DSTRI的国际比较

资料来源:根据OECD-DSTRI数据库绘制,https://stats.oecd.org/?datasetcode=STRI_DIGITAL

二、数字服务贸易壁垒形成原因

1.数字服务领域的贸易保护

以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5G等数字技术为代表的新一轮科技革命浪潮正在全球推进,各国在数字技术领域的竞争日趋激烈,在数字贸易中的利益诉求各不相同。这影响了各国的数字贸易规则制定及其执行部分发达国家迫需抢占行业制高点,可能通过技术封锁或制定高标准、严要求的国际规则来建立数字服贸壁垒,以不断扩大本国数字服务出口的比较优势而另一部分在竞争中处于相对弱势的国家同样为保护本国数字服务产业和市场,而采取各类保护主义措施

2.数据泄露和隐私侵犯的危机

2013年斯诺登披露了“棱镜门”事件,显示了美国正通过大型的互联网公司收集和挖掘信息,随之各国数据本地化要求及立法数量大大增加(陈咏梅和张姣,2017)。数字服务贸易涉及到数据的跨境传输,而数据跨境流动自由化蕴含着重要数据泄露引发的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商业机密以及公民个人隐私被侵犯的危机。数据作为一种日趋重要的生产要素和战略资源,关乎国家安全和竞争力。因而,很多国家制定了严格的跨境数据流动监管政策,以维护在数据传输、存储和处理方面的自主权和控制权。

3.国际数字服务贸易规则的不完善

当前美欧正主导数字服务贸易规则的制定,并相应提出各自模板。由于美欧之间在数据跨境自由流动、个人和企业的隐私保护等问题上具有着利益冲突,因而“美式模板”和“欧式模板”存在明显分歧。除了发达国家之间,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由于数字技术发展水平和标准具有差异,双方之间也在数据监管和数字产业市场准入等方面上存在难以弥合的分歧。目前,数字服务贸易规则体系还面临着多边与双边、区域等不同层面的较长时间博弈和竞争,尚未形成统一标准,这加剧了数字服务贸易壁垒的形成和升级。

4.数字经济对国际税收制度的挑战

服务贸易有跨境交付、跨境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流动四种形式,而由于数字技术的发展和运用,开展数字服务贸易的企业无须在海外设立实体机构,即可向海外消费者出售数字产品或服务,消费者也无需跨境接受服务,故数字服务贸易将更多是以第一种形式(即跨境交付)开展。现行全球企业所得税规则以企业是否在一国境内设有实体机构作为征税依据,即所谓的“税收联结度”原则(央行国际司课题组,2022),故数字服务的消费者所在国无权向跨国公司征税或征税额过低。数字经济对跨国公司经营方式的改变加剧了税基侵蚀风险,给当前国际税制带来了挑战。

三、数字服务贸易壁垒对服务出口的影响

在数字服务产业的国际竞争格局中,处于相对弱势的国家构建数字服务贸易壁垒限制外国数字服务进口,可以对本国数字服务业形成保护并培育竞争优势,在保护后获得数字服务出口的能力或提高本国数字服务出口竞争力。带有贸易保护性质的壁垒正向影响是从长期视角来看的,影响大小由保护期内产业成长潜力决定,而产业能否成长与企业的数字技术研发能力和服务创新能力,以及政府的人力资本投入和产业政策支持等因素有关。

除了上述正向影响外,本文重点关注数字服务贸易壁垒对服务出口的负向影响。通过对双边数字服务贸易开展机制(图2示)分析,其一,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建立及连通是服务贸易数字化的基础(Ferencz,2019),数据信息、电子合约、交易对象等均需通过基础设施以完成跨境流通;其二,贸易双方完成商务信息的交流并确定交易意向后,需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实现交易标的的交付;其三,交易的完成最后需借助线上支付手段完成资金的跨境流通。另外,贸易开展还涉及到市场准入、知识产权保护、税费缴纳等问题。综上,构建限制数字服务贸易的壁垒有两种方式,一是各国直接限制交易标的数字服务进出口和数据跨境流动,二是通过限制数字技术的运用以阻碍服务贸易数字化开展,如数字对接和数字支付。这两种方式的数字服贸壁垒客观上使双边的服务企业贸易成本增加、出口风险上升和创新能力受到抑制,进而不利于双边的服务出口。下面对数字服贸壁垒影响服务出口的机制作出进一步阐释。

图2 数字服务贸易开展过程

 2 数字服务贸易开展过程

1.服务贸易成本抬升效应

1)企业建设和运营成本

数据跨境流通限制的核心措施是数据本地化,为遵守数据本地化法律法规,跨国公司在数据来源地进行高成本投资以建立存储和处理数据的数据基础设施,组建本地化运营团队增加了企业建设成本和运营成本,这提高了相关数字服务的销售价格,进而降低了企业向东道国或别国出口的竞争力。其次,要求跨境提供数字服务的跨国公司必须商业存在和当地存在,同样增加了跨国公司设立实体机构的固定成本。

2)合同成本

合同成本包括合同取得成本和合同执行成本。对数据跨境传输、通信网络基础设施互连、通信服务使用的限制使数字服务贸易双方获取商务信息的难度增加,增加了合同取得的搜寻成本和协调成本,而限制电子认证(如电子签名)的使用增加了合同取得的制度性交易成本。利用电子商务许可证发行的歧视性条件来限制电商渠道的使用实则增加了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分销成本,其次,对网上银行或保险的限制则影响了数字服务贸易的资金结算,增加了数字服务出口商的交易成本和出口风险,降低了其出口积极性。

3)信息获取成本

数据是支撑基于互联网或数字技术的服务贸易的基本元素(周念利和姚亭亭,2021)。数字服务出口商可通过大数据挖掘和追踪技术进行用户画像,掌握消费者行为、特征、消费偏好和潜在需求方面等市场信息,进而在服务产品上进行有效创新或提供定制化服务。而数据跨境流动限制降低了国际服务贸易市场的透明度,提高了出口商为提供创新型数字服务的信息获取成本,同时也不利于出口商及时获取市场动态和变化趋势,增加了其出口风险。

4)合规成本

部分国家支付安全标准跨境交易合同规则的要求高于国际标准这增加了数字服务交易商为达到高标准的合规成本,交易商不得不投入大量资源进行技术标准的符合性测试、技术改造和合规调整。同时,有些国家要求跨国公司提供的数字服务须采用本国制定的加密标准及方法,这使企业无法采取常用的或更为低成本的加密方法,同样增加了企业的合规成本。

5)维权成本

知识产权既是服务贸易的内容,又是服务贸易的条件。数字服务出口商在商标、版权保护等受到歧视性待遇不仅损害了其正当的经济利益,也增加了其维权的经济成本、时间成本和机会成本。不同国家对数字服贸规则的理解和执行存在差异,导致企业处理纠纷时面临更为复杂的法律和制度环境,这又加剧了跨国企业维权的难度。

2.服务业创新抑制效应

1)有效竞争效应

数字服务业外资服务多元化、业务数字化和信息化等方面的竞争力打破一国数字服务业内的垄断格局,加剧同类企业的市场竞争,而对数字服务业外资引入及其数量限制将削弱国内数字服务产业内的有效竞争效应,不利于竞争—创新机制的运作。具体表现在,本国数字服务产业内的企业可能弱化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降低数字服务的创新性与多样性。另一方面,东道国数字服贸壁垒引致的非公平有效的竞争环境,不仅影响了自身数字服务业创新,也可能影响贸易对象的创新。因遭受数字服贸壁垒进而出口创汇受限,数字服务出口自身的创新投入降低。此外,东道国以国家安全等为名义将强制披露源代码作为市场准入的条件,这意味着数字服务出口商的商业机密被迫公开,此措施同样打击了出口商的创新动力。因此,数字服贸壁垒可能造成双边数字服务企业创新陷入恶性循环,这不利于双边长期数字服务出口能力的提升。

2)技术外溢效应

数字服务业外资除了不断提高竞争优势以抢占东道国的数字服务消费市场份额,客观上也带来了丰富的技术交流机会和科学的管理、营销理念,甚至在数字技术领域研发攻关、人力资本培训方面与东道国进行合作。而对数字服务业外资的市场准入限制,不仅削弱了其对东道国数字服务企业的示范效应,也限制了先进知识、经验、理念、技能、技术的交流及扩散效应,进而不利于东道国数字服务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提升。其次,东道国数字服贸壁垒也可能延缓国内服务业企业数字化转型进程数字服贸垒降低数字技术人员和技术资源的流动性,使得企业难以运用国外新兴数字技术融入自身生产经营过程,也难以汲取前沿的数字化应用管理经验。服务业企业数字化转型受阻,不利于数据和知识要素在企业内部系统之间的交流与分享沈国兵袁征宇2020这延缓了企业对产品和服务改进升级的步伐

3.数字鸿沟效应

数字鸿沟(Digital Divide)指的是不同国家、地区、行业、企业之间,由于对信息网络技术的拥有程度、应用程度以及创新能力的差别而造成的信息落差及贫富进一步两极分化的趋势。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及互连是数字服务贸易开展的基础(Ferencz,2019),发达国家和欠发达国家在基础设施建设和数字化进程上的差距表现出来的数字鸿沟不利于两者之间服务贸易的数字化开展。随着新一代数字技术的全球运用,若发达国家对欠发达国家实施技术出口壁垒,这将导致欠发达国家在5G网络、物联网等新型数字基础设施的建设进一步落后,进而限制欠发达国家的数字接入、使用和输出。一方面,双边数字服务贸易将缺乏基础条件和动力。欠发达国家若缺少以数字技术为基础的跨境金融服务体系,这将影响服务贸易数字化开展。欠发达国家若数字技术和设施落后,也缺少在数字治理方面的国际经验,导致其他国家数据传输过程中存在数据泄漏与数据失真等风险,这将影响其他国家数字服务出口的动力另一方面,欠发达国家自身的数字服务出口能力也会受到限制。欠发达国家若数字化产业基础薄弱,又遭受数字技术封锁,难以生产出具有本国比较优势又满足国际数字经济市场多样化需求的数字产品和服务。

综上,一国的数字服务进口壁垒,通过抬升其他国家出口商的贸易成本和抑制其创新动力,阻碍了其他国家数字服务出口,也客观上削弱了外来数字服务的技术外溢效应和本国数字服务业有效竞争效应,不利于本国服务出口。从长期看,带有贸易保护性质的进口壁垒对本国数字服务出口的有利影响,要视保护期内产业成长情况而定。其次,一国的数字服务出口壁垒,通过抬升本国数字服务出口商的贸易成本阻碍了其向其他国家的数字服务出口。值得注意的是,发达国家对欠发达国家的数字技术出口壁垒可能拉大两者间的数字鸿沟,使国家间数字服务出口竞争的马太效应愈趋明显。数字服务贸易壁垒对服务出口的经济效应如下图3所示。

图3  数字服务贸易壁垒对服务出口的经济效应

3  数字服务贸易壁垒对服务出口的经济效应

四、对策和建议

1.加强数字服务贸易政策领域中的沟通和合作

中国应在双边、多边、诸边对话和区域贸易谈判中加入数字服务贸易相关议题的讨论,主动参与数字税收、数据安全、数字治理等国际规则和标准的制定;加强同贸易伙伴国在数字服贸各政策领域的沟通和融合,促进数字服贸壁垒的国际协商共治机制的形成,推动全球数字服贸便利化;拓宽和深化与重要服务贸易伙伴的合作,在新型数字技术研发和运用方面建设国际合作示范区。在保证本国数字服务产业健康发展数据安全高效流动的前提下,逐步降低对数字服务出口的壁垒程度提升数字服务业的开放型发展水平。

2.创造优质的数字服务贸易营商环境

首先,互联网等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和知识产权保护是保证数字服务贸易顺利开展的重要基础。中国应不仅推动国内5G网络等新型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并提高其国际互联互通水平,也需帮助欠发达国家国家提高基础设施向外联通的能力,以使数字服务能顺利地“走出去”和“引进来”,如中国可以为数字服务企业进入“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市场搭建平台;确保知识产权法有效实施和执行,为数字服务贸易主体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和高效的法治环境。其次,中国应有序推进数字服务业扩大开放,精简行政许可事项,优化审批流程,设立自我承诺等便捷通道,减少数字服务进出口企业的制度性交易成本和合规成本。

3.促进我国数据跨境安全自由流动

中国需加快建立符合自身利益的数据跨境传输规则,构建对不同数据分级分类监管的框架,促进网信、公安、商务、司法等多部门主体对部分敏感数据跨境流动的协调监管,同时需尊重其他国家数据主权主张,禁止以“长臂管辖权”单方面跨境调取数据的行为。其次,我国应给予跨境数据流动一定自由度,放宽数据本地化要求,可以尝试建设数据跨境流动试点,在国内自贸试验区促进数据跨境安全高效流动,并在对外缔结的双边或区域自由贸易协定中主动与贸易伙伴国开展数据跨境流动规则谈判,最大程度上减小数据跨境流动壁垒。

4.完善跨境电子交易监管体系

中国应进一步完善跨境电子交易等相关的法律制度和监管体系如跨境电商负面清单管理、电子合同和支付标准、电子交易信息安全保障等内容,规范跨境电商的经营行为;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提高跨境电商监管效能,如建立跨境电商信用数据库及相应的信用风险评估体系,打击数字服务跨境交易中出现的违法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探索建立跨境交易在线争端解决机制,为交易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程序灵活的维权服务。在有效可控的监管环境下,逐步消除外国企业从事电子商务活动许可证或授权发放的歧视性条件完善电子合同平台服务的顶层设计,减少在电子认证电子签名方面的限制,逐步推动跨境电子合同采用国际公认的签订标准

5.促进跨境支付结算及其监管系统的兼容性

首先,中国应逐步建立起全方位、多层次的跨境支付结算的配套监管体系,提高监管的数字能力和科技水平,坚决打击跨境支付结算的违法犯罪行为,防止网络诈骗、确保网络安全和预防流动性风险;其次,国际支付标准(包括技术系统和监管系统的标准)对于全球支付系统的连通性、兼容性和统一性至关重要,中国应尽可能采用国际公认的标准,促进与贸易伙伴国之间支付系统标准的兼容性,在为新技术和监管制度制订新标准时应与国际社会合作;最后,在保证个人信息不受侵犯与跨境数据安全传输基础上步探索为外国数字支付服务商提供“国民待遇”,降低国际支付服务的市场壁垒。

参考文献:

[1]Ferencz J.2019.The OECD Digital Services Trade Restrictiveness Index[R].OECD Trade Policy Paper,No.221,OECD Publishing,Paris.

[2]乔平平.贸易壁垒对中国嵌入全球价值链的影响研究[J].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2021(12):85-90.

[3]陈咏梅,张姣.跨境数据流动国际规制新发展:困境与前路[J].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报,2017,24(6):37-52.

[4]中国人民银行国际司课题组.全球数字税改革及其影响[J].中国金融,2022(2):86-87.

[5]沈国兵,袁征宇.企业互联网化对中国企业创新及出口的影响[J].经济研究,2020,55(1):33-48.

[6]周念利,姚亭亭.数字服务贸易限制性措施贸易抑制效应的经验研究[J].中国软科学,2021(2):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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